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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促进广东省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的建议



  黄树森 李钟声 王守昌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就是民办教育的兴起并得到迅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它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有了法律的依据。

  1982年,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社会力量办学作了原则规定。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3年4月1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民办教育发展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民办教育有不同的档次和分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培养中、高等技术人才,促进工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从粗放劳动向高科技转化,甚至从工业社会向以知识为主要资源的社会转化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各国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就都说明瞭这一点。

  广东省和全国一样,改革开放以来,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得到蓬勃发展,截至目前为止,已有40余所学校。但它在全国并不具有先进地位。比之陕西、江苏、浙江省都落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办学方针、资源分配、师资力量、办学行为、准入制度、评估制度、服务管理等方面缺少法律法规。因此,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发展上困难重重,甚至受到歧视。例如,在资金支持和新生録取上都受到歧视。2006年高考録取的顺序是:重点高校、普通高校。在録取大专生时,又分A、B两类,A类是公办大专生,B类是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这不仅影响了生源质量,而且违反了教育平等原则。又如,广东教育主管部门至今未设民办学校管理机构,我们曾建议设置这种机构,但未被采纳。

  因此,我们再次建议,广东省应根据《宪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和外省的先进经验,制订广东省促进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具体法规或条例,使它们的办学方针、准入制度、评价制度等法制化,以促进广东省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发展。

  

  (20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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