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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政治文明与政治改革的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学术界对于社会文明的总体认识已较前进了一大步,即明确地提出了政治文明及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构成三维关系的问题。这在实践上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使我们的文明建设的战略思想更趋全面和完善,目标更加明确和严峻。同时,我们在进行经济改革、文化教育改革、科学技术改革和思想观念改革的过程中,迫使我们必须进行政治改革,才能使上述改革顺利开展下去。因此,政治改革的明确化,既是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改革应有内容的更全面认识,又是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改革根本问题的更深刻的触及。

  可见,我们目前提出政治文明的问题,提出政治改革的问题,决不是偶然的。这里仅就政治文明与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试作一些分析。

  所谓政治文明,是指社会文明中相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言的,人们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以及该社会政治、法律龢民主等项制度下面人们的政治生活、义务权利龢民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而政治文明的核心问题则是民主问题。所谓政治改革,是社会改革中相对于经济改革、文化教育改革、科学技术改革和思想观念改革而言的,人们完善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龢民主制度的实践活动,以及完善这些制度所取得的政治民主生活的进步。从政治文明和政治改革的内涵中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一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矛盾运动的必然要求。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一基本矛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前进发展。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不存在根本的对抗与冲突,无须进行社会革命的暴力革命而藉以彻底的推翻,重建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社会的前进发展,是全面的深刻的前进发展,主要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的、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不具根本对抗与冲突的前提下进行的。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它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龢民主制度,其本质不同于剥削阶级那一套,其目的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趋向受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的制约。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之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状况,既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优于以往阶级社会的政治文明,又决定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身内部结构必然存在不适应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部分或因素。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龢民主制度,不仅在基本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相互适应的主流,也在基本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不相适应的支流,因而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龢民主制度要更好地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相互适应的主流,要更好地克服不相适应的支流,虽然无须采用社会革命的暴力革命的方式,但是不能不采取社会革命的政治改革的方式。舍此不仅政治文明的本身不能完善发展,不能更好地反映社会基本矛盾相互适应的主流,克服不相适应的支流,而且也不能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之外的其他各个方面的改革,不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完善与发展,因而妨碍社会文明在总体上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的发展状况,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难于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甚至于有可能出现暂时的、局部的倒退现象。所以,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既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健康正常发展的“输血器”、“供氧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之外其他方面的改革,从而引起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健康正常发展的“输血器”和“供氧器”。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同该社会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的密切关系,主要是通过它们同社会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关系来展示。离开了与社会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关系,或者不是与这种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所要求的关系,都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政治改革。因此,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存在与发展,就有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任务与目标;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存在与发展,就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以及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思想观念、社会经济等等方面的改革,从而构成改革的总任务与总目标。我们再不能把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排斥在社会主义的文明之外,只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再不能把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排斥在社会主义的改革之外,只讲经济改革或另一些方面的改革。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必须如前所说,在探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关系时,从根本上把握它们同社会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的关系。    

  二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政治改革的本身,是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如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样,是社会主义国家所要达到的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的目的。党的十二大以来,我们既致力于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又致力于建设高度的民主。这个高度的民主,扩而充之,便是高度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作为我们所要达到的社会文明的一个目的,并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有其历史和实现的客观基础与可能:

  (一)社会的政治文明是人类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追求的奋斗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而不惜采取公开的或隐蔽的,流血的或和平的等等手段。从这一角度看,社会的政治文明的目标与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是相对地确定的,在社会主义时期也不例外。   

  (二)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作为我们的一个奋斗目标,是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它一起构成的社会文明的总的目标决定的。正如不能没有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这两个目标一样,政治文明这一分目标也不能或缺。否则,社会主义的社会文明的总目标就是残缺不全的,因而反映出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文明总体认识的局限性和非科学性。

  (三)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目标虽然是相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些分目标来说的,但它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些分目标的实现的巨大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政治文明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的渗透性,因而转化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使之在目标上带有政治文明的因素或成份,也是不能否定的。

  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现实的公有制前提之下的,它比任何阶级社会的政治文明的实现更具可能性。

  把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如实地看成一种目的,就必须承认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是实现这种目的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的改革是一场非暴力的社会革命,而且是更为深刻的社会革命。但是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社会主义通过改革的手段,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文明,达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的的实现,如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样,要通过各个方面的改革,是各个方面改革所形成的合力的作用,这是毋容置疑的。但是,形成这种合力的主要力量是政治改革的力量,政治文明这一目的赖以实现的主要手段是政治改革这一手段。这是因为:

  (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龢民主制度中现存的各种弊端虽与经济体制、文化教育体制、科学技术体制等现存的各种弊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各自是相对独立的,各自有其本身的特点与内在规律,不能相互取代。因而,解决各自存在的弊端的主要手段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解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体制自身的弊端,主要的手段只能分别是这些体制自身的改革;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龢民主制度自身的弊端,则不能由上述手段为主要手段,而是以政治改革为主要手段的。

  (二)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手段,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龢民主制度的改革中才是主要的手段,跨出这一范围,离开这一特定条件,便从主要的手段变为重要的手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外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善与发展,固然要以它们相互对应的经济体制、文化教育体制和科学技术体制的改革为其主要手段,但是没有政治改革这一重要手段的实施与配合,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前一阶段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在深入开展过程中所碰到的许多问题,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政治改革这一重要手段的协调作用。过去我们对此没有正确的认识,看不到或者不重视政治改革在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亟待注意的问题。但是,需要防止的是,在强调政治改革是经济改革中的重要手段的同时,把政治改革误认为是经济改革的唯一手段,这就不能客观地、科学地理解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主要手段的涵义,也不能真正把经济等各方面的改革搞好。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上述两点只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两点,写出来以祈抛砖引玉,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改革的有关理论与实践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多同志的重视。

  (这是作者于1986年7月,参加当年8月2日—7日于大庆市召开的“全国第三次社会主义辩证法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因触及政治文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害问题,未能被收进该次研讨会后出版的文集之中,只好在《学术研究》内刊编发。后收入2002年底由张江明、范英主编的《论政治文明》一书,多家报刊编发。现系原文照发。文内较早提出政治文明及其概念的内涵,较早论述了政治文明与政治体制改革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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