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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彬对华侨权益的维护

  陈兰彬(1816—1895),字荔秋,广东省吴川县黄坡村人。其所以名著青史,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项第一:晚清留美幼童的第一任监督;清廷派驻美国、西班牙、秘鲁的第一任公使。在这两项前后近九年的“第一”任职中,无论是担任留学监督还是公使,对华侨权益的维护皆是陈兰彬的核心工作之一,但学界对他在这方面事功的关注却非常少,本文拟就其在这方面的工作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赴古巴调查华工受虐案

  1872年陈兰彬作为留学监督率领第一批幼童来到了美国,在其后的几年间,他除了管理安排幼童们的学习生活的本职工作外,参与古巴华工受虐问题的调查成为其最重要的工作。

  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人民很早就有赴外洋谋生的传统,最初,他们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一带,且皆自由往来,不成规模。其后,随着西方殖民者东来,这些殖民者开始诱骗和绑架中国人前往各国的海外殖民地。1860年的中英《北京条约》应英方的要求特意规定华工可以自由出洋,这为列强掠夺华工披上了合法的外衣\[1\]145。英国等国的奸商开始明目张胆地在各通商口岸及香港、澳门以招工的名义掳掠拐骗劳工出洋。1847年最早一批华工被诱骗至当时还是西班牙殖民地的古巴,他们是以契约合同工的形式前往的,“合同以八年为期,每月工银四元,期满任由自主。不料扺岸后,待之如牛马。卖入糖寮,每月工银给以银纸,期满复勒帮工。日未出而起,夜过半而眠。所食粗粟、大蕉,所穿短褐不完。稍有违命,轻则拳打脚踢,重则收禁施刑。或私逃隐匿则置之死地,或交官工所迫作劳工,或由官工所发售。狠毒苛刻,擢发难数”\[2\]222。1847年至1874年间,远赴古巴的华工共计143 000多人,实际扺达者126 000余人,而到1879年,仅存4万余人,另外的8万余人中回国者不过百之一二,余者皆葬身异域\[2\]226。在此期间,古巴华工除进行持续不断反抗斗争外,他们还通过各种途径向清政府申述自己的苦难。这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视,随后清政府开始与西班牙就古巴华工受虐问题进行交涉,最开始西班牙方面矢口否认迫害华工\[3\]541。后在美国等国的调停下,西班牙同意中方派员前往古巴调查华工情形\[3\]551。总理衙门即以“选带学生出洋肄业委员主事陈兰彬,驻扎美国,据日国(即西班牙,当时翻译成日斯巴尼亚)不远,如令就近往查,尚属简易”,奏请“即札饬该员前往日国古巴夏瓦拿地方,查明该处华工是否实受凌虐”,上奏为同治皇帝所批准\[3\]549。

  由陈兰彬率同汉口英籍税务司马福臣及天津法籍税务司吴秉文组成的“调查团”,自1874年3月20日至5月2日对古巴各地的猪仔馆、种植园、工所、监狱等进行了调查,调查团听取了1176人的亲口供述,同时收集了1665人签名的85封陈情书\[3\]579。随后陈兰彬把他们的所见所闻及其搜集到的相关资料整理成四册的《古巴华工事务各节》上报总理衙门,《各节》里详尽地叙述了古巴华工们的悲惨遭遇\[3\]581。随后总理衙门奏调陈兰彬回国,希望他能在“与各国公使辩论华工时,藉资证佐”\[4\]2889。接着陈兰彬参与了中国和西班牙关于古巴华工问题的谈判。中西双方最终于1877年签订了《会订古巴华工条款》\[1\]353。此后华工在古的处境开始有所好转。

  二、交涉“十五名旅客案”

  在与西班牙等国就华工问题进行交涉的过程中,中方已经意识到单单通过签订条约是无法实现对海外华工的保护的,因之总理衙门于1875年上奏:“臣等参考各国情形,必须照约与各国就地设领事等官,方能保护华工,既欲设领事等官,必先简派大臣,出使彼国,方能呼应。”并建议就近合派使臣二员出使美日秘国,陈兰彬因“忠奋笃实,本系管带学生出洋肄习之员,嗣经派往古巴,备历艰险,所取各工人口供呈词等件,于虐待情事历历如绘,该员差旋后本拟奏请优奬”被提名为出使美日秘国大臣,其老搭档容闳则被提名为副使。1875年12月11日清廷正式发布上谕:“二品顶戴候补三四品京堂、军机章京、刑部郎中陈兰彬,三品衔同知容闳着充出使美日秘国钦差大臣,容闳并着以道员用,赏给二品顶戴。”\[5\]80但由于美国正与西班牙争夺古巴而使局势动荡不安,而中国与西班牙关于保护古巴华工问题的谈判1877年11月才签订专约,故迟至1878年中国驻美公使馆才在华盛顿建立起来。

  陈兰彬担任公使的时期,正是美国排华的兴起阶段。在1880年以前,中国移民遍布美国西部各州,而以居住在加州的人数为最多,所以,加州的排华最早也最激烈。陈兰彬在赴华盛顿任职之前曾在旧金山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对当时加州排华情况有极为深刻的印象\[2\]121。加州曾首先立法苛待华人,但由于这些苛条违背美国宪法而被宣布无效,对此反华分子开始策动在国会通过反华议案。1878—1879年间的45届国会上,来自西部和南部各州的议员们提出了众多的排华议案,这些议案经民主党议员威利斯综合成“十五名旅客”议案。这个议案规定:任何船只均不许从中国的港口或其他任何地方载运15名以上的华人前来美国,违者将被判有罪,每超运一名这类旅客将被罚款100美元并监禁6个月。该法案预定于1879年7月1日生效\[6\]240。当美国国会正在辩论这一法案时,陈兰彬和容闳于1879年2月18日会见了美国国务卿伊瓦茨,他们向伊指出,这个法案对中国来说不仅是冒犯,而且是侮辱,参议员们在讨论该法案时所使用的语言是“无礼和粗俗”的,他们已将这些发言和美国一些报纸攻击华侨的主要论点译成中文,并将呈送给中国政府;他们警告说,关于这些讲话会造成什么印象以及中国人民会如何对待在华美国人的问题,他们无法回答\[6\]327。与此同时,陈兰彬他们还极力争取一些对华人持同情态度的美国人的支持。前美国驻华传教士、时在耶鲁大学担任教职的卫三畏即在参议院通过该法案后,向总统海斯递交了他起草的、耶鲁大学全体员工签名的请愿书,列举了十几个理由要求总统否决该议案\[7\]292。海斯总统最终否决了该法案。当然这并非完全是陈兰彬他们努力的结果,当时美国政府实另有考虑。他们希望能在不违约的情况下“合法”的实现排华,而“十五名旅客”案在国会的通过已向中国表明瞭美国舆情的态度,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借此迫使中方同意修约。其后1880年中美对此签订了《中美续修条约》,为美国以后的一系列排华法案扫清了道路\[1\]379。

  三、交涉“丹佛案”

  1880年《中美续修条约》虽然规定美方有保护在美合法居住华工权利的义务,但1880年10月31日,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仍发生了排华骚乱,一名华人被杀,华人财产损失达5万美元\[8\]408。驻美公使陈兰彬接到关于丹佛反华暴行的报告后,于11月5日会见了美国国务卿伊瓦茨,反映了相关情况。紧接着在11月10日,陈兰彬又照会伊瓦茨,咨请伊氏“妥速设法,善为保护该处华人,并饬地方官严拿不法匪徒,按法惩治;所失财物,并为筹偿”\[9\]78。伊氏于12月30日答复陈兰彬,表示美国总统及他本人均对丹佛案“感到愤慨和遗憾”,但又说美国政府素不对地方政府和或个人的行动负责,这不会因外国的抗议而有所改变\[10\]200。这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为根据前述1880年《中美续修条约》第3款的规定美国政府“应尽力设法保护”华侨\[1\]379,而事实说明美国政府并未尽力保护。这个答复当然不能令陈兰彬满意,他在1881年1月21日的复照中驳斥了伊瓦茨的托辞,他指出:那些受害华人是在遵行中美条约之下来到美国的,条约是中国同美国中央政府签订的,而不是同地方政府签订的,对此事件应当负责的是美国政府,而且丹佛当局并未尽到责任,因此伊氏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6\]333。2月25日陈兰彬又再次发出抗议照会,要求美方秉公查办。这时美国政府已经换届,以反华着称的布莱恩接任国务卿,并于3月25日对陈的两份照会作了答复,他在复照中重复了伊瓦茨的观点,并在照会的结尾称他的复照是代表美国政府“经过成熟的考虑之后而作出的决定”,希望照会“作为对这个问题的最后的结论将为中国政府接受”\[10\]206。丹佛案是中国驻美公使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但最终就这样不了了之。通过丹佛案的交涉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根本就无意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而当时中国的弱国地位,也决定了它无力去促使美国履行其条约义务。

  四、力促在各个重要口岸派驻领事

  驻美期间,陈兰彬目睹了在美华人所受的迫害,这使他感到到愤慨和无奈。尤其是看到在美的外国移民由于有本国领事的保护,使排外分子不敢太放肆、而把矛头对准华人后,陈兰彬意识到必须在华人聚集地派设领事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华人。

      为此,陈兰彬首先奏请在旧金山派驻领事。他在奏折中谈到了奏请的原因——“查华人侨寓美国各邦,共约十四万余。在金山一带,已有六万之多。近年土人及外来洋人积不相能,现未接之案,计有二百余起,监禁者三百余人,交涉事几于无日无之”,因之应“派设中国领事,妥为保护”。他的建议为清廷所批准\[5\]278。但奏请是一回事,选取合适的人选担任领事又是另外一回事。在领事的人选上陈兰彬显然遇到了问题。在出使之前,陈兰彬和容闳就曾议及是否可以聘请外国人担任领事的问题,并谘询了李鸿章,李鸿章回复任用外人担任领事没什么问题,这也是各国在中国的常有做法\[11\]1235。到1878年底,陈兰彬才任命陈树棠为旧金山总领事,而“凡遇华人有事,辄肯挺身到官,设法排解”\[2\]123的美国人傅列秘被任命为领事\[12\]150。自此以后,中国开始在美国各地派驻领事。

  1879年初,陈兰彬又促成了在檀香山设商董以管理华人事务。早在咸丰初年,华人前往檀香山从事贸易及耕种畜牧者就已经有千余人,自美国与该国通商后,由于互相免税,加之旧金山土人的排华越演越烈,因之华人大量赶赴该岛,到陈兰彬担任公使时檀香山华人已有七、八千人。“游手既多,华商经理无权,土人寝滋疑忌”。因之同知衔陈国芬等人曾联名禀请“就近迅派领事官驻扎檀香山”,但是由于檀香山系“未经换约之国,既不便设立领事,又不属美邦,非使美之员所能添。”因之陈兰彬无法采纳陈国芬等人的建议,但考虑到“此地本为出洋要冲,又为金山后路,且系秘鲁来华中站,若得有人照料,为中国万数穷民栖身谋食之地,亦属相宜”,陈兰彬决定变通行事,陈国芬最终被任命为类似领事的商董\[5\]286。一年以后,陈兰彬再度禀报,未与檀香山立约的俄罗斯等国皆在该地设有领事,中国也应该设领事,“陈国芬试办一年来,尚无贻误,人地亦属相宜”,建议改陈为领事,清廷接受了该项建议\[5\]476。

  此外,在中国和西班牙关于古巴华工问题的条约签订后,陈兰彬还奏准在古巴派设领事,刘亮沅被任命为古巴总领事,陈霭廷、司马善言被任命为马丹萨领事\[2\]223。

  总体上说,陈兰彬作为一名洋务官僚,在许多问题上是比较保守的,比如对容闳的留学教育计划就曾多有责难。然而作为一名清廷官员,不论是担任留学监督,还是担任公使,他为保护华侨的权益都是尽心尽职的,在很多方面也做了一些开创性工作,是一位深受后世敬仰的历史文化名人。

  梁健(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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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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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杨家骆:《清光绪朝文献汇编(13)》,台北鼎文书局1978年版。

  \[6\] 杨国标 等:《美国华侨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7\] 卫斐列:《卫三畏生平及书信》,顾钧 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 朱士嘉:《美国迫害华工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

  \[10\] 《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阎广耀 等译,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1\] 吴汝纶:《李文忠公朋僚函稿》,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32)》,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

  \[12\] 梁碧莹:《艰难的外交》,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原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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