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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几点初步构想与建议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敏锐洞察国内外形势和台海局势变化,深刻总结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及实践,就对台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念和重大主张,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

  当前面对两岸统一的方法论尚为欠缺,其中涉及动态与静态层面的方法论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进两岸统一的进程,及其推进统一过程中该应用的手段;后者指的是统一后台湾治理的制度建设,如何提出对台行使全面管治权,又兼顾台湾同胞感受,释放自治空间的政策设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湾统一前后政治及法律层面相关问题,应及早作出全盘思考及规划。

  当前,尽管台海局势异常严峻复杂,台独势力用尽一切手段,企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但是,大陆方面已牢牢掌握了台海局势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大陆方面有坚定的决心,坚强的意志和越来越强大的能力,对台海局势进行形塑和掌控。针对台独势力的倒行逆施,海峡两岸反独促统力量将越来越壮大,将对各种各样台独图谋进行坚决斗争。统一已在路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统一步伐正在加快,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日子正在向我们走来。

  一、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是新时代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祖国统一的战略设置方案

  2019年1月2 日,习近平在出席《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四十周年纪念会发表对台重要讲话时,首次提出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表达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及各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进行沟通。讲话发表后,引起台湾各界高度重视,不少台湾有识之士相继与大陆方面进行了沟通,提供了多方面意见和建议。 

   台湾法律界过往曾有过讨论,有人援引国际习惯法,认为北京设定两岸统一的最迟时间点在2045年至2049年之间。前者是台湾光复100周年,也就是说,“中华民国”政府接收日本殖民当局窃取的台湾后,再治理台湾地区100年;后者则是中国内战导致两岸以海峡为界,隔海分别实施不同政治制度与治理权的100年。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光复台湾100年或两岸分治100年后,仍无法解决台湾问题,在国际法上,台湾有权形成“独立”事实,国际社会也有权承认其“主权”,而海峡两岸将逐渐形成两个“主权国家”并存局面。针对台湾这方面学术观点,大陆方面应以国际法加以说明或澄清,此外,台湾社会对大陆方面统一时间表何时提出尤为关注,在时机成熟时,中央政府可对统一时程作一些正式说明及阐述,有利台湾同胞尽早有时间作好凖备,也有利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在台展开进一步讨论,寻求社会各界共识。

  当前面对两岸统一的方法论尚为欠缺,其中涉及动态与静态层面的方法论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进两岸统一的进程,及其推进统一过程中该应用的手段;后者指的是统一后台湾治理的制度建设,如何提出对台行使全面管治权,又兼顾台湾同胞感受,释放自治空间的政策设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湾统一前后政治及法律层面相关问题,应及早作出全盘思考及规划。

  二、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国际层面建构

  (一)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主权不容分割。奥本海国际法明定,一个国家祇能有一个主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然在国际法上没有“主权身份”,台湾的国际地位必须从属国家主体。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祇能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进行探索,寻求台湾与祖国统一前因应方案及统一后治理方案。

  统一后,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一样,是单纯关税经济体。从香港、澳门主权回归经验来看,台湾作为“独立”的经济体、关税领域、司法管辖区域,是具有高度自治权的政治实体。香港、澳门在中央依据宪法与法律授权下活跃于国际经济舞台,参与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台湾实施一国两制前提下,明确台湾“主权”归属中国,似可仿照香港、澳门模式,以中国台湾名义参与相关国际活动。两岸统一前,台湾当局所已取得政府间国际组织席次,必须重新从主权国家角度审查,在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前提下尽可能保留。

  (二)统一后台湾当局在海外权利义务应由北京中央政府分门别类、逐项及个别予以认定,决定是否认可及承受。 

  台湾于海外资产应予以接收,可仿照尼加拉瓜恢复邦交时建立的模式,将台湾当局在各国家或地区所有的资产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于台湾当局海外债务,则视其具体情形分别处理,尤其涉及台当局谋求“独立”的行动所产生债务,例如出于“以武谋独”而进行的军火债务,应不予承认。

  (三)对于统一前与台湾当局仍维持正式官方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统一后不必然要与其维持正式官方关系,对其在统一前与台湾当局互动伤害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行为,在与北京完成建交谈判前,不必然保持正式官方关系。

  (四)台湾当局签署国际官方文书,以其在台实施的国际法,统一后外交部重新审查其有效性。

  (五)外国政府在台资产与权利义务,尽可能依法予以保障。但针对阻挠两岸统一行径的外国势力,因其干涉中国内政,破坏中国主权完整,妨碍中国国家统一进程,其责任应予以追究,其资产依法加以处置。

  (六)外籍人士在台权利义务尽可能予以保障。但外籍人士在统一前依据台湾法令为台湾居民时,建议其应自愿重新申请及被批准情形下,才可认定为台湾居民。在两岸统一前后的过程中,须考量台湾地区存在大量具有外国国籍和居留权的台湾居民,若以外国籍人士看待,将使其逃避阻挠两岸统一法律责任追究。

  三、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在台实施具体政治架构

  首先,牢牢掌握中央对台全面管治权,需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关系属中央与地方关系。

  台湾与祖国的统一涉及中国国家主权完整,属重要宪法情况的变化,中央应考量修宪或重新制定宪法。在中国政治发展历程中,一国两制的国策虽为处理台湾问题出发,却在实践上先行适用于香港、澳门回归,现行宪法虽预设特别行政区空间予以台湾地区,但考量台湾经济体量、人口、国际地位、两岸统一的历史意义都比香港、澳门更形重大,有重新检讨宪法内容是否能完整规范台湾地区的必要。在此检讨过程以及可能的修宪与重新制定宪法,借鉴香港、澳门基本法研拟历程及经验,应尽可能遴选台湾地区代表性人物、意见领袖与法政专才,加入中国宪法变动的讨论。

   其次,在统一前及统一后,均可在中央层级开放主张统一的爱国台湾同胞参与政治协商,担任一定政治职务,统一之前即可设置国家统一委员会,吸收台湾重要人士参与,协商统一大计及统一后台湾治理方案。台湾同胞同样作为中国公民,因台湾问题悬而未决,岛内居民长期无法参与祖国大陆政治生活,面对台湾地区长期与祖国大陆政治隔绝的悲情心理,以及台湾同胞期盼“出头天”的政治参与热情,中央机构或各省市机构可开放台湾同胞担任相应政务职务,参与国家治理。中国共产党应开放台湾同胞自愿申请加入组织,台湾同胞作为中国人,有权加入中国的执政党,有利提升台胞对祖国向心力和忠诚度,并在统一后成为台湾治理的基础政治力量,有利台湾统一后长治久安。在两岸统一前后一定时期的特殊状况下应思考如何教育、训练及提拔台湾同胞担任治台干部,应尽早在台进行政权建设,尽可能培养更多更精干的爱国爱台的治台团队。各民主党派参政党也应开放台湾同胞入党,尤其台盟应转型为以岛内台湾同胞为主的参政党派。在公职、党职的加入与纪律方面,研拟特殊条例规定,因应统一前后台湾发生的政治变动。

  第三,台湾同胞得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香港、澳门免除兵役负担,台湾地区战略地位特殊,吸收台湾同胞加入解放军,有利台湾统一后的防卫。开放相关条件,欢迎台湾同胞自愿参与解放军,与大陆居民一样,台胞有资格一同报名参与征兵测验,落实同等待遇。

  第四,统一前制定台湾基本法,统一后治理台湾有法可依,治理台湾必须要依照中国宪法及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参考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制定经验教训,台湾基本法条宜有台湾特色,条文宜细宜清晰,法律宜执行。比照香港、澳门实施经验,在台湾基本法草拟过程中,吸收台湾同胞加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尽可能纳入台湾各界意见,起草委员会成员由中央遴选及台湾社会各界协商产生。

  第五,台湾人民权利应尽可能保障。在财产部分,关系台湾同胞重要民生议题,建议在统一前尽早确立,尤其是新台币与土地所有制度。台湾人民因历史原因,在日本殖民与国民党统治期遭遇多次经济压榨,故对统一怀有经济上的疑虑,在于其特别珍视辛苦所得的新台币票面价值,尤为担心是否因两岸统一而失去。其与人民币或统一后台湾新发行货币之间汇率计算,塑能尽早确定并对台宣传,不仅在统一前能瓦解台湾社会抵触统一心理,在统一后更能稳定台湾民心。土地所有制度的规划与对台宣传亦然,建议仍实施土地私有制,确保台湾同胞身家安稳。当前台湾地区社会保险岌岌可危,多项社会保险皆因人口变化、经济衰退与台湾当局运用失当,有破产危机,建议中央正视该议题,统一后,给予农民、劳工等群体的社会保险尽可能维持退休基本状态,军方、公务员、全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等则不必照价支持。尤其重要者,中央得强调新台币汇率转换、土地私有权以及社会保险皆属于统一方案的国家优惠政策,对台独分子不适用之,以此宣传瓦解“拒统”势力对抗心态,在统一后实施显现国家法律权威,严肃惩戒数典忘祖、分裂国家与背叛祖国的台独分子。 

  在民主及个人权利部分,在不抵触国家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持现状。台湾地区实施1946年南京“中华民国宪法”,虽经七次“修宪”仍保留大量人权保障清单条款,通过民选议员质问官员、媒体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批判与法院审判等方式保障,统一后台湾地区人权范围除抵触国家安全外,最大限度保留台湾同胞个人权利不变,对于台湾同胞长期习惯的政治生活不至产生重大影响。至于台独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的行为,在统一后的清算斗争当中可以进行广泛政治宣传、确立典型案例,在广泛的政治教育后台湾同胞将有明确认识自由权利的边界。

  第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以中央驻台机构体现。中央在台湾可成立中央派出机构,名称可考虑设置中央政府驻台办,并有实质行政功能。考量香港、澳门主权回归治理经验,因应两岸统一后台湾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隐患与国际政治局势变化,设置台湾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中央派官员出任,重点防范台独,清除台独势力,以策台湾长治久安。外交方面,设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特别重要的是,统一后台军必须解散,台军中拥护国家统一者,可吸收加入解放军。解放军在台设驻军司令部,陆海空军及火箭军均必须在台驻军,保卫台湾安全及祖国安全,形成东南沿海战略安全屏障。外交及军事机关为中央专属职权,并可依法授权台湾地方行使部分职权,或提供协助。两岸统一后,台湾地区在一定时期需要进行对台独的法律责任追究,历史批判与去台独化工程,重建中国史观,建立中国认同。

  第七,台湾选举可参考香港修改过的新选举制度,形成有台湾特色的选举制度。统一前即成立台湾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对台湾必要选举进行准备。政府体制架构以中央全面管治权为基础,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由协商及选举产生,中央政府认命,政府高级管治团队由台行政首长挑选提名,由中央政府审查任命。1996年起李登辉以民主化为名,实质推动台独,至今形成强烈劣质民主文化,也造成金权政治与选举不良风气,政客追逐选票倾向民粹主义,形成偏激及极端的政治生态。故不建议统一后台湾地区由台湾民众普选行政首长,但行政首长其管治团队虽由台湾人产生,但相关人士必须由中央政府挑选审查及任免,相关程序必须经过中央严格审批,并且在选前进行资格审查,当选后也应由监察机构监察。

  第八,议会采取两议院:一个根据各乡镇市区各1名议员产生,代表各基层行政区民意;另一院根据各县市居民人数比例产生,具有民意比例代表性,两院制议会在各国政治经验中较为温和,避免产生极端政治倾向,复杂的议会运作也使本地立法较为谨慎,同时平衡区域发展。

  第九,中央对台湾地区考选铨叙机构与监察机构保留人事权,这些重要机构首长为中央派驻官员,以显中央实质权力,掌控台湾治理人才实质考评及奬惩权。根据香港、澳门管治经验,考选铨叙涉及公务员及议员的资格铨定审查、薪资发放与退休抚恤管理、候选人资格审查及公务员考试,由专门机关掌握考核审查权,并考量台湾地区面对统一前后的政治社会必然有一定时期存在混乱,对于国家政策与祖国忠诚也需教育,故公职人员的入口由中央保留人事主导权,可以调整相关政策并监督落实。监察机关在台湾地区长期流于表面,但在审计制度上发展相对完备,统一后设置监察机构可仿照香港、澳门廉政公署,对于官署与私人机构腐败问题赋予调查权,考量统一后台湾地缘战略地位,必然有人仍与外部敌对势力存在联系,在资金与政治关系中若可能存在出卖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忠诚的行为,以及一国两制下滋生的腐败问题,故中央对台湾地区监察机构也保留人事主导权,并能够起到主导联系跨域反腐败功能。

  第十,终审权和审判权归属台湾地区,但中央保留检察部门人事权,检察部门首长为中央派驻官员。司法审判配合一国两制实施,划归台湾地区负责案件审判,中央依照香港、澳门模式保留解释宪法及法律权力,可以通过基本法律规范的解释,避免台湾地区法院错误解读中央法律及台湾地区基本法律规范意旨。检察部门得与监察机构合并,形成刑事案件起诉、人权保障、反腐败与法律监督的专责机构,中央保留人事主导权,在统一后可以顺畅进行对“台独”活动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在维护国家安全、反腐败领域上体现中央管治权。

  (作者:李风 杨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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