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更详细的组合查询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附録四:广东省社会科学学会管理规定 (实行草案)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为加强对所属省一级学会(研究会、协会)的科学管理和指导,促进学会工作、发挥学会作用、活跃学术气氛、繁荣社会科学事业,并保障学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的社会科学学会(研究会、协会)是在中共广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社会科学工作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学术性、专业性的群众团体。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学会受挂靠单位和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领导和指导。

  学会的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理论的研究和探索,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指导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讨会和交流活动,以各种方式鼓励会员进行科学研究探讨。

  三、组织开展本学科的普及工作及培训工作,积极开展谘询服务等各种智力开发服务活动。

  四、积极反映本学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社科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组织开展本学科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评奬活动。

  六、关心培育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成长,壮大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

  七、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的领导机构和制定新的工作任务。

  八、审批接纳会员。

  九、办好本会会刊。

  学会的成立条件及报批程序

  第五条 成立省级学会(研究会、协会)的条件:

  一、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二、该学会所研究的学科专业必须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的、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含学科带头人)。

  三、有省厅局级的挂靠单位。

  四、要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一定的学会活动经费。

  第六条 学会的筹备和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成立社会科学学会的,由有关挂靠单位同意并通过酝酿协商组成学会筹备组。

  二、筹备组负责起草学会章程、酝酿协商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等人选,确定办公地址、活动经费,草拟建会申请报告,填好有关表格并由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同意后再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和依法登记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和进行有关活动。并由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三、学会章程应该说明下列内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其他必要事项。

  四、学会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而定,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学会。

  五、成立跨省的学会,必须经过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六、跨省的学会由该学会的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管理。

  学会管理

  第七条 

  一、学会成立(包括换届)时,应向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报送学会章程和理事会名单(含正副会长、秘书长名单),由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和有关挂靠单位审核、备案。

  二、学会应遵循省社科联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和享受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学会应当向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报送工作总结和年度的活动计划。

  四、学会应遵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登记手续,依照登记的要求进行活动。

  第八条

  一、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托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执行)。学会必须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正副会长。

  二、学会理事会要实行老中青结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每届理事会一般任期3-4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一人不能兼任两个以上学会会长或秘书长。

  三、学会领导干部应由学有专长、经验比较丰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同志担任。同时,要注意重视吸收学有专长的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担任,以增强学会的活力。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学会凭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条 省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研究会、研究组,但不能设二级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独立性社团机构,一般也不设立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市成立的同类学会,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省级学会。

  第十一条 如学会在政治方向上出现严重错误,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如不及时改正,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建议民政部门取消其社团登记证。

  学会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一、省级学会个人会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业务水平上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科研、教学人员,或实际工作部门中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比较丰富实际经验的业务骨干。

  二、申请入会者必须承认学会章程,经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省级学会会员。

  凡获准入会的会员,应填写会员登记卡,设会员花名册,学会设专人管理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遵循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和享受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长期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作为自动退会,由学会给予除名。

  学会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及重大学术活动(特别是政治性较强的)应及时通告挂靠单位和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

  第十七条 凡以学会名义主办的各种学术理论研讨活动,要做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贯彻“双百”方针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统一。

  第十八条 凡以学会名义主办跨省、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均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和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凡学会(研究会、协会)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学会刊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会创办学术性、理论性报刊,必须有明确的宗旨和编辑方针,有一定的专职或兼职编辑人员,有可靠经费来源,并向省报刊出版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报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而且要求办出自己的特色,培养理论队伍,使之成为为本战线或本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阵地。

  学会开展智力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一、学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培训、谘询服务活动等智力开发服务工作;还可以努力举办与其宗旨相适应而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而设立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或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但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为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二、凡各学会(研究会、协会)拟开办培训谘询机构、业余学校或服务部等,须事先向挂靠单位和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进行经营。

  学会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学会经费应多方开源。主要来源是:挂靠单位拨款,有关部门、单位资助,学会有偿谘询服务收入及会员缴纳会费。

  二、学会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年会、科普活动、评奬、办会刊、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等。

  第二十五条

  一、凡财务独立的学会必须有专人或兼职财会人员。

  二、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学会领导应严格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并向学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学会,应努力设立社会科学基金会。筹集专门资金为从事和发展本学科研究事业服务。凡学会设立的基金会要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由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提供经费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合法创收所得应按一定比例上缴给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大部分留学会使用。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