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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五: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以下简称《细则》)和《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获准成为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市级学会、研究会(中心)、协会等社科类社会组织,包括由市社科联直接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和由其他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两类。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三条 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市社科联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按照市社科联《办理社会组织业务须知》办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吸收团体会员坚持自愿原则。

  第六条 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市社科联委员候选人。

  (二)根据市社科联和自身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优秀研究成果评选、社科类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活动。

  (四)获得和使用市社科联的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向市社科联申请支持和帮助。

  (六)对市社科联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社科联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市社科联的决议,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完成市社科联委托的任务,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以各种形式鼓励和激发会员进行科学研究与探讨,推动学科建设,为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谘询服务。

  (三)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时开展换届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荐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先进个人。

  (五)每次举办活动后,需及时向市社科联填报《社会组织活动简况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含对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学术研究成果所作的统计)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六)换届或届中变更前,要把章程修改草案和新一届常务理事以上候选人名单或调整的候选人名单报经市社科联批准;换届后要及时把新任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名单和新章程送市社科联备案。

  (七)完成年审或办理了事项变更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送市社科联备案。

  (八)向市社科联提供会刊(每期2份)及其他学术信息和资料、会员出版的著作(以自愿为原则,提供1-2本),用于展览与推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社科联实行分工联系社会组织制度,通过到会访问,参加重大活动,交流刊物等途径熟悉和掌握社会组织及学科情况。学会工作部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三章提及的内容外,市社科联还对社科类社会组织实行如下管理:

  (一)建立社会组织档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监督和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每年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七)定期举办优秀社科研究成果评奬活动。

  (八)对社团实施考核,每两年评选一次社科类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社科类社会组织如开展与宗旨不符的活动,或违反市社科联的章程及规定,或两年以上不开展活动,市社科联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终止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建议民政部门对该社会组织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公布的《湛江市社会科学学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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