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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十七:湛江市首次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奬办法实施说明(1988年8月31日)

  一、关于评奬既要有重点,也要照顾全面的问题

  以奬励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优秀科研成果为重点。同时也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

  二、关于评奬方法问题

  1.各学会、研究会、协会接此通知后召集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评奬工作方案并成立学会评奬小组。

  2.各级评审组织均应在认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参加评议和投票人数不能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幷且赞成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3.各级评审组织在评议本组织成员的成果时,被评议的成员应当逥避,投票表决可全部参加,不必逥避。

  三、关于参加评奬的科研成果的几个具体问题

  1.由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外地社会科学工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主编或副主编以及主要研究人员是我市的,属于评奬范围,但只向我市人员授奬。

  2.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如学术讨论会论文选编等)不参加评奬,但个人被选进论文集的论文可申报参加评奬,个人的学术论文集也可。

  3.确定成果是否在评选时限以内,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工具书、科普读物、翻译作品、资料汇编等,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等,以报刊第一次登载的时间为准。

  4.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必须是已经领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期刊登记证。

  5.不宜公开发表的内部报告,材料等成果,获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要取得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书面证明,才能参加评选。

  6.翻译作品只限于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不含文艺作品。

  7.科普读物须成书成册并正式出版,方能申报参加评选。

  8.除列为全省采用的教材外,其他一般教材不列入评选范围。

  9.学术资料主要是指为基础理论应用研究所提供的重要资料,必须是内容充实,能说明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凡未经发掘、整理、分析、鉴别,单纯剪辑的资料,不得入选。

  10.凡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应申报。申报后,发现著作权有争议的,不予入选;入选授奬后,发现有争议的,立即收回证书和奬金,待争议解决后,再发给应该获奬者。

  四、关于科研成果申报问题

  这次科研成果奬的申报方法是:市直各单位和大专院校、党校等的作者,可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向相关学科的学会推荐。各学会在县级的分会会员,可向各分会申报,由各分会直接向对口学会申报。

  五、评奬时应该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1.慎重对待学术界争议较大的成果,不能因其争议大就搁置在一边,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再作出论定。

  2.凡调离本市工作的作者,其成果一般不参加评选。但如果作者申报后调离本市工作,其成果仍可以评选。凡在申报期内调入我市工作的作者,其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3.对有特殊原因长期在外,或已故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所在单位或其他个人推荐、代报,需说明情况,在评选时一视同仁。

  4.市评委会下达给各学会的名额,只是推荐指标,能否评上,由市评委会按评奬标准严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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