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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二十一: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励试行办法(2008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奬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湛江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谘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奬,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奬励证书和奬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奬。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评审奬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推荐、评审和授奬,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谘询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具有比较显着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效益。

  4.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申报。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奬者的获奬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奬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奬励,追回奬励证书及奬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奬金及评审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财政款项中安排。

  第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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