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更详细的组合查询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176. 台湾光复与台胞恢复国籍

  中评社北京10月1日电(作者汪毅夫)1946年1月23日,北平《益世报》以《原为中国籍之台湾人,自收复日起恢复国籍》为题、《在台生长日人均愿归化我国》为副题,报导了几条“中央社台北电讯”。 

  其一电讯曰:“(台北21日中央社电)台湾前因满清政府战败,割让日本,致台湾人民同时丧失我国之国籍,其国籍之丧失,全为被迫,与自动请求脱离我国籍加入日本国籍有别。去年10月25日,我政府宣布收复台湾,原有中国国籍之台湾人民,自应同时恢复我国国籍。去年陈长官莅台后,即曾以恢复本省人民国籍事电请行政院明令公布,闻昨已先奉电覆,以原有我国国籍之台湾人民,应自去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之日起,恢复我国国籍。”查《福建省政府公报》1946年2月9日,福建省政府转发行政院关于10月25日起台湾人民恢复国籍的训令,全文为:“奉行政院令,‘查台湾人民原系我国国民,以受敌人侵略,致丧失国借,兹国土重光,其原有我国国籍之人民,自(民国)三十四年10月25日起应即恢复我国国籍’等因,合行令仰知照”。比福建省政府收到并转发该“行政院令”早20天,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于1月20日“先奉电覆”。收复失地与收复民心都是重要的工作。于今思之,同收复台湾一样,台湾人民恢复国籍,兹事体大,亦宜有庄严的仪式和仪式感,惜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当年忽略此一环节矣。 

  另有一电讯曰:“(台北22日中央社电)台湾在日本统治之下50余年,若干在台生长之日籍男女,自我政府来此接收后,表示乐意归化我国者极多,现在日夜加速学习我国国语”。此电讯发于1946年1月22日。据我所见多种资料,其时大陆多地已有“日侨管理”部门开展“日侨”集中管理的工作。例如,1946年1月,台湾省旅青(青岛)同乡会筹备委员会致信青岛市政府谓:“民等桑梓脱离祖国(按,指台湾被割让),为日寇蹂躏,迄已50余载,饱受苦痛,不堪喻言。今河山光复,天下祝庆,久离赤子复投慈母怀抱,欢忻奚言,自谓今后与祖国同胞当尽同等义务,当享同等权利。讵料政府(按,指靑岛市政府)忽下令云‘台侨(按,指台湾人)集中聊城路,应受日侨管理处管理’。民等闻息之下,不亚霹雳击顶,惶恐万状。想民等桑梓(按,指台湾)历为中国板(版)图且已划入行省,决非独立战败国籍。令云如斯,与亡日何异!夫台湾(同胞)亦系中华之氓(民),受斯待遇,伤心奚如!恳祈钧府鉴宥苦哀,伏乞谕允取缔集受日侨管理令”。1946年1月18日,“集受日侨管理令”终被撤销,而青岛“日侨”当然仍受集中管理。台湾的“日侨”集中管理开展得稍迟,但“日侨”遣返的工作还是开展得不错。至于“若干在台生长之日籍男女”,即使“乐意归化我国”,也须经内政部审批,获准后在《国民政府公报》《内政公报》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应该是无此事权。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