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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罪观

  罪观是对人的罪即人的属灵症状的认识,是正确理解和真正接受因信称义救恩论的起点。罪观是要回答这些问题:罪的来源;罪的定义;罪的强度。

  一、罪的来源

  罪不是来自于神的创造,而是人的自由意志经受魔鬼试探失败的结果。

  创1:31a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

  创3:1耶和华神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吗?”……3:6于是,女人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且是可喜爱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来吃了;又给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

  雅1:13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神试探”;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1:14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1:15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当人犯罪堕落以后,人的状态从被造时的甚好,变成“属乎血气”或说“属肉体”的。

  创6:3耶和华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然而他的日子还可到一百二十年。”

  罗7: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圣经所说的“属乎血气”或者“属肉体”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对神抗拒或者否定的生命光景。人的基本欲望,原本是合理正当的,但是可以成为被试探的对象。任何自然欲望之不正当满足都属于肉体的情欲。

  二、罪的定义

  (一)圣经经文对罪的罗列

  圣经中许多经文对人种种的罪作了列举。其中诗篇51篇和罗马书对罪的列举比较有代表性。

  1.《诗篇》51篇对罪的启示

  诗51:1(大卫与拔示巴同室以后,先知拿单来见他。他作这诗,交与伶长。)神啊,求你按你的慈爱怜恤我,按你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51:2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51:3因为我知道我的过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51:4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诗篇51篇启示了两种类型的罪:

  (1)诗51:4行恶的罪(在你眼前行了这恶);

  (2)诗51:5遗传的罪(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2.《罗马书》对罪的启示

  (1)罗1:18-2:24列举的罪

  罗1:18-2:24列举了普世外邦人和犹太人许多的罪行。罗1:28对所列举的这些罪行作了概括:

  罗1:28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2)罗5:12-14所启示的罪

  罗5:12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4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这种罪与前面罗1:18-2:24所列举的不同,是因着亚当遗传而有的。

  (二)罪的两种类型:本罪与原罪

  从以上经文对罪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罪有两种类型:

  1.本罪

  诗51:4和罗1:18-2:24所启示的罪是同一种类型的罪。这一类型的罪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都属于犯罪者本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所犯下的罪。这种类型的罪被称为本罪。

  (1)本罪的定义

  本罪是本人主观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违背神的道德律的犯罪。

  约3:19光来到世间,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闇,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

  约壹3: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雅4: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

  (2)本罪包括两大类

  其一,存邪僻的心,即思想意念的犯罪。如故意不认识神、嫉妒、争竞、诡诈等等,因为神借着祂所赐之灵鉴察人的身心肺腑,所以恶毒的意念在神看为罪。

  箴21:4恶人发达,眼高心傲,这乃是罪(“发达”原文作“灯”)。

  箴24:9愚妄人的思念乃是罪恶,亵慢者为人所憎恶。

  太5:21“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5:22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有古卷在“凡”字下添“无缘无故地”)。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5:23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5:24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5:27“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5:28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太15:18惟独出口的,是从心里发出来的,这才污秽人。15:19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15:20这都是污秽人的。至于不洗手吃饭,那却不污秽人。

  罗14:23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其二,行不合理的事,即行为的犯罪。如随从情欲玷污自己的身体、明知故犯违背律法、使神的名被亵渎等故意犯罪的言行。

  罗1:24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1:25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1:26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1:27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启21:8惟有……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份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

  2.原罪

  诗51:5和罗5:12-14启示,作为亚当夏娃后代,人存在着因父母遗传而与生俱来的罪。人虽然不应对这种罪承担故意或过失的自由意志责任,但却同样在其后果即死亡的捆绑之下。

  (1)原罪的定义

  原罪是亚当夏娃后代因父母遗传而与生俱来的败坏。

  创8:20挪亚为耶和华筑了一座坛,拿各类洁净的牲畜、飞鸟献在坛上为燔祭。8:21耶和华闻那馨香之气,就心里说:“我不再因人的缘故咒诅地(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也不再按着我才行的,灭各种的活物了”。

  罗7: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7: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7: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诗58:3恶人一出母胎,就与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

  耶13:23古实人岂能改变皮肤呢?豹岂能改变斑点呢?若能,你们这习惯行恶的便能行善了。

  伯15:14人是什么,竟算为洁净呢?妇人所生的是什么,竟算为义呢?

  赛48:8你未曾听见,未曾知道,你的耳朵从来未曾开通。我原知道你行事极其诡诈,你自从出胎以来,便称为悖逆的。

  传8:8无人有权力掌管生命,将生命留住,也无人有权力掌管死期。这场争战,无人能免,邪恶也不能救那好行邪恶的人。

  来9:27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

  (2)原罪也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原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人的身体由永生变为寿数有限的亏损。

  创6:3耶和华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然而他的日子还可到一百二十年。”

  其二,原罪的主观方面,最主要的表现是既不全知、全善、全能,但又具备分别善恶的本能冲动,所以必然导致人本性的自我中心。

  箴16:2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

  箴6:16耶和华所恨恶的有六样,连他心所憎恶的共有七样,6:17就是高傲的眼,撒谎的舌,流无辜人血的手,6:18图谋恶计的心,飞跑行恶的脚,6:19吐谎言的假见证,并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

  罗6: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与看自己合乎中道相对立的自我中心,是对人极大的捆绑,也是人被魔鬼奴役的破口。耶稣基督要将人从这样的捆绑当中释放出来。

  自我中心的严重性体现在魔鬼对耶稣自始至终的试探之中(参见本书235页)。

  我们看到,耶稣起初在旷野所受的试探,和最后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试探,是同样的试探:“你若是神的儿子,可以……”

  因着耶稣基督对父神拯救心意的顺服至死,使救赎得以成就。

  腓2:6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2:7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2:8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2:9所以神将他升为至高,又赐给他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2:10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2:11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与父神。

  对于任何一个信徒,对自我中心的抗争始终是灵命成长要面对的挑战。

  路12:49“我来,要把火丢在地上,倘若已经着起来,不也是我所愿意的吗”?

  路17:10这样,你们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

  罗7: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7: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7: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7: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弗2:2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2:3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

  西3:5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

  (3)原罪因何而来

  1)“代表说”。

  这种观点认为,亚当的归罪后世子孙,乃是因为亚当作为盟约之首和人类的代表,所以亚当代表每一个后裔,其犯罪使人都被视为有罪和败坏的。正如人不是真义,但被如同耶稣一样称义;同样人类都合一在亚当的身体中,所有的人在亚当里都要面临肉体、灵魂永远的死亡。

  经文“来7:9幷且可说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借着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7:10因为麦基洗德迎接亚伯拉罕的时候,利未已经在他先祖的身中”,常常被用来支持原罪的代表说。

  但是,“人不是真义而因耶稣被称为义”是对的,但认为“人并不是真有罪,只是因为亚当而被看为有罪”则是错的。因为人遗传的原罪是客观、真实存有的属灵境况。代表说容易导致对人客观遗传原罪的忽略。

  同时,来7:9-10经文提到亚伯拉罕的奉献,是来说明麦基洗德祭司的等次高于利未家族的祭司,和亚当能否代表后裔犯罪不可相提并论。而且,这节经文也更适用在遗传说当中。

  更重要的是,结18:20已经启示,各人要各担其罪,没有人要承担别人的罪责。

  结18: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

  2)“遗传说”。

  遗传说认为,人的肉体和灵魂都遗传自父母,因此从亚当遗传了败坏的肉体和本性。

  罗5:12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伯14:4谁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呢?无论谁也不能。

  诗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耶13:23古实人岂能改变皮肤呢?豹岂能改变斑点呢?若能,你们这习惯行恶的便能行善了。

  较之代表说,遗传说更符合神的义。因着客观的遗传,人虽然不应担当亚当夏娃的罪责,但是却不能脱离客观遗传的原罪带来的死亡的后果。而因着原罪的客观存在,人不可以靠立功之法自我救赎,哪怕道德完善的圣人,都不可能救拔自己的身体,而必须要有客观性的代赎。这就完全杜絶了“因行为称义”或说“立功之法”得救的可能性。

  遗传说的原罪理论也让我们更深理解“童女生子”的意义。

  伯14:4谁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呢?无论谁也不能。

  太19:26耶稣看着他们说:“在人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

  赛7:14因此,主自己要给你们一个兆头,必有童女怀孕生子,给他起名叫以马内利(就是“神与我们同在”的意思)。

  道成肉身的圣子不是靠男女交合经受精卵繁衍后代而出,乃是靠圣灵的能力,在童女马利亚腹内孕育(太1:18-25)。“童女生子”不但彰显神子独特的身份,更是破除原罪的遗传、完成代赎的救恩所必须的。

  来4:15因我们的大祭司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

  经文原文χωρὶςἁμαρτίας所启示的不是耶稣基督没有犯罪,而是基督没有罪,既没有本罪、也没有原罪,祂是无瑕疵的神的羔羊,可以除去世人的罪(约1:29)。

  (4)原罪的有无:奥古斯丁与伯拉纠的观点比较

  奥古斯丁的观点:人在一出生的时候,本性中就有原罪,人依靠自己的自由作选择总是做些和神的旨意相违背的事情。没有神的恩典,人没有办法弃恶从善,因为人已经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所拥有的自由都是被罪玷污的自由。

  伯拉纠的观点:人有可能过道德的生活,人并不是完全败坏没有选择善、恶的自由。亚当和夏娃的罪只是由他们自己本人负责。而每一个人进入这个世界后都有上帝所创造的真正的自由,在人的本性中并没有遗传亚当的罪。但是亚当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坏榜样。伯拉纠还认为,神并没有预定一些人得救,一些不得救,因为神给人的恩典是平等的,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人都可以透过自由意志、理性来认识神,在成圣的道路上只有下苦工,才能够讨神的喜悦。

  奥古斯丁正确地提出了原罪的观点,但是他对原罪的影响程度的认识则是有失偏颇的,以至于完全否定人有回应神呼召的可能性;伯拉纠正确地指出人不应该担当亚当犯罪的罪责,但是完全否定原罪客观的存在。

  (5)对原罪的忽略,必然会导致“因行为称义”的“律法主义”救恩观

  罗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传统对罗3:20节经文的理解,是强调“人因为不能够行出律法,所以不能够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其实是错误的释经,反而为“假如人真的能行出律法就可以因行为称义”的错误救恩观留下破口。

  罗3:20其实很清楚地启示:人不能因行为称义不是因为不能够全行律法,而是因着原罪的存在,人即使行全律法即没有本罪,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

  施洗约翰为主预备道路的启示当中,首先是关于原罪的:

  路3:7约翰对那出来要受他洗的众人说:“毒蛇的种类!谁指示你们逃避将来的忿怒呢?”

  约翰指出,众人都在“毒蛇的种类”指控之下,明确地启示了人的原罪。法利赛人和律法师不接受原罪的启示而拒絶受约翰的洗,以至于废弃了神的旨意。

  路7:30但法利赛人和律法师没有受过约翰的洗,竟为自己废弃了神的旨意(29、30两节或作“众百姓和税吏听见了约翰的话,就受了他的洗,便以神为义;但法利赛人和律法师不受约翰的洗,竟为自己废弃了神的旨意”)。

  当人不能完全接受原罪的启示时,就不能够彻底地认罪悔改。也就不能真正认识神赦罪的恩典和理解因信称义的道理,而必然陷入自以为是义人,藐视别人的生命光景中不能自拔。

  路18:9耶稣向那些仗着自己是义人,藐视别人的,设一个比喻,18:10说:“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一个是法利赛人,一个是税吏。18:11法利赛人站着,自言自语地祷告说:‘神啊,我感谢你,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18:12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

  (三)罪的定义的讨论

  根据圣经关于罪的启示,我们可以对罪的定义作出讨论和重整。

  1.存在缺陷的传统“道德性”之“罪”的概念

  (1)传统对罪的定义

  古德恩(Waynegrudem)认为:“罪就是没有在行为、心态、本性上顺从神的道德律。”

  艾利克森(MillardJ.Ericson.)认为:“罪是或积极或消极的无法遵循神的道德律;这也许是出于行为、思想,或者内在的性情或状况。”

  古德恩和艾利克森关于罪的定义是一致的。这种罪的定义图示如下:

  (2)这种道德性之罪概念的局限

  道德性的罪的概念强调了罪对人影响的主观方面,但忽略了客观方面,特别是遗传的身体缺陷。因此,看似彻底否定了人不犯罪的可能性,实际上却是隐含着“如果能行律法就能得救”的逻辑可能性,所以对“立功之法”留有余地。这一理解与以下经文相悖:

  创4:6耶和华对该隐说:“你为什么发怒呢?你为什么变了脸色呢?4:7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

  罗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创4:6-7启示,人对于其本罪是有制伏的可能性,也因此必须担当相应的属灵责任;罗3:20启示的,不是人不能够行律法所以不能因此称义,而是人即使行律法也不能因此称义。把律法不能使人得救的原因解释为人无法全守律法是错误的,这与经文的意思背道而驰。

  因此,道德性罪之概念的定义,一方面,与创4:6-7相悖而实际取消了人对本罪应有的克制责任,从而必然会助长“道德无用论”和“宿命论”;另一方面,又与罗马书3:20相悖而无法杜絶“立功之法”。所以这一罪的定义是不完整的,必然会使人对于救恩观的理解走上弯路。

  2.“整全性”之“罪”的概念

  创1:31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

  约壹2:16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

  罗3: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神的一切创造原本都是甚好的,都彰显了神的荣耀。罪的实质,是对神荣耀的亏缺、对神原创的偏离。

  有鉴于此,我们对罪给出的定义是:罪,是对神荣耀的亏缺,是在行为、心意、本性、身体各方面对神原创的偏离状态。

  人的罪的表现,包括行为、心意、本性和身体四个方面,其中,行为和心意不能遵守神的道德律对应的是本罪的部分,本性的自我中心和身体失去永生的亏损对应的是原罪的部分。

  图示如下:

  整全性的罪的概念包括了罪的客观方面,即罪对身体造成的亏损或变异和本性中的恶念(创8:21)。亚当和夏娃被造时是甚好、没有原罪的,但是他们犯了本罪。从他们而出的后代,除了圣灵感孕无罪的耶稣,因着遗传客观的影响,每个人都必然有原罪。

  3.整全性罪之概念的意义

  (1)整全性罪之概念有助于信徒树立正确的救恩观

  路3:4正如先知以赛亚书上所记的话,说:“在旷野有人声喊着说:‘预备主的道,修直他的路。3:5一切山洼都要填满,大小山冈都要削平。弯弯曲曲的地方要改为正直,高高低低的道路要改为平坦。3:6凡有血气的,都要见神的救恩。’”

  一方面,这一罪的概念强调了罪的客观性。为什么因信称义是唯一的救恩道路?原因在于:因着原罪的客观存在,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可以因行为在神面前称义。因着原罪特别是身体亏损的客观存在,全备的救恩不只是灵魂得救,也包括身体得赎(罗8:23),很明显,遵守律法的行为之法不能够使人得救,因此在神面前没有一个义人。因信称义救恩观强调的重点,不是人不能够守律法,而是人已经属乎血气,即使全守律法,也不能够自救!唯有耶稣基督道成肉身、客观性的代罪受刑是唯一的救赎道路。这就彻底杜絶了因行为称义的可能性,帮助人对因信称义救恩观的理解走一条直路。

  伯14:4谁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呢?无论谁也不能。

  罗3:10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罗8:3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加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另一方面,这一罪的概念又要求,对本罪而言,因着神对人的护理,人有克制本罪即行为和意念之罪、弃恶向善的可能性,因此人需要承担自己攻克己身,胜过自己本罪的属灵的责任。

  创4:6耶和华对该隐说:“你为什么发怒呢?你为什么变了脸色呢?4:7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

  申30:11“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不是你难行的,也不是离你远的”。

  来3:7圣灵有话说:“你们今日若听他的话,3:8就不可硬着心,像在旷野惹他发怒、试探他的时候一样。3:9在那里,你们的祖宗试我探我,幷且观看我的作为有四十年之久。3:10所以我厌烦那世代的人,说:‘他们心里常常迷糊,竟不晓得我的作为!’3:11我就在怒中起誓说:‘他们断不可进入我的安息。’”3:12弟兄们,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神离弃了。

  林前9:27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絶了。

  林后4:16所以,我们不丧胆。外体虽然毁坏,内心却一天新似一天。

  弗2:10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4:12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

  (2)整全性罪的概念也帮助我们理解圣经当中一些关于“义人”的难解经文

  圣经中一方面说没有义人,另一方面又称一些人为义人:

  罗3:10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创6:9挪亚的后代记在下面。挪亚是个义人,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挪亚与神同行。

  诗37:25我从前年幼,现在年老,却未见过义人被弃,也未见过他的后裔讨饭。

  彼后2:7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行忧伤的义人罗得。

  同样的释经难题也存在在约伯记当中:

  伯32:1于是这三个人,因约伯自以为义,就不再回答他。32:2那时有布西人兰族巴拉迦的儿子以利户向约伯发怒,因约伯自以为义,不以神为义。32:3他又向约伯的三个朋友发怒,因为他们想不出回答的话来,仍以约伯为有罪。

  约伯自以为义是错的,约伯的三个朋友以约伯为有罪也是错的,如何理解呢?

  答案是:从本罪的角度,一些遵行神的诫命、行为纯正的人得被称为义人:

  伯1:8耶和华问撒但说:“你曾用心察看我的仆人约伯没有?地上再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

  箴20:7行为纯正的义人,他的子孙是有福的。

  路1:6他们二人(撒迦利亚和伊利莎白)在神面前都是义人,遵行主的一切诫命礼仪,没有可指摘的。

  然而,从原罪的角度,根本来讲的确是没有一个义人。虽然约伯可以说没有三个朋友所指责的行为的犯罪即本罪,但是因着客观遗传原罪的存在,哪怕行义如约伯,也不能自以为义。

  (3)原罪的存在,也解释了为何无道德能力者(婴孩和智障人士)也要面对死亡

  创6:3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然而他的日子还可到一百二十年。

  诗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四)罪的审判与救赎:永刑与永生

  罪的工价就是死:罪的必然后果首先是人必要面对今生肉体的死亡。

  创2:17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来9:27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

  罗6:23a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

  罪的终极后果是,人要在肉体死亡之后经历复活,按照审判进入永刑或永生。

  罗1:18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来10:30因为我们知道谁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又说:“主要审判他的百姓。”10:31落在永生神的手里,真是可怕的!

  太25:46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

  启20:6在头一次复活有份的有福了、圣洁了,第二次的死在他们身上没有权柄。他们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并要与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

  启20:11我又看见一个白色的大宝座与坐在上面的,从他面前天地都逃避,再无可见之处了。20:12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案卷展开了,幷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20:13于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阴间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们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审判。20:14死亡和阴间也被扔在火湖里,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20:15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

  另可参见:可9:43-48;帖后1:7-10;彼后3:9-13。

  三、罪的强度

  罪的强度的问题,是指罪对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属灵的病症到底有多重)。

  罪的强度问题首先是,堕落后的人有没有自己脱离罪责的可能?

  罪的强度问题其次是,如果人不能自救,有没有回应上帝拯救呼召的可能性?

  如同同样确诊人已经得病,但究竟病轻病重的诊断仍然会影响对症的医疗方案一样,对罪的强度的认识影响了对罪的拯救方法的理解。

  (一)对罪的强度的不同理解

  1.“全然堕落”的观点

  “全然堕落”的观点认为,人堕落以后是根本败坏,即是人身体与灵魂的所有部分和能力都被完全的污染,这败坏是全部的、深入的,而非部分的或表面的败坏。人对属灵事务的敏感、依照属灵原则回应与行为的能力,以及行善的能力都不复存在,所以,未重生的人不可能以赞同的观点来领会属灵的事物。

  威斯敏斯特信条6.4:从此原初的败坏,就产生出所有真实的过犯;因这败坏,我们对所有的良善就全然不乐意,无能为力,而且反对它,幷且全心倾向所有的罪恶。

  威斯敏斯特信条9.3:人因堕落进入罪恶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的意志力,无从行出任何伴随救恩而有的属灵的良善。也是因此之故,身为属血气的人,既与那良善的完全相悖,而且死在罪中,就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自行归正,也不能预备自己归正。

  “全然堕落”的人论教义,堕落后的人认为犯罪如同在火灾现场已经被浓烟熏倒昏迷,虽然还没有丧生,但是已经失去了一切回应的能力。即人不但不可以自救,连回应神呼召的可能都失去了。也因此,不能够在得救的过程中有任何出自人自由意志的信心的参与,所以自然会导致神恩独作的救恩论教义,即先有重生,再有信心,信心必然是在重生之后。而何人会被神重生,全在乎神的预定和拣选,与人自己没有关系。

  “全然堕落”观点的一个依据是,对创2:17“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的释经。认为创2:17所指的死是人灵性的死亡,因着上帝所赐的灵已经死了,人与上帝处于隔离的状态,人的自由意志必然是与上帝对立。

  2.“人虽被罪污染,但人的本质因着神的护理没有完全泯灭”的观点

  这观点对犯罪堕落后的人的认识,如同人在火场中奔走却无法自己寻找出路,当神的呼召临到的时候,人若相信、跟随神的声音就可以得救逃生。

  (1)在圣经当中,我们看到以下同时存在的经文

  ①神愿意万人得救的心意:

  提前2:4他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2:6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

  林后5:14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15幷且他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

  提前4:10我们劳苦努力,正是为此,因我们的指望在乎永生的神。他是万人的救主,更是信徒的救主。

  彼后3:9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有人以为他是躭延,其实不是躭延,乃是宽容你们,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

  约壹2:2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

  ②神对人回应的呼吁:

  申6:4“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主。申6:5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

  结33:10“人子啊,你要对以色列家说,你们常说:‘我们的过犯罪恶在我们身上,我们必因此消灭,怎能存活呢?’结33:11你对他们说,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断不喜悦恶人死亡,惟喜悦恶人转离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们转回、转回吧!离开恶道,何必死亡呢?结33:20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们各人所行的审判你们。”

  太7:7“你们祈求,就给你们;寻找,就寻见;叩门,就给你们开门。太7:8因为凡祈求的,就得着;寻找的,就寻见;叩门的,就给他开门。太7:9你们中间谁有儿子求饼,反给他石头呢?太7:11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更把好东西给求他的人吗?”

  启3:20看哪,我站在门外叩门,若有听见我声音就开门的,我要进到他那里去,我与他,他与我,一同坐席。

  ③并非万人得救的救恩事实:

  太22:14因为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

  路17:17耶稣说:“洁净了的不是十个人吗?那九个在哪里呢?17:18除了这外族人,再没有别人回来归荣耀与神吗?”17:19就对那人说:“起来,走吧!你的信救了你了。”

  ④神对人悖逆的责备:

  太23:37“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杀害先知,又用石头打死那奉差遣到你这里来的人。我多次愿意聚集你的儿女,好像母鸡把小鸡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们不愿意”。

  罗1:28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彼后3:5他们故意忘记,从太古凭神的命有了天,并从水而出、借水而成的地。

  (2)上述经文可以同时成立的原因在于:神对人极大的眷顾和护理

  尽管神容许魔鬼引诱人犯罪堕落,但是神限制了魔鬼的作为,给人赐下最大的护理。

  创6:3耶和华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然而他的日子还可到一百二十年。”

  太10:28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

  魔鬼的作为不能杀人的灵魂。对人生命之灵的眷顾是神对人最大的护理。

  诗8:4便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

  雅4:5你们想经上所说“神爱他所赐住在我们里面的灵,至于嫉妒的地步”是徒然的吗?(作者按照原文所译)

  在全世界都卧在恶者手下(约壹5:19)的黑闇当中,神给人创6:3和太10:28a这最大的护理,也真正彰显了神的主权和恩典(诗8:4),魔鬼的作为受到上帝的限制(伯1:12,2:6;太10:28;路12:4),它的污秽不能全然抹煞人所禀赋的上帝的形像和样式,以至于我们可以有把握人的本质、神的样式和形像并没有失去。因着神对人这极大的眷顾和护理,尽管谁也不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伯14:4)即人无法自救(罗8:3),但是因“神所赐呼吸之气仍在我的鼻孔内”(伯27:3),亦即耶和华所赐的生命之灵仍然住在人里面(创6:3),因此,因着耶和华所赐生命之灵依然住在人里面,犯罪后的人仍然保持神的形像,即使人不认识神,神仍然看人是祂的人(创9:6;约1:10-11,3:16);人的良心与是非观念依然存在,人仍然有制伏罪的可能和义务,可以也因此应当承担回应神的感动的责任(诗23:3;箴20:27;罗1:19,2:14-15,9:30-32;林前12:3);犯罪后的人仍有得救的渴望(创4:6-7;申30:11-14;诗51:1-12;赛64:5;耶17:14;太7:11;罗1:19-20,2:14-15,7:21-24)和醒悟的可能:

  路15:17他醒悟过来,就说:‘我父亲有多少的雇工,口粮有余,我倒在这里饿死吗?路15:18我要起来,到我父亲那里去,向他说:父亲,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

  神不愿一个造物沉沦,乃愿万有都悔改,但并没有强制性地改变每一个人的心意,而是在历世历代派遣先知,更派遣他的独生爱子耶稣基督来呼召、希望人人都悔改,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来拣选生命。神因此忍耐人违背祂心意的悖逆,等候人自由地决定顺服神的旨意(创15:6;出25:2;结33:11;约3:16-21,6:29;徒2:36-37;罗3:25-26;林后1:24;彼后3:9)。人是因其自由意志的选择来承担审判的后果(太22:33-44,23:37;约1:5,1:12,3:15-18)。

  徒17:30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神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

  (二)关于罪的强度的结论

  我们已经知道,对罪唯一的治疗方案即神的救恩之道是“代罪救赎、因信称义”。这结论反过来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罪的强度。

  1.“代罪救赎”的必要性

  人堕落以后,一方面,灵魂体三者都受到极大的亏损,人已经不能自救,而必须要基督道成肉身“代罪救赎”。这是“代罪救赎”的必要性;

  赛53:5哪知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53:6我们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

  来9:27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9:28像这样,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将来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显现,并与罪无关,乃是为拯救他们。

  罗5:15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林后5:14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

  林前15:21死既是因一人而来,死人复活也是因一人而来。15:22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

  腓3:21他要按着那能叫万有归服自己的大能,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形状,和他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

  2.“因信称义”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尽管人已经堕落,因着神对祂所赐人的生命之灵极大的恩典和护理,人的本质和自由意志没有因罪的污染全然失去。尽管常拒絶神,但是人的自由意志与上帝的权能并不是必然对立的关系,因着圣子的见证和圣灵的感动,人仍有悔改、回应神的呼召、产生真正的信心的可能性。这即是“因信称义”的可能性。

  所以,对罪的强度的结论是:一方面,人因原罪的客观遗传完全无法自救,必须得着耶稣基督的代赎;另一方面,因着上帝的慈爱护理,人有信心回应圣灵感动的可能性。

  圣经所启示的人论,让我们不可高举人(自以为无罪),也不叫我们过分地将人贬低到没有神的形像和样式的地步(以为人因灵死而完全堕落无法回应神)。

  父的主权不需要通过对儿子作不合父心意的贬低来实现,父的荣耀也不需要透过特意抹黑儿子来彰显。我们要明确:人的自由意志是上帝创造主权和大能的彰显,因人的自由意志本是神借着祂给人的生命之灵而赐给人的恩典,这恩典是神在人堕落以后也没有撤回而忍耐护理的。那种认为人可以产生真实的信心就是贬低神的主权、窃取神的荣耀的主张,看似高举神的主权,恰恰是贬低了神的创造而高抬了魔鬼的作为。

  所以,有自由意志的位格造物,因着耶稣基督的见证和圣灵的感动而悔改归向主,以信心来回应神,并非是窃取神的荣耀,而是神创造大能不可磨灭的证据。人因着圣灵的感动,从罪的捆绑中醒悟过来,学习以基督的心为心、恰当地使用神所赐的自由意志,是神所赐荣耀的恢复,也必会让悔改者更加感谢神的恩典并忍耐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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