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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与推进路径

  作为一种系统性、包容性与整体性重构的发展,两岸融合发展已纳入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乃理性之治、规则之治,集中表征着“规则”与“秩序”,成为一个国家顺利运行的基本架构,在根本上支撑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台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也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大陆出台一系列涉台法律法规,为推动两岸关系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维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彰显了大陆治理制度优势与效能。

  当前,我们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奋力推进新时代国家统一事业,需要继续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及时把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夯实“中国之治”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实践上,两岸融合发展亟需法治为其提供基本保障、关键动能与实现进路。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需要通过融合创新规范来弥合两岸法律多元价值之间的裂隙,构建权威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治理机制,保障法律条文切实转化为现实运作的法律秩序,并深化与展现国家宏观法治化战略,折射出国家现代治理能力亟须提高的方向和空间,恰好为提升国家的现代治理能力提供重要平台。鉴于此,厘清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实践逻辑与推进路径,增强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认知与能力,在法律框架下利用规则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来解决融合发展中的难题与不确定性,保障与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实现两岸合作治理的现代化,是当前亟待深入研究探讨的课题。

  一、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内涵要义

  两岸融合发展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以法治思维为理念本原与实践指引,以法律为圭臬,以法学理论为法理依据与智识支撑,有机结合坚持“一国”原则与尊重“两制”差异,融合两岸之优长,突破制度的瓶颈,乃至吸纳国际上一些更完善、更有效率的社会治理方式,建立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新规则,形成有创新意义与示范效应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模式。它在弘扬两岸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汲取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础上,依循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话语范畴与理论旨归下研究解决现实问题,并把反映两岸人民意愿、维护两岸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统一到推进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彰显人民性的鲜明特征,具有深厚的意涵。

  其一,完善制度供给与维护法律权威,增强对制度建设规律的认知与回应,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首要意涵在于,法律至上。两岸融合发展的一切行为依法进行,即以法律规范作为表达与解决融合发展中问题的依据,并不断丰富两岸融合发展治理的法学理论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具言之,一方面,从法学研究的视角切入,遵循法治与现代治理的基本规律,分析融合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塑造融汇两岸法治之长的制度架构,弥合两岸法律制度的分歧和差异,推动两岸治理实践创新与制度创新,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健全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并增强其价值吸引力,获致促进两岸在制度层面形成法治认同、法治共识与法治互信。另一方面,从相关学科的视角切入,研究两岸融合发展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创新机制建设以破解发展的瓶颈,推动两岸包容性与创新性发展。比如,两岸经济融合发展的推进仰仗于良好的营商环境塑造,要以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各市场要素的自由流通。同时,妥善解决对商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法治框架内创新调解机制和仲裁制度,拓宽经济纠纷解决渠道,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营造规则对接的市场环境等,化解经济融合发展中的制度壁垒等。再如,两岸社会融合发展有赖于从社会治理法治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规律出发,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安全稳定等社会领域的立法,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权的实现,重视法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运用法治定纷止争,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提升社会整体与普遍的法治化水平。

  其二,藴含运用程序思维与权利思维,保障和拓展两岸民众权益,体现人民性的根本内涵与特征。

  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藴含着强烈的人文关怀。人民性是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题中之义。马克思认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这诠释了人民是法治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是在满足人民群众意愿中向前发展,体现了以人民为价值主体、实践主体与评判主体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设必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不断推进人民的美好生活作为法治改革与创新的逻辑起点。法治是人民担当国家主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基础和精神保障,它内化于群众之心、外化于群众之日常行为,增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性。故此,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人民性意涵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向。它通过深入两岸基层,瞭解人民群众对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期待是什么,要把体现两岸同胞利益、反映他们愿望、维护他们权益、增进他们福祉落实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他们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进而从两岸民众亟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推进法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尤其是主动将台湾同胞纳入与大陆居民相同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范围,通过以完善涉台法律塑造台胞的社会主体身份,赋予台胞社会权、参与权和文化权保障的实质主义法治,在不断实现照顾台湾现实情况,维护台湾同胞利益福祉,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充分保障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的期待。同时,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实践效果的检验也同样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不断增强以及人民群众权益是否得到良好保障为重要评价标准。要言之,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始终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立场,积极回应两岸融合发展中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其意义恰在于通过发挥两岸人民主体性,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赋予融合发展以蓬勃的生命力,推动法治化不断走向法理充沛、制度严谨与社会认同深化,进而促进台胞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与两岸融合发展的实际参与者、推进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增进台胞对制度的体认与对国家的感情。

  其三,藴含着以系统思维整合法学学科以及其他学科知识谱系,建构两岸融合发展的规范体系与治理机制。

  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治理体系与系统性工程,体现法治思维的整体性、全局性与系统性。应对融合发展过程中多领域错综复杂的问题和矛盾,需从动态、总体、全面、联系和系统的角度,运用整体性法治思维加以认识与思考。从实务层面看,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的动态体系、严谨的系统工程。因此,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强化顶层设计,切实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体法治思维要求贯彻到融合发展的各环节、各领域,并以法律或规范形式予以确认与体系化,不断完善两岸融合发展的法规范体系,整体推进、系统发展,共同构建推进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系统布局与整体格局。

  二、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实践逻辑证成

  (一)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内在必然性与逻辑必然性

  两岸融合发展藴含着治理意藴与法治期许,无论在丰富融合内涵、拓展融合形式与范围、还是提升融合层次,都需要依托法治保障。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境界,国家治理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国家法治能力不断提升与治理体系日渐完善,彰显了制度优势,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两岸融合发展及其法治建设全指明瞭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实践中,应对两岸关系新形势、新挑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与治理方式,促进两岸在法治化过程中朝向制度融合方向发展,充实两岸之间的制度空隙,更好发挥“一国”原则本具和衍生的法律权力,走向以国家为主体的有序融合,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成效的两岸融合发展格局。两岸融合发展藴含的治理意藴与法治期许构筑了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内在必然性的基石,决定了法治建设的缘起与动变。

  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内在必然性揭示了两岸融合发展与“治理”及“法治”之间相互贯通与相互作用的紧密关系。我们既要把它当作自明的真理接受下来,还需从实践逻辑的角度为内在必然性找到实践逻辑基础,实现从内在的必然性向逻辑的必然性的超越,深化认知其实践逻辑及其逻辑必然性。经验证明,两岸法律制度的不协调阻碍了两岸融合发展,影响台胞在大陆的社会融入。这方面的阻碍,大到刑事程序、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小到日常的个人衣食住行等,不一而足,影响两岸资源共享、要素流动、互利共赢等目标的实现。在这意义上,两岸融合发展的法治建设贯穿着问题意识,并指向实践性的维度,实践性是其本质属性。实践中,它立基于法治的理论与规律,将法治精神融入两岸融合发展,加强制度化建设,推动形塑“法治型”两岸关系,为解决众多涉及两岸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保障两岸融合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促进两岸社会信任与合作。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化正以其不断彰显的多方面显著作用证成其逻辑必然性。

  (二)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价值必要性与现实必要性

  法律是两岸尊崇的权威与内在信仰,是两岸融合发展制度基础的“最大公约数”。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化进路何以可能?何以可为?究其原因,在于两岸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与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守,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共享两岸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至上性、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获得性;更在于将法治精神渗透到两岸融合发展的各个环节,将两岸治理落定在法治框架内,积极回应两岸社会关切,推进两岸合作治理。故此,两岸虽尚未统一但在迈向统一进程中,两岸凭藉“法治”的共同价值基础,依靠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集中彰显“法治”独特的制度优势及价值旨归,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促进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妥善解决治理难题,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台湾同胞对两岸融合发展的信心;其次,它通过依法实施与执行相关制度与规定,将两岸融合发展愿景落到实处,给台湾同胞带来实在利益与提升获得感,激发他们共同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再次,它将发挥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并内在地要求打破缺乏制度化、系统化以及可持续的两岸互动模式,推进两岸一同运用法律手段巩固和维护“一个中国”认同,增进台胞对国家制度的认知。概言之,两岸融合发展的法治建设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至上、至本的价值关切,一个以两岸人民利益为优先,帮助两岸同胞寻找自己的精神寄托与精神归属,建构彼此的共同认同,推动两岸融合发展迈向两岸融合与终极统一目标。显然,这是一个具有价值指向的过程,彰显了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价值必要性,也是保障其合目的运行的首要逻辑,其思维与价值取向乃大势所趋,并渗透进两岸融合发展中,生成价值规范与实践法度,追寻人文情怀与价值意义,成为两岸融合发展的精神实质,根本主张与追求,也决定着两岸融合发展的本质和灵魂。

  阐释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价值必要性有助于在理性的思索中审视现实世界并切入现实生活,关切现实,以满足现实诉求为促进两岸法治合作提供根本动力,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去实现价值目标,进而增强对其现实必要性认识。实践中,两岸融合发展在制度对接、体制机制、营商环境等领域尚存诸多难点,成为两岸融合发展要素自由流通和社会公共服务同等共享的重要阻碍因素。这既造成了纠纷解决方面的规范协调问题,也给台胞融入大陆发展制造了制度壁垒。两岸面临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冲突层出不穷,相互交错、彼此缠绕,愈显得复杂难解。如诉讼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社会情境;公共事务治道变革下社区建设、跨境犯罪、危机应对与灾后恢复、社会公共服务与福利领域的治理问题等。同时,两岸融合发展也不断对法治提出新要求新挑战。这些问题单凭两岸各自公权力的治理已难以应对。与之相因应,作为与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价值必要性相辅相成的现实关切,用法治精神逻辑来型构与推进两岸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更紧密融合发展,必然深切地眷注于两岸的现实生活,回应现实诉求,厘清发展思路、指明发展方向、找准发展着力点。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因之而获得众望所归,促进融合发展的擢升,并不断趋近其价值必要性。

  (三)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可行性

  1.同源性法治文化构筑内在底藴

  法治文化根植于法治实践又反作用于法治实践。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神看,中华文化藴涵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我国古代法家提倡以法治国,并逐步形成“以法为本”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思想依然为两岸当代法治实践所遵循。从现代法文化看,依法治理方略深入人心,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是两岸共识。如两岸一致认同(1)法律是公意的体现;(2)法律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幸福;(3)法律至尊至上;(4)所有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7)罪刑法定;(8)刑罚必须人道;(9)人权的基本保障等。由上可见,两岸在法治理念和法治传统方面一脉相承,构建了同源性与同质性的两岸法治文化底藴,至今仍影响着两岸民众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也藴涵着以两岸乡土文化的当地习惯和风俗为中心的民间规则体系,是指导、引领与协调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最好黏合剂与文化基础,也有助于启迪当下解决两岸法律分歧的创造性。

  2.法治经验构建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

  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其生命在于经验。法治机制日渐深入两岸融合发展进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从立法层面来看,已初步形成了涉台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既有的系列两会协议巩固了上一阶段两岸在法治中的共识,以及其他对两岸经济社会融合、人民往来、民生保障等事务作出制度化安排等,都为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从司法层面看,1987年后,两岸交流衍生的海上犯罪问题开启了两岸公权力机关法治合作的先河;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达成《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商谈达成有关海上遣返协议》,2009年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16年,实施了《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赋予当事人最大的仲裁自主权,保证两岸当事人公平公正行使程序权利,同年,成立首个两岸法治人才孵化器,为两岸法律交流提供新平台;两岸持续多年开展两岸生态与海洋事务法治合作;2019年,实施了《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积极回应了台湾同胞的需求和关切,不断推出惠及台胞的措施,一些省市为在陆台商、台胞设立了法官工作室、检察工作室、司法服务站等。2021年5月,在两岸交流面临疫情和台湾当局人为阻挠双重阻碍的背景下,“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仍成功举办。另自2009年起,最高法院依托福建高院“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其与台湾地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成功合办了12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成为全国法院对台司法交流的知名品牌。此外,大陆的法律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开放,台湾律师执业范围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台湾法律界人士前来执业发展。两岸经过长期积极探索与实践积累,初步形成了以签署协议为基础、以单边立法为依据的颇具特色的合作模式。这些实践经验都为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推进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随着两岸法治实践不断推进,具有较低政治敏感性的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框架正在形成中。但因两岸尚未统一,又分属于不同法域,在实体法、程序法等多个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法律技术的差异以及法规范与法语言的差异性。这反映到法律适用领域也造成一定的冲突与差异,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1.民进党再度上台执政以来,两岸协商谈判等制度化沟通渠道中断,无法商签有关两岸新协议,两会协议执行机制也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此外,台湾将“司法事务”政治化的固定思维与持有轻忽大陆受害者权益的双重标准,也影响到既有协议的执行成效。尤为甚者,民进党当局建立了层层法律与政策障碍,企图遏制与阻挠两岸融合发展,包括所谓的“国安六法”与“反渗透法”等。

  2.大陆有关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地方性政策举措,尚存在宣示性与转致式规定相对较多现象。“鼓励”、“支持”类的宣示性条款虽有一定指示性作用,但过于原则和笼统,欠缺可操作性,且转致规定虽有助于简洁高效地行文并助力整体行政效能的提高,但转致规定过多会缺失具体规定受益条件、标准与程序的条款,易造成台湾居民社会权利的落实成为空转。

  3.现行法律规定创新力度有待提高与精细化,以立法方式维护涵盖全体台湾居民权益的制度体系相对薄弱。相关同等待遇政策因涉及领域众多,内容庞杂、零散,政策碎片化、多层次现象较为凸出,台湾居民难以及时、系统地瞭解在大陆享有的权利内容,影响了政策的落实成效。这与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4.从实务上看,两岸送达和取证司法互助程序以及中转案件材料耗时仍然较长,有待尽可能减省不必要环节,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两岸在民商事判决范围问题、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过程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问题,以及两岸彼此赋予民商事判决既判力的态度等,均有较大分歧,如台湾尚未明确认可大陆民事裁判的既判力,也未将大陆法院的调解书和支付令纳入认可范围。两岸实现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自由流动愿景上,依然面临诸多困境。司法互助办案效率还不能充分满足两岸民众的期待等。此外,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增长的现实之间的冲突对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提出了挑战。司法部门自身的权威性尚需进一步提升,也亟需协调司法自身资源与社会其他治理资源之间的衔接关系。凡此种种都制约着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进程。

  (二)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推进路径

  1.完善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制度体系建设

  首先,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需要相关法学理论指导,回应两岸融合发展与融合治理的时代诉求。同时,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实践创新为法学与法治理论创新提供了空间与基础,推动法理学、部门法学理论及法学学科体系变革与发展。具体来说,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进路依托深入研究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推进组织法治、行为法治、程序法治建设等理论研究。同时,统筹结合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从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视角进行前瞻性、综合性、跨学科研究,完善两岸融合发展法治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为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提供充分的智识资源和理论支撑。

  其次,进一步完善涉台法律法规,坚持立法先行,确保创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祖国统一,大陆势必更加主动作为进一步推动两岸融合发展及其法治建设。这是一项需要通过立法规划和立法活动予以具体落实的重大战略行动,意义重大。一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系列具体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机制,尤其更加注重大陆单边政策驱动,如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与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产品,强化台湾居民权益保护,逐步落实《宪法》赋予台湾同胞的权利是大势所趋。二要以积极为日益深化的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供给,掌握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提供行为规范与话语体系。这将有利于推动两岸融合,也体现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法理和事实。三要充分发挥涉台立法的主观能动性,而不仅仅被动回应实践,更要对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如采用个案协助以及分别立法的模式来灵活处理具体的问题,以累积的共识和经验为基础,逐步深化制度性建设。如,两岸行业标准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因两岸标准不一致,极大制约两岸融合发展。为此,应积极探索推进两岸“行业标准互通”列入立法规划,推动对台企业资质、行业标准的采认,建立台湾企业资质、行业标准的等效认证与监管体系,深化两岸行业标准共通,促进两岸融合发展。与此同时,重视调动台胞的积极性,扩大台胞参与,吸收台胞智慧,提升台胞对法规制度设计的认同感。如可上门听取台胞台企的意见,为他们纾解难点,持续提升惠台政策创新度,持续扩大惠台政策覆盖面与受益面;专门邀请台湾地区法学专家参加立法论证会;在政府行政机关、专门涉台法庭等司法机构以及台商协会等涉台民间自治社团、两岸仲裁机构等涉台实务部门中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并以此为基地开展广泛论证谘询,充分体现台胞的关切,最大限度反映台胞的诉求,鼓励台胞融入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2.践行积极司法理念,扩大司法互助范围,提供智慧精准司法服务,提升司法资源的供给与应用能效

  秉持积极司法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推进司法改革与合作。如进一步推广建成投入使用的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平潭基地的经验,通过信息整合、人才培养、专业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推动两岸司法合作不断前进。再如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和保障两岸民商事交流机制,倡导与坚持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彼此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增强两岸司法互信,适时达成全面司法互助协议,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明智之举。这将有助于全面开展落实诉讼服务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互助协作和资源共享,提供更多元的互助形式,扩大互助范围,从而增进人民福祉,彰显了两岸在私法领域的智慧和贡献,也是焕发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活力的关键所在。

  (1)依托机制创新与载体建设,推动建立精准化的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倡议司法为民,方便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尽快化解各种争端及法律诉讼难题,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凝聚调处合力,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解纷机制;进一步加强两岸在仲裁领域的合作,健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体制,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并打造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涉台争端综合解决平台,采用双方认可、具有公信力的方式协调解决涉台事务性争议纠纷,满足多元解纷息讼需求。

  (2)完善两岸司法互助机构建设。未来,在时机成熟时,加快两岸“协议法院”载体建设,协定建立两岸特邀调解员共享名册,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将案件委托于共享名册中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尤其要着力两岸基层相关机构建设与对接,在既有的基础上完善两岸基层法院点对点交流,提高司法互助的效率。此外,还应促进民间机构与社会组织拓宽交流渠道与灵活运用有效的沟通方式,让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到司法协助中来才能保障社会各个阶层的话语权,进而更加有效地促进两岸司法互助;促进具备条件的律所先试先行,利用自身资源加强与台湾律所之间的业务交流,并以互相聘请作为法律顾问的方式推进彼此之间的深度合作。

  (3)探索两岸基层司法互助治理,完善司法服务。基于审级及辖区特点,基层法院具有较为广泛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中发挥着引领性和建构性作用。由是观之,两岸司法互助未来可着力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索基层司法互助。一是完善基层司法服务。组建台胞调解员队伍,不断完善涉台法庭与涉台检察室以及聘请台胞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联络员等创新性做法,如在总结福建全省法院系统聘请涉台案件调解员和通过人大任命台胞陪审员等先行先试的经验上,积极为台胞、台资企业提供法律谘询、帮助等司法延伸服务;二是打造涉台社区矫正新模式。藉助社区力量与资源,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主动适应社会治理与司法治理创新需求,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回归社会,共同推进两岸社区矫正制度的互学互鉴与完善。尤其是大陆可以更多学习台湾地区相对成熟、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3.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提高两岸融合发展法治现代化水平

  随着泛在智能不断落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已经融入两岸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推动着社会智能化转型。“整体智治”成为时代背景和发展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实施。法治现代化就是科学化与智能化的有机统一。鉴于此,应充分认识到科技支撑是完善与推进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化的重要力量,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环节中推进法治的智能化建设,通过技术赋能的路径构建与完善共治平台、建立通用标准、推进数据整合共享等方面付诸行动,开拓出科技赋能的法治建设路径,提升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化的现代化水平。一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在产权信息、社会治安、纠纷解决等方面藉助远程平台提供法律帮助、利用信息技术提供更为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及时应对融合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需求,提高法治智能化水平。比如,加快推进网上立案、电子诉讼、无纸化庭审、线上授权见证等便民措施常态化运作等。二是运用跨界跨学科的视角与思维,探索智能法治创新、智能法治中的法律人工智能建模,智慧法院建设与智慧执法体系建设等。如切实提高诉讼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协助远程视频作证、听证、开庭,拓展“智慧诉讼服务”,实现融合线上线下跨域调解,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等。三是精准精细推进执法管理,高效的执法是实现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引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提高执法部门的前端感知、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让科技智慧赋能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执法工作向智能化、智慧化转变。总之,因应时代变迁与发展,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应自觉融入智能化建设,强化法治的智能化思维,实现智能技术与法治深度融合,全面提高法治建设的现代化水平。

  4.赓续传统法治文化,促进两岸法治文化趋同性成长,为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奠定文化与社会基础

  法治文化作为嵌入在社会结构与制度之中的功能化社会机制,是一个包含规范体系、观念体系以及法律机制在内的综合范畴,是在法律治理实践中逐步累积的规范、制度、模式、习惯、理念与信仰,藴含丰富的法治思想,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推进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提升到国家政治文明与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法治文化的地位、性质与意义,并将法治文化建设主动融入两岸融合发展,切实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在实践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1)珍视与坚守并深化认识传统法治文化,于历史发展脉络中寻绎其所藴含的法治智慧,创造性融合发展现代法治文化。两岸延续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内核。“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法治理性的光芒并滋养两岸民众的心灵。传统法治文化藴含的法治智慧已沉淀内化为两岸人民的文化基因,潜移默化为人们行为模式与思想观念的一部分,以“软法”的形式潜在、持久且颇具韧性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和心理,并促进两岸相互理解法治文化的本源与特质,从中汲取经验智慧,创造性融合发展一种合乎法律理性与文化理性的现代法治文化。

  (2)因应两岸现代法律趋同化趋势,促进两岸法治文化圆融互动与内生性成长,增进法治共识。全球化时代,两岸法治实践涵纳普遍实践与惯例,两岸法治“趋同化”越发凸显。两岸现代法治具有异质性与同质性幷存、私法性与公法性同在、建构性与进化性共生的特质。两岸应借用现代法律趋同化的优势,重视沟通与交往理性,开放包容多元化法治价值,在法律的构架方面提炼制度文明中可共存的、有价值的法律概念、原则与制度,吸收双方成功的法治经验等,促进彼此互学互鉴、相互交融,协同合力培育优秀法治文化,增进法治共识。要积极宣传大陆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成果和法治发展经验,广泛团结台湾地区法学法律工作者,为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贡献心力。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尊重契约、善用契约的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治、信仰法治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拓展法治文化建设阵地,建设法治文化广场、长廊和法治文化墙,探索建立“智慧法治文化阵地”平台,推进“法治融屏”建设,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时效性,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法治文化阵地高质量发展。让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效果渗透于两岸融合发展的方方面面,让两岸老百姓有机会、有途径、有能力瞭解法律服务水平和法治营商环境,尤其是感受十八大以来法治体制改革各项成果以及优质的法律服务环境,并在其中接受文化熏陶、感受法治力量,使法律价值观成为人们思考问题的价值取向,转化成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如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在竹屿湖公园建设的“两岸法治文化园”,结合公园景观设置了各式展板展示涉台检察职能、检察品牌以及两岸法律比较、纠纷解决、法治名言等内容,增强了台湾同胞对大陆司法的认同,拉近了两岸同胞心灵距离。此外,加强两岸科研机构、高校之间法律人才的交流和培养,鼓励建立两岸法学学生双向培养机制,增进两岸学生对彼此制度的瞭解,为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储备人才力量。

  四、结语

  我们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奋力推进新时代国家统一事业,两岸关系已进入大陆主导及实质性的完全统一进程之中,这是中国宪法秩序龢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必然选择,在国家治理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国家法治能力不断提升与治理体系日渐完善,彰显了制度优势,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两岸融合发展及其法治建设指明瞭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究其本质是探索一国两制两法域视域下两岸合作治理的制度创新,拓宽制度对接的“崇法务实”的现代法治之路。它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在实践中,为应对两岸关系新形势、新挑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与治理方式。大陆势必更加主动作为,进一步推动两岸融合发展及其法治建设。这是一项亟需从具有全局性与前瞻性的视角出发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需要通过立法规划和立法活动予以具体落实的重大战略行动,需要积极为日益深化的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供给,掌握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提供行为规范与话语体系。尤其在当下的政治与法律环境下,深刻认识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并探析其进路,这有助于两岸法治的价值理性在两岸合作治理过程中传递,弥合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强化法治理念,并以良法善治为依归,让法治成为两岸人民的共同信仰,从制度文明上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两岸同胞权益,增进两岸人民福祉,让台胞在亲历中体悟,进而有效增进台胞对国家以及“一国两制”的认知,增进对国家的感情,为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关键动能;有助于将法治的精神意藴融入两岸融合发展,融合两岸之优长,突破一些制度的瓶颈,充实两岸之间的制度空隙,彰显法治的力量,也体现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法理和事实。这必将更好发挥“一国”原则本具和衍生的法律权力,走向以国家为主体的有序融合,让法治的光辉朗照两岸融合发展,共同推进两岸同属一个国家落实到两岸人民更加富裕、安全、便利、有序、有尊严的共同生活中,并促进在幸福美好向度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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