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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涉台法治建设促进闽台深度融合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涉台法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深化闽台交流合作、推动两岸融合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背景下,涉台法治工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推进两岸融合发展和祖国统一进程的坚实保障与强大动能。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亲临福建考察指导,强调“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这既为新时期福建对台工作作出战略指引,也为涉台法治工作的持续完善指明瞭方向。

  一、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的实践回顾

  福建作为大陆对台工作的前沿区域,涉台地方立法起步早、数量多、质量高、领域广,涉台司法工作独具特色、创新性强,涉台执法工作不断完善,涉台法治氛围持续向好。有力推进了闽台融合发展,也为福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一)涉台立法不断丰富

  福建涉台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的《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福建具体情况,将台籍同胞纳入县社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候选人范畴,这是全国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现涉台条款,明确保障了台胞在大陆的政治权益,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随着闽台交流不断扩大,福建省涉台立法涉及领域不断拓宽,到1990年上半年共有19项地方性法规中包含了涉台条款。

  1987年两岸开放探亲交流,两岸人员往来日益密切,闽台两地交流合作也得到快速发展,对福建涉台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990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两部地方性涉台专项法规,成为大陆最早的涉台专项法规。随后,福建又陆续在多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涉台条款或专章,对涉台事务进行规制,在多个领域实现全国零的突破。福州、厦门等地也行使立法权,在市一级进行专项立法。截至2007年,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制定10部涉台专项法规。

  2008年台湾政局发生重大积极变化,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新时期,福建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在涉台立法上取得新突破,推出一系列全国首创的涉台法规,对两岸在农业、职业教育等领域合作进行规范;在修订各类专项法规时,也注意补充涉台专章或涉台条款,特别是《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多处体现涉台元素,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平潭作为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的特点和优势。为适应闽台交流合作新形势的需要,福建也适时推进涉台法规的修订工作,先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和《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进行修订。此外,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大,福建省内新获得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开始试水涉台立法,最终形成“量多面广”的涉台地方法规体系。截至2020年,福建现行有效的涉台专门法律达13部,数量居各省市首位,其中更包含大量创制性立法, 许多专项立法至今仍是独一无二。

  (二)涉台司法持续突破

  福建在涉台司法工作方面也走在全国前列,创下多项先例。1995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福建省检察院在全国监察机关率先成立涉台案件办公室,设置专门机构保障台胞合法权益。此后福建在推动两岸司法互助合作方面不断开创先河,率先实现逃台案犯遣返大陆、委托台湾检察官在岛内调查取证以及在台湾方面协助下通过长途电话録音方式调查取证等。2006年8月,福建省检察院接待首次来访的台湾检察官协会代表团,双方达成以检察官协会名义合作开展个案协查的共识,为此后两岸司法互助的持续突破奠定基础。

  2009年以来,福建省法院和检察院立足“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加强和创新涉台司法工作。一是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台检察工作依法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59条司法惠台措施”)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涉台司法工作进行详细规定。二是不断创新机构设置,通过建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涉台案件审判庭、涉台司法事务办公室、涉台检察室和涉台社区矫正中心等机构,建立立体式的涉台司法保障体系。三是健全涉台司法审判,全省法院在积极发挥涉台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妥善处理各类纠纷的同时,也积极吸收台胞参与大陆司法程序,充分发挥台胞在涉台法制工作中的作用。四是强化对台司法互助和法律交流,一方面持续完善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流程,开创两岸司法互助合作的新模式,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对台独特优势,积极推动两岸司法人员交流往来,打造对台司法交流的知名品牌。经过多方努力,福建对台司法工作长期走在全国前列。包括涉台审判中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律文书、首例通过司法互助渠道查明台湾地区法律、首例从台湾获得被害人或其遗属补偿等,为大陆法院破解涉台司法难题贡献力量。其中龙岩在大陆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核定的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案例,获得国台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福建省涉台检察中首例逃台罪犯遣返大陆受审、首例委托台湾检察官调查取证、率先达成两岸以检察官协会名义合作开展个案调查的共识等,也开创大陆先河,并与台湾检察官协会正式建立稳定有效的两岸刑事个案协查合作机制。特别是2009年6月,就李志宏涉嫌走私毒品一案商请台方代为调查取证,成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议生效后的第一起司法互助调查取证案件。漳州、厦门等地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与社区矫正工作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

  (三)执法监督不断完善

  在涉台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福建省探索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台胞维权工作机制,确保台湾同胞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反映和重视,涉台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和化解。2006年2月,福建成立对台工作平台建设小组投资维权组,成员有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台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外经贸厅、省台办等9个单位,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联系制度、投诉协调制度和通报制度,推动建立法律谘询与服务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做好台商投诉协调工作。

  2009年以来,福建把握新形势,不断加强和完善涉台执法监督机制,优化台胞台企发展环境。一是除涉台专项立法和部门规章涉台条款外,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批涉台政策规章,部分地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涉台法规,成为涉台执法工作的有力支撑。二是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台胞维权工作机制。如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立法及执法检查机制、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合督办机制、党政领导与台商座谈会和接待日机制、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机制框架下形成合力,有效协调处理解决台胞投诉与求助事项,维护了台胞合法权益。三是重视执法监督工作。为推进台胞权益保护工作,省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涉台法律法规监督,开展一系列执法检查,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听取台胞意见,瞭解各项法规落实情况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督促解决重点案件、满足台胞诉求,形成审议意见向各级人民政府交办,从而监督法律实施,提高执法效果。

  二、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的基本经验

  福建作为大陆涉台法治建设开展最早、成效最显着、最富有创新的省份,累积了一批成功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伴随两岸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福建涉台法制工作的相关成果将为新形势下以法治高质量保障和促进闽台融合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一)始终坚持服务国家统一大业

  福建涉台法治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为政治前提和首要原则。涉台法治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两岸关系大局大势,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始终围遶保护台胞合法权益主轴,适应两岸融合发展的新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减少因法律空白或制度断裂导致不必要的摩擦,更好地整合两岸特定社会制度、法规,进一步巩固和沉淀两岸社会整合实践成果。因此,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和执法工作,必须严守地方立法权限,严格遵守相关全国性法律,不得与上位法相扺触,自觉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为此,福建在涉台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依据宪法、国籍法的相关条文以及基本法律原则,承认台湾居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将相应的政策举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使台湾居民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在福建逐渐“激活”和落实。为此,福建涉台法治努力实现“有所作为”,勇于先行先试,为推动两岸交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贡献。多年来,福建省在两岸司法合作、推动对台法治交流、台湾船舶来闽停泊、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接受台湾同胞捐赠、招收台湾学生就读、推动对台农业与教育等方面的法治尝试,为国家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规范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始终坚持突显福建对台优势

  福建涉台法治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和上位法规定,努力实现地方涉台立法的“不相扺触”与“体现地方特色”兼顾。一方面,通过立法把中央对台方针政策转变为适应地方具体形势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努力从福建实际出发,积极拓展涉台立法空间,丰富涉台立法内容。此外,针对涉台法治建设受制于两岸关系发展变化的实际,坚持“以我为主”,在立法上以单方立法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中央给予福建的优惠政策和自主权,注重针对台胞台商生产、生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主动采用变通措施。在不违背《立法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有所创新。如率先提出“同等待遇”:2010年修改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了对台湾同胞的“居民待遇”原则,即“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有力保障台胞的投资权益。2019年2月,福建高院在出台的“59条司法惠台措施”中首次规定了保障台商、台胞在闽享受同等待遇的具体措施,其中台湾同胞可“以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大陆从事诉讼活动”,对户籍在台湾地区的被告人,在不妨碍诉讼活动前提下,“允许其在开庭审理期间会见监护人、近亲属”等都是我省法院首次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福建法院先行先试的特色优势。在执法上积极构建部门间合作机制,强调部门联动,设立推广专门机构服务台胞各级司法部门、台办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充分合作。如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联动+整合,已成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创新经验的突出亮点。在司法上充分发挥台胞作用,积极发挥台商协会等民间组织职能,通过相关组织和法定程序在台胞中选拔涉台案件检察联络员、调解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等工作人员,协助两岸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参与缓刑监管等,为台胞参与涉台法治工作提供渠道,不断提升台胞的参与积极性。

  (三)始终坚持完善涉台法治体系

  福建省地方各级人大肩负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工作重任,同时县级以上人大还拥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这使人大对涉台法治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多年来,福建省各级人大在深入开展法治建设研究和调研基础上,发挥立法优势,为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并全力保障对台政策的有效落实。持续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涉台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对台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特别在保障台胞投资、推进两岸青年交流、两岸农业合作、闽台职业教育和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方面,都做出积极贡献。

  (四)始终坚持深化闽台融合发展

  两岸具有同源性与同质性的两岸法治文化底藴,至今仍影响着两岸民众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也藴涵着以两岸乡土文化的当地习惯和风俗为中心的民间规则体系,是指导、引领与协调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化的最好黏合剂与文化基础。福建涉台法治工作充分反映闽台关系发展的需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本地突出而国家尚未立法或国家尚未形成成熟应对机制的特殊情况,把涉台法治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针对性地解决地方面临的具体问题。针对福建台商台资多,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的特点,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提升台胞投资积极性,保障台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顺应开展闽台农业合作的需要,通过立法等一系列手段,推动引进台湾品牌农业、建设台创园平台、推广台湾农业良种与技术推广、扩大闽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为契机,通过法治手段提高合作人才培养质量、创新教学理念、提升高校内涵建设、拓展校企合作深度与广度、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深化闽台两地在相关领域的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领域的合作,不仅为成为闽台交流的亮点,也有利促进了福建的经济社会发展。

  (五)始终坚持契合台胞台企需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应以人为本,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直面台胞现实需求,以保障台湾民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与市场竞争为原则,在落实“同等待遇”基础上,适当给予台胞特殊政策,力求垫平台胞在闽生活工作中面临的客观差距。在涉台立法工作中,着力解决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中可能面临的现实困难,努力关心和保障台胞的政治权益和人身权益,保护台企投资合法权益,保障台胞往来大陆、前往其他国家的自由,为台胞子女在大陆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涉台司法工作中,针对两岸制度差异可能给台湾同胞带来的不便,不断创新涉台司法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涉台案件诉前会商机制,建立台湾地区被告人亲属会见制度,推进涉台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首创涉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持续提升涉台司法服务水平,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打造专业化服务产品,畅通緑色诉讼渠道,依法保障台胞与大陆当事人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让台胞台企充分享受及时、高效、便捷、贴心、暖心的司法服务。

  (六)始终坚持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福建涉台法治工作通过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闽台胞和社会大众全面普法,着力塑造懂法、信法、用法的涉台法治氛围,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坚实保障。召开涉台法规专题学习研讨会,组织各单位学习领会法规精神,并对条款进行解读,进一步明确各职能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任务和要求。打造海峡论坛等平台,通过组织政策推介会、印制和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到会台胞和大陆民众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台胞团体作用。利用各地台商协会各类手册、台商台青微信群等载体进行宣传,积极发挥台商座谈会、市台协法律顾问团、涉台调解委员会等平台作用,组织集中宣讲和谘询,积极邀请台商台胞现身说法、现身释法。运用大众传媒。藉助中央、省市等新闻媒体,对相关涉台法规条款的颁布实施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宣传节目,开展普法互动。如厦门市通过中央电视台拍摄台胞权益保护相关宣传片,取得了较好的反响。加强与台胞直接交流。一些地市邀请台胞代表旁听涉台案件庭审,以最直观形式,向台胞普及宣传相关犯罪的社会危害、定罪起点与刑事处罚。选派干警、法律专家、检察官或法官,为台胞开展各类犯罪预防、法律知识等各类专题讲座。

  三、新形势下福建涉台法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涉台法治工作以其特殊的适用对象、复杂的执行内容和多变的执行环境,对我省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0年来,福建涉台法治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但由于两岸属于不同“法域”的客观现实并未改变,加之涉台法治工作面临复杂多变的两岸局势,时刻对其提出新的问题与挑战。这就要求福建在涉台法治相关领域不断开拓创新,更好地服务两岸融合发展,实现祖国统一。

  (一)涉台立法工作有待完善

  一是现有涉台地方法规更新迟缓。现行部分涉台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早、未能及时修订,部分条款适用困难。一些法规的修订甚至滞后于上位法。也有部分条例内容与现实情况差距大,随着两岸交流形势的快速变化和国家涉台法规的不断完善,仍失去用武之地,亟需“立改废”。

  二是涉台工作领域存在立法空白。迄今为止,我省涉台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鼓励台胞投资和对台经贸合作,涉及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很少。而闽台交流的深入,正在上述领域催生更多的需求,尤其是在保障在闽台湾青年群体的权益,满足台胞养老、医疗和继承等社会服务需求,开展闽台文化教育、乡建乡创等领域交流合作等方面,亟需立法规范。

  三是涉台综合性立法尚待提上日程。我省涉台法规主要规范特定行业、具体领域的合作事宜,属于跨领域综合性立法的仅有《平潭综合试验区条例》。随着闽台融合日益深入,涉台政策法规不仅要为单一行业和某一群体台胞服务,而且应直面不同群体台胞在闽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共同需求。新形势下不同部门开展的对台工作普遍出现交叉,也使涉台综合性立法的必要性更加迫切。当前江苏已在全国率先推出《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福建作为对台交流前沿,急需迎头赶上。此外,出于以“四通三化”为目标的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尤其是福州和马祖、厦门和金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也需要区域性综合性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

  (二)涉台法治宣传仍待提升

  一是部分涉台干部对涉台法律法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实务部门的参与和配合。闽台交流合作快速发展,各级涉台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对涉台实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然而调研中发现,仍有部分参与涉台工作的干部或对相关政策法规缺乏瞭解,或并未意识到法治宣传的必要性,在工作中存在重视解决现实问题,忽视对台胞进行普法等问题。

  二是在闽台胞对瞭解涉台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不高。尽管当前我省出台不少新的惠台政策法规,但部分台胞对其瞭解和运用的动力仍然不足。调查显示,当前台胞瞭解涉台政策法规高度依赖政府宣传,但许多台胞反映,目前的涉台政策法规内容繁多,且缺乏统一宣传,特别是一些部门未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具体落实程序进行系统说明,更没有清晰可视化的图表和鲜活的事例,令他们感到无从下手。

  三是涉台法治入岛宣传手段滞后、效果不彰。长期以来,岛内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对福建惠台政策的正面报导较少,对我省涉台法治建设情况介绍更是寥寥无几。台企、台胞几乎无法通过岛内媒体获得关于大陆政策法规的有效信息。相反,岛内舆论场中夸大两岸法规差异、妖魔化大陆法治水平的负面信息比比皆是,台湾当局甚至主动集中公布台湾民众在大陆遭遇法律纠纷的负面案例,企图削弱台胞对大陆法治的信心,这也给涉台法治宣传工作增加了压力。

  (三)涉台法律执行有待加强

  一是两岸地域限制增加执法难度。一方面,在案件审判处理与审判过程中,往往出现台籍被告人不在大陆的状况,这不仅导致缺席审理比例偏高,也给纠纷调解、法律文书送达等环节造成更多困难。另一方面,对违法主体责任追究存在困难。当前我国法律对台湾居民的岛内行动约束力有限,不少常用处分措施难以产生效果,追究刑事责任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闽台交流持续拓展对执法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随着闽台“新四通”和“四通三化”的持续推进和两岸融合的全面深化,两岸交往合作的领域和地域分布正不断拓展,台胞在地区间、省份间流动日益成为常态。这一方面需要我省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以往在经贸交往和人员往来等领域行之有效、在我省东部沿海地市得到实践检验的一系列执法模式向新领域、新地区“移植”,并与其他省份建立联动机制,共享涉台法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适应台胞、台企跨地区、跨行业活动催生的执法需求。另一方面,尽管落实“同等待遇”已是大势所趋,但鉴于两岸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管理机制等存在差异,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等现实考虑,尚不具备对台湾同胞实现完全“同等待遇”的条件。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权衡,对其执政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涉台司法工作的台胞结构单一、作用有限。当前参与涉台司法工作的台胞以台商为主,律师、学者及其他法律人才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方面由于工作繁忙和专业知识不足,台商群体在涉台司法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局限,另一方面由于岛内专业人士对法治工作的参与较少,对相关业务市场预期不足,在闽开拓市场热情有限,反过来又限制了对福建涉台法治工作的参与。

  (四)两岸形势变化影响涉台法治工作开展

  一是政治关系变化阻碍两岸交流合作。2016年蔡英文当局执政以来,拒不承认“九二共识”,不认同两岸同属一中,破坏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造成两岸联系沟通和协商谈判机制中断,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台独”势力动作频频,推行“去中国化”活动,导致两岸关系发展的风险挑战增大。在此背景下,涉台法治交流和司法合作活动面临的台湾当局打压逐步加剧,尤其是2018年以来,蔡英文当局更通过“反渗透法”等“法制”手段,强化了对两岸法治交流的阻挠,当前不少原有的涉台法治交流和司法合作活动面临台湾当局打压。两岸法治合作的相对停滞,阻碍了台湾居民正当权益的实现与保障,影响了大陆方面相应的法律适用和政策实践。未来两岸法治合作将面临更多挑战。

  二是台湾当局打压台胞参与法治工作意愿。2018年以来,民进党当局加紧限制两岸交流,对台湾民众形成“寒蝉效应”,已严重制约了在闽台胞参与我省涉台法治工作的意愿。据调研和访谈显示,台湾当局的报复手段已经成为阻碍台胞配合各类惠台政策和涉台法规的主要顾虑之一,这使他们虽然愿意享受涉台司法服务保障带来的种种便利,却在参与相关基层治理工作方面略显犹豫。当前民进党当局又通过宣传和立法等手段,以“打击(‘统战’)在地协力者”为由,进一步强化对岛内参与两岸交流的个人与组织的打压,未来形势可能更加严峻。

  三是两岸差异导致台胞对大陆法治缺乏信任。由于两岸社会制度、法律体系、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再加上近年来岛内“台独”势力大肆操弄“恐中”“反中”情绪,使许多台湾民众对大陆法治建设存在较深偏见,在大陆遇到维权纠纷时,往往先入为主认为大陆“重关系不重法律”,不愿走正常的调解诉讼途径。而台湾当局也常常以此为藉口,拒絶执行大陆法院判决。此外,两岸司法程序差异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大陆台胞处理法律事务面临的困难,影响涉台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在与司法机关互动中,普遍有不信任感,对司法机关配合度不佳,提升了案件调查和社区矫正等工作难度。

  加强涉台法治建设促进闽台融合发展

  地方涉台法规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其制定与执行对两岸关系发展同样意义重大。新形势下,福建应以实现“同等待遇”为准则,落实落细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闽台经济社会交流、助力祖国统一大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一)创新涉台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涉台法治思维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将法治运用于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一是明确以推进祖国统一为最终目标。涉台法治工作不仅应着眼在闽台胞现实需求,促进闽台经济社会融合;更应多方明确两岸同胞皆为平等主体、应共享公共产品;为台湾同胞瞭解和接受大陆制度,参与大陆社会治理创造条件;顺应时代的变化,为两岸民众在闽交流交心创造良好的民意氛围。由此,涉台法治工作应努力探寻稳定、平等、普遍的法律路径,实现闽台民众在福建工作、生活环境的均等化。

  二是突出法治示范效应。涉台法治工作不仅要解决台胞在大陆生活、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还应成为展示大陆法治建设成果,突显中国道路优越性的窗口。通过明确、易懂、可操作的工作程序,让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和台湾同胞有迹可循,增强其对两岸融合与祖国统一大业的信心。

  三是加速推动“先行先试”。地方涉台法治工作具有探索处理涉台事务管理法制化的作用,是中央对台政策的法律化。为此,应聚焦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两岸融合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探索其应对模式。只要不扺触上位法的强行性规定,不扺触中央禁止性的命令,对上位法中的任意性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做出变通。着重解决现实需求强烈,且对推进祖国统一意义重大的现实问题。

  (二)完善涉台法规体系

  两岸关系发展和大陆对台工作的新变化,为涉台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制定完善涉台法规过程中,要坚持“反独促统”,两岸同胞“同等待遇”。明确台湾民众在反对“台独”活动方面的义务,尽可能避免“特殊对待”,努力实现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使之成为加大释放两岸和平统一动能的重要驱动。

  一是加快修订既有涉台法规。为有关部门在台胞台企工作生活相关领域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式,推进“同等待遇”提供支持。特别是结合近年来福建出台各类服务和吸引台胞的新措施、新政策和新形势下两岸交流的新情况,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二是继续开展闽台融合发展新领域立法工作。督促各单位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配合、加紧论证,在既有基础上继续推进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对闽台青年融合、闽台文化交流等领域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推动各部门通过落细落实现有政策锻炼队伍、积累经验,为在合适时机推出相关法规奠定基础。

  三是适时启动涉台综合性立法。总结近年来我省推行《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及各地市、各部门实施惠台政策的经验,将其中行之有效、可以长期实行的政策加以法制化;吸收其他省市经验,结合各部门力量,针对台胞在福建从事行业、年龄分布日益多元化、碎片化的大趋势,进行涉台综合性立法的前期探索。

  (三)健全涉台执法机制

  涉台执法实践不仅有利于保护台湾居民合法权利,同时也是落实台湾居民在一个中国框架下权利义务的实践的探索,是推进两岸融合、实现祖国统一的重要环节。涉台司法互助工作事关海峡两岸审判实践和人民利益,事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应坚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福建涉台司法的宝贵经验。

  一是拓展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展涉台法治联合工作机制的内涵,推动各部门加强合作,实现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并将其工作内容由维护台胞权益向涉台工作其他重点进一步拓展,形成工作合力,对台商台胞在大陆投资、就业、生活中面临的法治问题统筹安排。

  二是建立政策推广机制。及时搜集各部门涉台工作的新经验,可在保证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及时确认相关创新手段的法律效力;加强对近年来各地新出台惠台政策的总结,对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政策、新思路,可以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快推广各地涉台司法试点中的重要成果。

  三是完善台胞参与机制。推广和完善现有台胞参与涉台司法工作的一系列做法;加大力度支持台湾律师来闽执业、开展服务;主动邀请台湾法学学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来闽调研或“云参访”,加强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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