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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能开发研究专业委员会

  1.本专委会管理办法(1999年6月19日通过):

  第一条 广东社会学学会潜能开发社会学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社会学学会领导下的一个以从事学术研究和方法实验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人才理论为指导,引进世界先进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学习研究,探索实践,并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开发人的潜能,开启人的智慧,助长人的进步,提高人的素质,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技巧,为培训和开发人才资源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1)学习、研究、推介国内外对人的潜能开发的先进经验与成果;(2)有计划地组织与国内外对口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3)开展培训,为有需要的人士和机关团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指导和服务;(4)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人才资源提供谘询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和个人会员两种形式。凡从事与潜能开发有关的单位,或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个人,能独立进行研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会员部批准,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即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1)团体会员有推荐本团体一人为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2)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本会会员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权利;(4)本会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和批评的权利;(5)本会会员有获得本会优秀研究成果奬励、优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奬励的权利;(6)本会会员有向本会交纳会费的义务;(7)本会会员有捐资本会开展研究工作和活动的义务;(8)本会团体会员和人个会员有主动承担本会具体研究项目或本会委托的具体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任务主要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听取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选举或增减常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会下设研究部、培训部、开发部、会员部、联络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会聘请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和著名专家学者当顾问。

  第九条 本会办公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争取有关单位支持。

  第十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广东社会学学会及广东省社科联审批同意后生效,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1.本专委会机构(19996—20038):

  顾问:范 英  王通讯  李小鲁

  主任委员:梁锦伟

  副主任委员:陈月明(女) 陈有猛

  秘书长:谭昆智

  副秘书长:陈之明   梁景安   李珊璟(女)

  常务委员:张书琛   谭昆智   唐小敏   李珊璟(女)

   武燕玲(女) 、陈之明 、梁景安 、于东宁

   赵 辉

  2.本专委会机构(20039—20105):

  顾问:范 英 王通讯 许金声 李小鲁 刘小敏 董玉整

  名誉主任委员:郭向阳 姚容宾

  主任委员:陈月明(女)

  副主任委员:梁国维  谭昆智  徐 浩 李姗璟(女)

  常务委员: 、武燕玲(女) 、武东兴 、陈之明  、林小剑

   吕 志 、金溢潮 、周 琳(女)

  3.本专委会机构(2010.6—2015.7):

  顾问:范 英 梁国维 陈月明(女) 刘小敏 董玉整

  主任委员:谭昆智

  常务副主任委员:吴建华

  副主任委员:安 子(女)李珊璟(女)骆 风  陈 涛

   刘小苑(女)车红莺(女)

  秘书长:尹晓霞(女)

  常务委员: 、陈之明 、武东兴 、武燕玲(女) 、黄筠绮(女)

   林小剑 、冯洁根(女) 、吕 志 、雷建华

   邱金平 、黄海涛 、陈向平 、温亮辉

   刘 庭 、何 宁(女) 、胡洁德(女) 、莫 岚(女)

   郑燕娥(女) 、罗桂诗 、刘芝兰(女)

  委员:(略)

  4.本专委会机构(2015.8—):

  顾问:范 英、陈月明、梁国维 刘小敏 董玉整

  主任委员:谭昆智

  常务副主任委员:吴建华

  副主任委员:何德胜 刘少廷  尹晓霞(女) 

  秘书长:赵宇航

  副秘书长:陆英鸣(女) 胡洁德(女)

  常务委员:谭昆智    吴建华    何德胜    刘少廷

   尹晓霞(女) 、尹凤霞(女) 、梁立仕 、赵宇航

   黄海涛 、陈向平 、邓妙音(女) 、卢建红(女)

  委员:(略)

  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

  1.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0日修改件):

  第一条 广东社会学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是由全省热心体育社会学理论研究与社会服务实践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广东社会学学会下属的二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运用社会学和体育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紧密围遶广东省体育事业的发展,研究和解决相关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紧密围遶广东省大众体育的发展,开展谘询服务活动。在研究和服务实践活动中,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推进体育社会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将通过举办论文报告会、学术专题讲座、承担课题、出版学术专著、发表论文、政府决策谘询和社会服务等形式开展工作。本会每年将发行《广东社会学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通讯》1—2期,报导本会的工作,保持和会员的联系。

  第四条 本会主要接受对体育社会学有一定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体育工作者(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对体育社会学关心和支持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单位申请,承认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个人入会需本人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经一名委员介绍,如实填写入会登记表,按规定缴纳会员费。无论是团体会员,还是个人会员,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本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届满应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修订本会章程,推选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并从中产生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主持本届学会工作;推选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部,负责具体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常务委员会议,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并视情况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秘书长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进行谘询、策划、辅导或有偿社会服务所得的合法收入;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与捐赠等。本会将指定一名秘书专门负责学会的经费管理,并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会经广东社会学学会审查同意,报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成立。如要终止,须经本会全体会员讨论通过,报广东社会学学会备案,并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注销。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社会学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本管理办法经新一届广东社会学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广东社会学学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1.本专委会机构(1999.6—2005.10):

  顾问:

  陈树华 广州体育学院院长、教授

   刘江南 广州体育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德佩 解放军体育学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周健中 广州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任委员:

  吕树庭 广州体育学院体育理论教研室主任、教授

  副主任委员:

   胡小明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系体育社会人文学带头人、教授

   谭建湘 广州体育学院体育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臧连明 广东教育学院体育系主任、副教授

   白君玲(女)解放军体育学院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陈 琦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系副主任、副教授

   韩会君 广州体育学院体育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周在平 广州体育学院体育理论教研室副教授

   李瑞成 广州体育学院客座教授

  秘书长:吕树庭(兼)

  副秘书长:

    谭建湘(兼) 韩会君(兼) 赖勇泉 何 冰(女)  梁利民

  2.本专委会机构(2005.11—2009.11)

  顾问:

    杨文轩 华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爱光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小明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小蓉(女)深圳大学博士、教授

    谭建湘 广州体育学院教授

  名誉主任委员:

    卢元镇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徳佩 解放军体育进修学院教授

  主任委员:

    吕树庭 广州体育学院体育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副主任委员:

    刘学谦 (常务)广州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教授

    臧连明 (常务)广东教育学院体育系主任、教授

    苗大培 深圳大学体育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韩会君 广州体育学院新闻与传播学系书记、博士、教授

    白君玲 (女)解放军体育进修学院教授

    李瑞成 广州体育学院客座教授

  秘书长:刘 成(兼)广州大学体育学院体育社会学系主任、副教授

  副秘书长:

  张细谦(兼)广东教育学院体育系博士、副教授

  常务委员:

    吕树庭   刘学谦   臧连明   苗大培   韩会君

    白君玲(女) 、李瑞成  、刘 成  、张细谦  、王润平

    黄晓春  、杨晓生  、曹策礼  、陈卓源  、杨效勇

    曾怀光 、梁俊雄  、潘海峰 

  委员:(略)

  3.本专委会机构(2009.12—2014.5)

  顾问:

    范 英 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研究员

    刘小敏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

    董玉整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名誉主任委员:

    刘徳佩 解放军体育进修学院教授

    周爱光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主任委员:

    吕树庭 广州体育学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

    刘学谦(常务)广州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教授

    臧连明(常务)广东教育学院体育系主任、教授

    苗大培 深圳大学体育系主任、教授

    韩会君 广州体育学院继续教育部主任、教授

    陈卓源 中山大学体育系主任、副教授

    刘 明 华南理工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教授

    白君玲(女)解放军体育进修学院教授

  秘书长:刘 成(兼)广州大学体育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授

  副秘书长:

    张细谦(兼)广东教育学院体育系副主任、教授

    彭文革(兼)广东商学院公体部教授

  常务委员:

    吕树庭 刘学谦 臧连明 苗大培 韩会君 陈卓源

    刘 明 白君玲 刘 成 张细谦 彭文革 王润平

    徐 佶 黄晓春 杨晓生 曹策礼 石 宏 杨效勇

    许 斌 曹 卫 曹永强 姚卫宇 梁俊雄 李淑芬

    李建军 

  委员:(略)

  4.本专委会机构(20156——)

  顾问:

    范 英 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研究员

    刘小敏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

    董玉整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名誉主任委员:吕树庭 广州体育学院教授

  名誉副主任委员:

    臧连明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体育系教授

    苗大培 深圳大学师范学院体育系教授

    白君玲(女)解放军体育进修学院教授

  主任委员:

    刘学谦 广州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教授

  副主任委员:

    韩会君(常务)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部主任、教授、

    杨晓生(常务)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陈卓源 中山大学教育学院体育系副教授

    刘 明 华南理工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教授

    李建军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体育系主任、教授

    刘 成 广州大学体育学院教授

    彭文革(女)广东财经大学体育教学部教授

  秘书长:刘 成(兼)

  副秘书长:张细谦(兼) 彭文革(兼)朱寒笑(兼)冯云辉(兼)

  常务委员:

    张细谦  徐 佶  黄晓春  曹策礼  石 宏

    杨效勇  许 斌  曹 卫  曹永强  姚卫宇

    梁俊雄  李淑芬  别业军  黄彦军  曲 进

    陈民盛  周二三  曹 杰 

  委员:(略)

  殡葬改革社会学专业委员会

  1.本专委会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一条 性质。广东社会学学会殡葬改革社会学专业委员会是隶属于广东社会学学会的一个专门探讨殡葬改革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宗旨。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全方位探讨殡葬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广东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尽一份社会责任,为殡葬改革社会学的建立和完善贡献一份努力。

  第三条 任务。本会以殡葬改革为专业研究领域,主要任务有:1、学习、研究和宣传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及法规;2、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殡葬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及经营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推进广东殡葬改革事业提供决策谘询;3、积极探讨殡葬改革的民族化、社会化、市场化和法规化问题;4、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社会学的学科建设。

  第四条 委员权利与义务。本会实行委员制。本会委员包括团体和个人委员两种形式。凡有志于殡葬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委员。本会会员有如下权利与义务:1、团体委员有推荐本团体一人为本会常务委员的权利;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和批评的权利;4、有参加评选本会优秀研究成果奬、优秀团体委员奬、优秀个人委员奬及其他优秀奬的权利;5、有按要求交纳会费的义务;6、有主动承担、积极完成本会具体研究项目或本会委托的具体工作的义务;7、有维持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健康发展的义务。

  第五条 组织机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听取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和增减常务委员会;4、决定本会换届工作。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设机构为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5、本会定期聘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

  第六条 经费。本会自筹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有:会员费、科研项目费、企业和社会的捐助等。

  第七条 附则。本章程自报广东社会学学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备案后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常务委员会,修改与终止权为本会委员会代表大会。

  1.本专委会机构(1999.12—2000.2)

  顾问:范 英 谷文跃 章岳云(女)

  主任委员:黄小玲(女)

  副主任委员:李振连 范海泉 王圣先 杨光民 欧阳荣基

  秘书长:李振连(兼)

  副秘书长:杨 晓 霍秀媚(女) 李 扬(女)

  2.本专委会机构(2000.3—2004.2)

  主任委员:范 英(代)

  副主任委员:霍秀媚(女) 欧阳荣基 李振连 范海泉 陈 伟

  杨光民 、王 勇  王圣先 

  秘书长:霍秀媚(兼)

  副秘书长:李 扬(女)杨 晓

  3.本专委会机构(2004.3—2009.3):

  主任委员:范 英(代)

  副主任委员:霍秀媚(女) 欧阳荣基 李振连 

   范海泉 、陈 伟   杨光民

   顾万明  

  秘书长:霍秀媚(兼)

  副秘书长:李 扬(女) 于卫忠

  常务委员:范 英    霍秀媚(女)  欧阳荣基

  李振连 、范海泉 、陈 伟 

  杨光民 、顾万明 、李 扬(女)

  于卫忠 、黄小玲(女) 、王圣先

  杨 晓 、刘汝权 、杨 松(女) 

  茹小雯(女) 、冯仿娅(女) 、张广芳  

  陈家义 、郭 明  、史学浩

  刘小敏 、王 勇 、文建萍(女) 

  钟 健 、冯达才 、邓世献

  敖带芽 、马蓉蓉(女) 、冼美新(女) 

  王东辉 、董 莉(女) 、董玉整 

  周 海 、唐 辉(女)

  委员:(略)

  4.本专委会机构(2009.4─2014.4):

  顾问:范 英 刘小敏 董玉整 王永平 谢俊贵 杨光民

  主任委员:霍秀媚(女)

  常务副主任委员:欧阳荣基 陈 伟 李 扬(女)

  副主任委员:程 潮 范海泉 顾万明 李振连

  陈家义  刘汝权

  秘书长:欧阳荣基(兼)

  副秘书长:敖带芽 周利敏  黎明泽  

  常务委员: 、霍秀媚(女) 、欧阳荣基  、陈 伟

  李 扬(女) 、程 潮 、范海泉

  顾万明 、李振连 、萧新生

  陈家义  、刘汝权 、敖带芽

  周利敏 、黎明泽  、冯仿娅(女)

  温朝霞 、杨 松(女) 、吕 志

  高 菊(女) 、史学浩 、钟 健

  冼美新(女) 、董 莉(女) 、郑红军

  李喜贵

  委员:(略)

  5.本专委会机构(20144——):

  顾问:范 英 刘小敏 董玉整 王永平 谢俊贵

  主任委员:霍秀媚(女)

  常务副主任委员:李振连 陈 伟 欧阳荣基 李 扬(女)

  副主任委员:程 潮  陈家义  

  秘书长:欧阳荣基(兼)

  副秘书长:敖带芽 周利敏  黎明泽  

  常务委员: 、霍秀媚(女) 、欧阳荣基  、陈 伟

  李 扬(女) 、程 潮 、李振连

  萧新生  、陈家义 、刘汝权

  敖带芽 、周利敏 、黎明泽

  冯仿娅(女) 、温朝霞(女) 、杨 松(女)

  吕 志 、高 菊(女) 、史学浩

  钟 健  、冼美新(女) 、董 莉(女)

  郑红军 、李喜贵

  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9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简称“广东社康专委会”。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南路178号302,联系电话:61180246、61180119。

  第二条 本会是专门从事健康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全社会传播健康的科学知识与理念,总结与交流社会各阶层健康文化建设经验,指导和推动健康事业与产业发展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坚持科教兴国的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面向社会大众的健康相关知识传播、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开展健康相关领域知识的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科技谘询与开发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东省从事健康相关领域研究与应用的科学技术工作以及社会工作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与时俱进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良好道德和诚信原则,促进广东健康相关知识在全社会的推广和普及,促进广东健康事业与产业的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本会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广泛联络广东省内健康相关领域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社区从事健康事业与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生产经营者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开展学术交流,共同研究、宣传、普及和应用健康知识,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各阶层民众的自我保健意识与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健康知识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

  (二)加强健康事业与产业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加强与健康相关学科间和社会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企业健康产业和社区健康事业之间的交流;组织或举办以提高健康事业与产业水平为主要内涵的研修班及研讨会;开展健康教育以及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健康信息技术谘询以及相关产品展销、展览、推广等服务活动;编辑出版以宣传健康知识为主的书刊资料,为广大群众和社会服务。

  (三)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钻研健康的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健康相关知识与技术的继续教育与人员培训,推广普及健康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社会民众的健康知识水平。

  (四)积极开展国际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和促进国内外、港澳台地区健康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群众团体间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加强广东健康事业与产业间的工作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动和促进健康研究机构、企业行业与省内外、国外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和健康事业、健康产业的发展,为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加强对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市场管理的研究,培养、发现和推荐在从事健康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宣传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及先进会员;对深受社会欢迎的从事健康相关领域研发、生产与服务的先进企业、科研单位的优秀会员单位、学会会员以及健康(名优)产品进行评选及表彰,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现代化意识的从事健康事业与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和拓展名优产品市场,为推动和促进广东健康事业与产业的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形式。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合法的、承认并遵守本会管理办法,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业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资质与影响的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社区组织。

  (二)个人会员:愿意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管理办法,具有一定与本会相关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单位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技术谘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新产品推广会及新产品专家论证会,协助或指导本会单位会员开展健康相关文化活动等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本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讨论表决通过,予以批评、处理,直至除名;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6名;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批会员和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五)提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

  (六)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会近期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管理办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一般不超过70岁,如特殊情况,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和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秘书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及会员代表人选;

  (五)其他有关检查、督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社会各界著名人士、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国际文化交流组织和企业界的赞助;

  (四)有关部门的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各种宣传、推广、培训、学术交流、组织活动、编辑出版有关资料或会刊及聘请兼职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所有动议如本会管理办法、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重大变更,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余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本专委会机构(2005.12—2009.4)

  顾问:

    范 英 广东省社科联副主席、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

    刘小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

    董玉整 广州医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

  主任委员:

  王家骥 广州医学院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常务副主任委员:

  吕 志 广东药学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

    李喜贵 广东社会学学会理事

    黄一鑫 女中华传统文化研究院董事长

  秘书长:李喜贵 (兼)

  常务副秘书长:

    王心旺 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主任、研究员

  副秘书长:

    夏俊杰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常务委员: 、丁振华  、王心旺 、王家骥

  吕 志  、李喜贵  、李一明

  李庭杰 、罗良平 、夏俊杰

  冯远强 、黄一鑫(女) 、董 莉(女)

  黄紫华(女) 、廖乃仪(女) 

  委员:(略)

  2.本专委会机构(20094—20158)

  顾问:

    范 英   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

    刘小敏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

    董玉整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月明(女)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主任委员:

    王家骥  广州医学院公共卫生与全科医学学院院长、教授

  常务副主任委员:

    吕 志  广东药学院社会科学部主任、教授

    王心旺  广州医学院培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夏俊杰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主任、教授

    李喜贵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副主任委员:

    高永清  广东药学院食品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袁健强  广州市荔港国医馆馆长、博士

    梁国维  广州市番禺区养生保健协会会长

  秘书长:李喜贵(兼)

  常务副秘书长:

  王心旺  广州医学院培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副秘书长:

    郭丽云(女)广州市康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美英(女)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办事处副主任、妇联主席

    周 文 福州緑峰健康培训中心 主任

    廖 斌 原翁源县人民医院院长

    周 琳(女)国际注册(IARI)高级心理谘询师、副教授

  常务委员:

    丁振华    王心旺    王家骥    王熙福

    吕 志 、李喜贵 、李一明 、夏俊杰

    梁国维  、董 莉(女) 、黄紫华(女) 、高永清

    焦 红(女) 、万星明(女) 、周海涛 、林德栏

    徐 良 、顾秀琴(女)

  委员:(略)

  3.本专委会机构(2015.8——)

  顾问:范 英 刘小敏 董玉整

  名誉主任委员:王家骥 王心旺 梁国维

  主任委员:

  王培席 广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教授

  常务副主任委员:

    吕 志 广东药学院社会科学部主任、教授

    夏俊杰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主任、教授

    何慧婵(女)广州医科大学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实践科主任、教授

  副主任委员:

    傅南琳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教授、主任医师

    赵自平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谢志泉 广州军区总医院老年心血管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徐 良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授

    邓永高 云浮人民医院院长、教授

    王皓翔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

    叶卓明 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热带医学学院副教授

    张 弛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健康教育所副主任医师

  秘书长:郭丽云(女)广州瀛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秘书长:赵 倩(女)广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

  副秘书长:何卫中  阿迪默斯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委员:

    雷光和   陈骁熠(女) 王玉林   张庆英(女)

    张世英 、李 丽(女) 、焦 红(女) 、万星明(女)

    莫浩联   、邱德星 、陈先辉 、张升超

    崔立谦 、顾秀琴(女) 、张 瑛(女) 、周 耀

    史长征 、陈健英(女) 、华润莲(女) 、彭志强

    吴文锋   、万 黎   、叶 胜   、杨凤琼(女)

    钱兴国 、李玉荣(女) 、孟 勇   、邱卫黎

    董朝光  、严清华(女) 、汤松涛   、吴少勇

  委员:(略)

  “三农”研究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06年5月19日通过):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称为“广东社会学学会‘三农’研究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广州市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办公楼202室。联系电话:85283229。

  第二条 广东社会学学会“三农”研究专业委员会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社会学学会“三农”研究专业委员会按照广东社会学学会的章程规定的宗旨以及广东社会学学会授权范围和规章制度运作,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广东社会学学会“三农”研究专业委员会在主管单位广东社会学学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联络广东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学术机构和农村社区从事与“三农”工作有关的领导者、研究者、生产者、经营者,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为广东“三农”发展献计献策。

  (二)深入广东农村宣传党的有关“三农”的方针和政策,开展广泛的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加强与农村基层单位的联系,开展合作共建活动。建设“三农”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定期撰写谘询研究报告,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决策提供服务。

  (三)举办有关“三农”问题的发展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编辑出版有关“三农”问题的书刊。

  (四)开展面向农业企业和农村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如开办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农村社区教育培训班等。

  (五)加强国内外、省内外有关“三农”问题研究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和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广东农业科研机构与农业产业和广大农户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技术谘询以及相关产品展销、展览、推广等服务。

  (六)组织开展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四条 广东社会学学会“三农”研究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工作前,需报请主管单位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方可进行。工作过程中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完成后需进行总结并上报主管单位。

  1.本专委会机构(2006.5—2012.8)

  顾 问:

    范 英 广东省社科联副主席、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教授

    王 浩 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博士、教授、广东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梅州市发展战略顾问、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牛宝俊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小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教授

    陈祖煌 广东省委农办副主任

    阮灶新 清远市清城区委书记

    董玉整 广州医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教授、博士

    陈 永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农村报》主编

    梁正华 广州市萝岗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主任委员:

    张兴杰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代院长、教授、广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农村社区建设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史传林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广东农村社区建设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社会学学会理事、广东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会理事

    欧建昌 广州市清香农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茂盛 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

    郑奋明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李国兴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何泽明 广东升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史传林 (兼)

  副秘书长:

    张 勇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广东省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会秘书长

    贺立平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王建平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博士

    李文彬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杨 明 广东金融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

    黄惠玲(女)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干部培训办公室主任

    游艳玲(女)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郑红军 广东省社科规划办秘书

  常务委员:

    郑梓桢    郑奋明    张 勇    段华明 

  何泽明 、欧建昌 、梁 仁 、贺立平 

  张书琛 、吴 江 、钱 津 、李文彬 

  王建平 、汪 涛(女) 、李国兴 、吕 志 

  张开城 、萧茂盛 、杨 明 、吴立平(女)

  林吉双 、赵宇峰(女) 、汪永成 、谢迪斌 

  朱静君(女) 、谢建社 、谭建光 、魏红英(女)

  安贞元 、韩月香(女) 、刘洪盛 、李振连 

  谭炳才 、梁国维 、徐祖荣 、阮灶新 

  邱 珉 、张锡君 、陈松泉 、梁正华 

  梁德志 、赵 军 、张明东 、郭志祥 

  郑红军 、黄沃旋 、顾万明 、刘玉梅(女)

  冯善书 、谭 敏 、谢松锋 、李锦文 

  张兴杰 、史传林 、姜美珍(女) 、易 钢 

  倪根金 、向安强 、高 菊(女) 、黄惠玲女

  游艳玲(女) 、罗天莹(女) 、肖小霞(女)

  委员:(略)

  2.本专委会机构(2012.9——)

  高级顾问:

    范 英 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研究员

    刘小敏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

    董玉整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主任委员:

    张兴杰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常务副主任委员:

    潘 军 华南农业大学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副主任委员:

    刘洪盛 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农业厅新农村建设指导处处长

    蓝宇藴(女)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

    史传林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杜金沛 广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广东省社会创新谘询委员会委员

  秘书长:潘 军(兼)

  常务委员:

  易 钢 、马 骏 、韩云金 、向安强  

  安贞元  、刘红斌 、李保平 、汪永成  

  韩月香(女) 、秦兆年 、梁 烈 、刘柏藩  

  王建平 、廖 杨 、郭艳华(女) 、梁绮惠(女)

  杜建国 、刘 勤 、郭继民 、梁国勋  

  武玉坤 、苏巧平(女) 、游艳玲(女) 、张开云  

  李锦顺 、张沁洁 、吕惠琴(女) 、李力嘉  

  曾永辉 

  委员:(略)

  志愿服务研究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07年6月23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志愿服务研究专业委员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广东社会学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三条 本会是广东社会学学会的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其授权之下进行活动,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络广东省内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学术机构、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志愿服务社团开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广东志愿服务的创新发展献计献策。

   (二)组织各种智力资源指导和推动广东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各级志愿机构、志愿社团提供智力支持。

   (三)举办志愿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编辑出版有关志愿服务研究与普及的书籍。

   (四)联合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培训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志愿机构管理者、志愿社团骨干、志愿者培训活动,大力普及志愿服务的观念与技巧。

   (五)加强国内外、省内外有关部门志愿服务研究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和推广先进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同时向海内外宣传推广广东省志愿服务发展的经验。

   (六)组织开展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法律责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承担。凡涉及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

  第六条 本会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但可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授权,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发展会员(而不是为本会发展会员),为广东社会学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属于广东社会学学会所有,而不是留作本会使用)。

  第七条 本会的公章由广东社会学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刻制后需到广东省社科联备案。本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前需经本会负责人同意)。本会开展业务工作使用公章前,须报经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

  第八条 本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本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会应根据广东社会学学会工作安排,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举办重大活动时,应邀请广东社会学学会人员参加,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向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正副主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提出侯选名单(其候选人需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能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报经广东省社科联批准后确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秘书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经广东社会学学会和广东省社科联同意后,到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本专委会机构(2007.6—2015.6两届连任)

  总顾问:

    范 英 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研究员

    周大鸣 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山大学人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小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青少年研究协会会长、研究员

    胡荣华(女)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院长、副教授

  顾问:

    董玉整 省计生委《人之初》杂志总编、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张兴杰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王金洪 华南师范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

    谢建社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广州市社会工作学会常务副会长

    黄彦辉 广东人民出版社党委副书记、副社长

    莲 莎 广州市团校、广州青年学院党总支书记

    林其标 广州市番禺美乐多饮品公司总经理

    梁宝生 广州市番禺原野庄园总经理

  主任委员:

    谭建光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青年研究所所长、教授,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

  常务副主任委员:

    黄洁贞(女)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青年学系副主任、科研办主任、副教授

    谭 利(女)广东青年干部思想品的教研室主任、讲师

  副主任委员:

    贺立平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博士

    孙九霞(女)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博士

    卓彩琴(女)华南农业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讲师

    唐 强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

    涂敏霞(女)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巫景钦 深圳市团校常务副校长,原深圳市义工联秘书长

    李向军 广州市义工作联合会者联合会副秘书长

    李 森 广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启智服务总队队长,中国青年志愿者金奬获得者

    林其东 广州市番禺历奇山庄总经理

  秘书长:朱莉玲(女)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青年研究所、讲师

  常务委员:

    谭建光、贺立平、孙九霞、卓彩琴、唐 强、黄洁贞、涂敏霞

    巫景钦、林其东、李向军、欧丽华、李 森、甘 宁、钟一彪

    陈致远、吴珍贞、朱莉玲、邹 琼、李 霞、谭 利、王小玲

    陈 萍、崔艳芳、徐爱东

  委员:(略)

  2.本专委会机构(2015.6——)

  总顾问:

    范 英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研究员

    周大鸣 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山大学人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小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青少年研究协会会长、研究员

    胡荣华(女)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院长、副教授

  顾问:

    董玉整 省计生委《人之初》杂志总编、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张兴杰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王金洪 华南师范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

    谢建社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广州市社会工作学会常务副会长

    黄彦辉 广东人民出版社党委副书记、副社长

    莲 莎 广州市团校、广州青年学院党总支书记

    林其标 广州市番禺美乐多饮品公司总经理

    梁宝生 广州市番禺原野庄园总经理

  名誉主任委员:

    谭建光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青年研究所所长、教授,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

  主任委员:

    涂敏霞(女)广州市团校副校长、教授

  常务副主任委员:

    黄洁贞(女)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青年学系副主任、科研办主任、副教授

    谭 利(女)广东青年干部思想品的教研室主任、讲师

  副主任委员:

     贺立平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博士

     孙九霞(女)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博士

     卓彩琴(女)华南农业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讲师

     唐 强 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

     巫景钦 深圳市团校常务副校长,原深圳市义工联秘书长

     李向军 广州市义工作联合会者联合会副秘书长

    李 森 广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启智服务总队队长,中国青年志愿者金奬获得者

    林其东 广州市番禺历奇山庄总经理

  秘书长:

  朱莉玲(女)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青年研究所、讲师

  常务委员:

    谭建光、贺立平、孙九霞、卓彩琴、唐 强、黄洁贞、涂敏霞

    巫景钦、林其东、李向军、欧丽华、李 森、甘 宁、钟一彪

    陈致远、吴珍贞、朱莉玲、邹 琼、李 霞、谭 利、王小玲

    陈 萍、崔艳芳、徐爱东

  委员:(略)

  海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海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广东社会学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三条 本会是广东社会学学会的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其授权之下进行活动,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络广东省内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学术机构、海洋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开展与海洋社会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促进广东省海洋社会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各种智力资源推动广东海洋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广东海洋大省建设、海洋社会建设以及和谐广东建设作贡献。

   (三)举办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各种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编辑出版有关海洋社会学研究与普及的书籍。

   (四)加强国内外、省内外有关海洋社会的研究、合作与交流,借鉴和推广先进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同时向海内外宣传推广广东海洋社会研究、海洋社会建设的经验。

   (五)组织开展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法律责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承担。凡涉及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

  第六条 本会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但可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授权,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发展会员(而不是为本会发展会员),为广东社会学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属于广东社会学学会所有,而不是留作本会使用)。

  第七条 本会的公章由广东社会学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刻制后需到广东省社科联备案。本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前需经本会负责人同意)。本会开展业务工作使用公章前,须报经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

  第八条 本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本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会应根据广东社会学学会工作安排,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举办重大活动时,应邀请广东社会学学会人员参加,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向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正副主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提出侯选名单(其候选人需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能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报经广东省社科联批准后确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秘书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经广东社会学学会和广东省社科联同意后,到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本专委会机构(2009.3— )

  顾问:  

  范 英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原副主席、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研究员

  刘小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

  董玉整 省计生委《人之初》杂志社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蔡 禾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院长、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副会长、教授

  张健生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吴灶和 广东海洋大学副校长、教授

  冯观富 台湾学者、广东海洋大学客座教授

  宋正海 中国科学院研究员

  陈世标 中国海洋学会秘书长

  成晋豫 中国太平洋学会秘书长

  曲金良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

  柳和勇 浙江海洋学院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

  时 平 上海海事大学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

  宁 波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社会与文化研究所教授

  主任委员:

  张开城 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院长、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常务副主任员委员:

    马志荣 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盛清才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副主任委员:

    徐志良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政研室主任

    汤亚虎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办主任

    肖 星 广州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教授,世界休闲组织中国分会都市休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巩建华 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系主任、副教授

    曹 卫 广东海洋大学体育与休闲学院院长、教授

  秘书长:

    周 娟(女)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

    刘 勤 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

  常务委员:

    张开城    徐志良    汤亚虎    肖 星

    吕清远 、谢俊贵 、廖宗麟 、吴建华(女)

    廖小健(女) 、吕 志 、田若虹(女) 、姚国成

    马志荣 、盛清才 、巩建华 、郭晋杰

    黄汉忠 、周 娟(女) 、刘 勤 、张建刚

    张国玲(女) 、张 莉(女) 、刘明金 、陈家义

  委员:(略)

  低碳生活研究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13年4月20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低碳生活研究推广专业委员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广东社会学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三条 本会是广东社会学学会的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其授权之下进行活动,活动地域主要为广东省内。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络广东省内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环保和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和低碳产业单位开展有关低碳生活的调查研究工作,促进低碳生活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各种智力资源推动低碳事业的发展,为低碳生活和谐广东建设作贡献。

   (三)举办低碳生活研究的各种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等。编辑出版有关书籍。

   (四)加强国内外、省内外有关低碳生活的研究、合作与交流,借鉴和推广先进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同时向海内外宣传推广广东低碳社会研究低碳社会建设的经验。

   (五)组织开展有关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法律责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承担。凡涉及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

  第六条 本会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但可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授权,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发展会员(而不是为本会发展会员),为广东社会学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属于广东社会学学会所有,而不是留作本会使用)。

  第七条 本会的公章由广东社会学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刻制后需到广东省社科联备案。本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前需经本会负责人同意)。本会开展业务工作使用公章前,须报经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

  第八条 本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本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会应根据广东社会学学会工作安排,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举办重大活动时,应邀请广东社会学学会人员参加,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向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正副主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提出侯选名单(其候选人需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能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报经广东省社科联批准后确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秘书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经广东社会学学会和广东省社科联同意后,到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本专委会机构(2013.4— )

  顾问:

    范 英 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研究员

    刘小敏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

    董玉整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夏俊杰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教授

    王 宁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教授

    周观明 广东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主任

    古菊云 中国国际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理事长、高级研究员、中国国际技术合作促进会理事

  主任委员:

    周永章 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常务副主任委员:

    董书雷 广州文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欧阳荣基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赖子敖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惠阳公司总经理

    骆福祥 华理集团(香港)董事长,广州市政协侨事顾问

  副主任委员:

    郭艳华(女)广州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李 扬(女)广东省社科院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秘书长、研究员

    顾仁生 广东中山市华通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自焕 广州市子钰永顺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敖卓海 东莞市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泰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谠生 广州市峰景缘酒店总经理

    林燕玉(女)广州凯闽建筑科学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文奎 广东羊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祥辉 国红文化传媒公司行政主任

    刘发良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发展研究》杂志南方办事处主任

    杜秀芬(女)华理集团(香港)、嘉鸿星能源有限公司(澳门)副总经理

    杨卫晖 广东万緑宝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秘书长:

    崔成江 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常务副秘书长、研究员

  副秘书长:

    张伟伟(女)广州鑫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丁维国 广州鑫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雾(女)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

  梁新波 广州市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董水龙 广州永泰商贸茶叶城有限公司安全主任

  邓国海 南方电视台《智赢天下》主任

  冯小林(女)广州瑞星文化传播中心草根文化推广部部长

  马 寅 原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颜 顺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阳分公司秘书 

  丁振华 南方医科大学放射卫生教授

  常务委员(上述名单外):

  冯仿娅(女) 、匡耀求 、刘小龙 、黎明泽

  刘健君 、董卫华 、皮世哲 、陈道能

  黄宁生 、刘 利(女) 、沈宝辉  、蓝希华

  委员:(略)

  姓氏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

  1.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姓氏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广东社会学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

  第三条 本会是广东社会学学会的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其授权之下进行活动,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络广东省内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学术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社会团体开展与姓氏文化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促进广东姓氏文化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全球寻根平台为海内外华人提供专业寻根平台推动广东民族事业的发展,为广东经济建设以及和谐广东建设作贡献。

  (三)举办姓氏文化研究的各种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编辑出版有关姓氏文化研究与普及的书籍。

  (四)加强国内外、省内外有关姓氏文化的研究、合作与交流,借鉴和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同时向海内外宣传推广姓氏文化研究的经验。

  (五)建立数据库供从事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经济学、民俗学、人口学、民族学、文学、政治学、宗教学、法学、姓氏学的研究人员从中查询资料,寻找依据,进行研究。

  (六)研究对姓氏里的族规、家规及家庭道德,如:孝父母、和夫妇、勉讳书、尚节俭、戒赌博、戒淫秽、戒懒惰、戒奢侈等,对我们建设现代家庭道德和精神文明都有很好借鉴意义。

  (七)为地方史志编辑提供姓氏里记载的内容如选举、职官、人物、户籍、祠宇、碑记、艺文等。

  (八)为教育史编辑提供姓氏里记载的内容如族规、家法、仕宦録、科甲记、教育志、族墅、传记等就载有宗族教育、学校、科举、劝学措施、教育方法的内容。

  (九)为民俗学研究提供姓氏里记载的许多民俗内容,如家礼中的婚礼、葬礼、祭礼等中,本地的风土人情、本族的礼仪风俗等。

  (十)组织开展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法律责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承担。凡涉及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

  第六条 本会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但可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授权,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发展会员(而不是为本会发展会员),为广东社会学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属于广东社会学学会所有,而不是留作本会使用)。

  第七条 本会的公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前需经本会负责人同意)。本会开展业务工作使用公章前,须报经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

  第八条 本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本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会应根据广东社会学学会工作安排,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举办重大活动时,应邀请广东社会学学会人员参加,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向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正副主任委员,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提出侯选名单(其候选人需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能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秘书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报广东社会学学会同意。

  1.本专委会机构(2015.11—)

  总顾问:范 英  邱家儒  范文通

  顾问:

    刘小敏    董玉整  夏俊杰    王 宁

    谢俊贵    周永章  杨 松(女) 吕 志

    杨 哲(女) 、何正维

  主任委员:范 英(暂代)广东省社科联顾问、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会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魏伟新 广州市社科联《城市观察》杂志总编辑、研究员,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严考亮 广东警官学院教授,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副秘书长

    李 季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常务理事

    冯颖红(女)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学部主任、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常务理事

    江雪莲(女)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系主任、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陈寿建 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促进会副会长

  副主任委员:

    欧阳荣基 广州市白云山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常务理事

    董书雷 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范尚九 深圳市龙岗区横江卫监所原所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李开文 广州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严书翔 深圳市明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社会工作学会副会长

    欧阳泽庆 广州星纬明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

    朱培锟 广州真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少涵(女) 广州司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袁初 茂名市政协委员、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高级经济师、三级律师、博士

  秘书长:严考亮(兼)

  常务副秘书长:鞠国坤 《羊城晚报》记者,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何 敏 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副秘书长

    范鸿飞 河源市紫金县南岭中学教导主任,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常务理事

    黄秋票(女)广州清桦苑投资有限公司

  常务委员:

    魏伟新    严考亮    李 季    冯颖红(女)

    江雪莲(女) 、陈寿建 、欧阳荣基 、董书雷

    范尚九 、李开文 、严书翔 、欧阳泽庆

    朱培琨 、欧少涵(女) 、欧袁初 、鞠国坤

    何 敏 、范鸿飞 、黄秋票(女) 、范智华

    邓国海 、李小雾(女)

  委员:(略)

  灾害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灾害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根据《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广东社会学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

  第三条 本会是广东社会学学会的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其授权之下进行活动,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络广东省内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开展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促进广东省灾害治理研究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各种智力资源推动广东灾害治理研究事业的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建设作贡献。

  (三)举办灾害治理研究的各种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编辑出版有关灾害治理研究、防灾减灾救灾研究与普及的书籍。

  (四)加强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灾害治理研究的研究、合作与交流,借鉴和推广先进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同时向海内外宣传推广广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验。

  (五)建立智库为政府灾害治理研究和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

  (六)建立灾害数据库,供从事气象等各类灾害研究和应急指挥、救援的研究人员从中查询资料,寻找依据开展研究。

  (七)编写发布广大社会群众应对灾害的措施指南,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治理宣传科普工作。

  (八)组织开展灾害治理研究等相关专题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法律责任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承担。凡涉及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

  第六条 本会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但可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授权,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发展会员(而不是为本会发展会员),为广东社会学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属于广东社会学学会所有,而不是留作本会使用)。

  第七条 本会的公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前需经本会负责人同意)。本会开展业务工作使用公章前,须报经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

  第八条 本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本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会应根据广东社会学学会工作安排,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举办重大活动时,应邀请广东社会学学会人员参加,接受广东社会学学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向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正副主任委员,由广东社会学学会提出侯选名单(其候选人需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能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秘书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应经广东社会学学会同意。

  1.本专委会机构(2015.11— )

  总顾问:范 英 黄 晗 许永锞

  顾问:

    刘小敏  董玉整  夏俊杰  王 宁

    谢俊贵  周永章  杨 松(女)

  主任委员:

    邹建军 广东省气象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广东社会学学会副会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

    段华明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所所长、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

    周利敏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易燕明(女)广东省气象局发展改革与财务处处长、高级工程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熊亚丽(女)广东省气象局公共服务监督处处长、高级工程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彭黎明 广东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孙九霞(女)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李 扬(女)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

    朱江文 广东省阳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常务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陈 荣 广东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副处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黄敏辉 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副主任,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欧阳里程 广东省气象防灾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杨国雄 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秘书长:

    彭黎明 广东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

  常务副秘书长:

    许雪松 广东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王郅强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卢文刚 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副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理事

    崔成江 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常务副秘书长、研究员,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

    蔡占文 广东省湛江市气象局副局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汪悦国 广东省茂名市气象局副局长,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郭艳华(女)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广东社会学学会副秘书长

    夏少琼(女)广东财经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黄建宏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副教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宋 立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理事

  常务委员:

    邹建军    段华明    周利敏    易燕明(女)

    熊亚丽(女) 、彭黎明 、孙九霞(女) 、李 扬(女)

    朱江文 、陈 荣 、黄敏辉 、欧阳里程

    杨国雄 、许雪松 、王郅强 、卢文刚

    崔成江 、蔡占文 、汪悦国 、郭艳华(女)

    夏少琼(女) 、黄建宏 、宋 立 、匡耀求

    杨丹娜(女) 、陈绍东

  委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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