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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制”台湾方案的初步思考与探讨
http://www.CRNTT.com   2023-09-15 12:12:51


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对丰富国家统一理论、建构统一后治理模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评社╱题:对“两制”台湾方案的初步思考与探讨 作者:谢郁(北京),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台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摘要】尽管当前台海局势与两岸关系面临的危机与挑战前所未有,但维护国家统一前景、维护两岸和平的努力不应被放弃,两岸学界围绕“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展开深入思考与积极探讨,对丰富国家统一理论、建构统一后治理模式、探寻达成统一的路径都具有重要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2019年1月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的重要讲话,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的政策主张,这既是对自1979年以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充分肯定与继承,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国家统一理论与方针政策的创新与发展,表明祖国大陆对台方针政策将与时俱进、继往开来,推动国家统一开启新的历史进程。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与发展

  以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为起点,历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几代领导人,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策和理论。“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其核心内涵是,在统一的国家内部,国家主体地区(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地区依法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最早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根据“一国两制”的精神与构想,香港、澳门顺利实现了和平回归,并成功实践了“一国两制”。这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国情,为实现国家完全统一而提出的具开创性的全新模式与构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实践、国家统一理论的重大开拓与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一国两制”政策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一)“一纲四目”与“和平解放台湾”的提出

  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大陆对台政策逐步从“武力解放”调整为“和平解放”,并提出创造条件争取两岸和谈。1960年5月,周恩来总理将大陆方面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思路归纳为“一纲四目”,并转达给台湾方面。“一纲”即台湾必须回归祖国。“四目”包括:一是统一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之外,台军政、人事等悉委于蒋介石;二是台军政、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当时台湾每年财政赤字8亿美元);三是台湾社会改革可从缓,待条件成熟,尊重蒋的意见,和台各界人民代表进行协商;四是双方互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之事,以利两党重新合作。①

  (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形成

  1978年11月,中共第十届三中全会召开,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各项内外政策也做出重大调整。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标志着大陆对台方针政策从“解放台湾”到“和平统一”的重大转变,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就和平统一的首个里程碑式的重要文件。其中重申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强调实现统一时会考虑台湾实际情况,尊重台湾现状和各界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提出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明确一个中国立场是两岸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提出通过中央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呼吁两岸尽快实现通邮通航,进行经济交流。②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提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叶九条”),较为具体地提出“一国两制”的具体内容:一是建议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二是双方为通邮通商通航(“三通”)等民间交流提供方便;三是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四是台湾现行社会及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五是台胞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领导职务;六是台湾地方财政遇到困难时,中央可予以补助;七是台胞愿回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来去自由;八是欢迎台湾工商界回大陆投资;九是欢迎台胞通过各种管道共商国是。③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接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具体阐明了通过“一国两制”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六点意见(“邓六条”),其主要内容:一是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是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二是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四是祖国统一后,台湾可实行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可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五是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六是建议国共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但不能让外国插手。④

  上世纪80年代,经过《告台湾同胞书》“叶九条”“邓六条”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和整体思路,这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产物,经过实践得到广泛的赞成和拥护,并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对台方针政策。从中共十三大起,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均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载入党代会的重要文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⑤使“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保证,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三)“江八点”和“胡六点”继承和发展“一国两制”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重要讲话,提出“八项主张”(“江八点”):一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二是不反对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三是主张两岸进行和平统一谈判,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四是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五是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合作,以利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六是两岸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七是充分尊重台胞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胞一切正当权益;八是倡议两岸领导人互访。⑥

  2008年12月,胡锦涛主席提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六点意见(“胡六点”),为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提出建设性政策主张,其主要内容:一是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增进政治互信;二是推进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推动两岸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三是弘扬中华文化,加强精神纽带;四是加强人员往来,扩大各界交流;五是维护国家主权,协商涉外事务;六是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⑦

  (四)习近平主席擘画和平统一蓝图,提出“一国两制”的创新思路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的重要讲话,提出“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这是70载两岸关系发展历程的历史定论,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这一论述站在历史新起点和全民族利益的高度,将解决台湾问题、完成国家统一纳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目标。并提出了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五项主张(简称“习五条”),主要内容包括:1.携手推动民族复兴,实现和平统一目标;2.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3.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和平统一前景;4.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夯实和平统一基础;5.实现同胞心灵契合,增进和平统一认同。⑧这是新时期指导对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对“一国两制”的继承发展和开拓创新。

  其中特别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新主张,具体论述包括:“‘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并郑重提出倡议:“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举代表性人士,就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协商,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⑨这是中国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策的新论述,是对国家统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2022年8月,大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指出,“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社会制度,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将继续团结台湾同胞积极探索‘两制’台湾方案”。⑩

  二、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任务与意义

  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其任务目标是要为完成两岸统一后,在台湾如何落实“一国两制”展开路径探讨与制度设计,其内容应包含几个方面:

  1.探讨实现国家统一后的制度设计,如何从法律和体制上结束1949年以来两岸“未统一”状态,使“一国”得到完整体现与确保。统一后的中国,应呈现单一制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一部宪法、一个国号、一个中央政府,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由中央政府行使“邦交、宣战、媾和、缔约”等主权,台湾地区则实行高度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制定台湾地区法律,对统一后台湾地区的政治、经济、文教、社会、对外活动等做出制度性安排,使“两制”得以具体落实。“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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