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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站的住脚的南海U-型线
http://www.CRNTT.com   2014-08-13 00:37:40


两岸通过U-型线对南海90%的海域享有领土主权。
  中评社╱题:法理上站的住脚的南海U-型线 作者:俞剑鸿(台湾),金门大学一点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美国的双重标准

  美国人最喜欢玩弄国际(架构),先举出两个例子:今年3月,美国总统Barack H. Obama说要以国际法来处理乌克兰部分地区例如克里米亚的独立问题。

  今年4月,白宫副国家安全顾问①Benjamin J. Rhodes首次对中华民国与南海U-型九段线指出,美方不会替“中华民国政府”发言②,也不对个别国家的宣示抱持立场,他强调要以国际公法架构来处理争议。③

  美国的公部门曾经就他们是否拥有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打过官司。200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就那个议题做出对美国联邦政府有利的判决。大致的过程是这样的:美国联邦政府曾经就阿拉斯加州(State of Alaska)的Alexander群岛是否拥有两处在水面之下的地方(two areas of submerged land)并且它们是否为历史性内陆水域(historic inland waters)被该州起诉。④易言之,阿拉斯加利用例如历史性内陆水域这个概念来佐证说该群岛是属于该州政府所管辖的。但是,美国联邦政府从未公布说该片水域(waters)自从向俄国人于1867年4月购买下之后为(as)内陆(inland),⑤并且最高法院指出说例如该群岛水域从未被外国认定为历史性的(due to absence or non-inclusion in any published list of the world's historic waters),又例如当阿拉斯加不再是俄国的殖民地时其他国家的船只还是享有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⑥

  诚如一位在美国研究与解读国际法的大陆人士所指出的,“美国表面上口头尊重国际法,尊重双边或多边协定,但实际上又置国际社会于不顾频频违反国际法……。”

  U型线的新论述

  2014年4月,大陆把于去年5月投入使用的第6代3,000米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海洋石油981”,首次拖到在南海U-型线内、距离西沙群岛的中建岛只有17海浬之处。

  就U-型线,由台湾与大陆所提出的说法皆能够成立:国界线(boundary line);历史性水域线(historic waters);历史性权利线(historic rights of line);和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Chinese possession of the NanShaQunDao/Spratlys, etc.)。笔者提出第五种说法,也就是作为一个双重保险或者包裹的历史性水域与非历史性水域(a double insurance or package of historic waters and non-historic waters),我认为如此的认定才能够化解另外四种说法的可能矛盾。

  一些外国学者和专家喜欢把中华民族的U-型线批判为恶名昭彰(infamous)的,他们认定说也因为1982年12月的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提到历史性水域,两岸中国的U-型线就是非法的。很有趣的是,就是连拥有历史性水域的越南和菲律宾也站在外国学者和专家的那一边。

  其实,于1994年11月生效的该法的序言有以下的重要文字: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换言之,吾人可以参考例如于1962年3月由国际法委员会为联合国秘书处准备的官方文件:《关于历史性水域(包含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Including Historic Bay (document A/CN.4/143)〕》。

  报告中指出了历史性水域应具备的要素,其中前三个条件是大家公认的,有人将之翻译为: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应对该水域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是连续地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并且已发展成为惯例;各国的态度,即为各国所承认。此外还有提及第四个要素的,即证明是基于经济、国家安全及其重大利益上的需要或类似理由而主张历史性权利。⑦

  该官方报告的第6页告诉我们说历史性水域是一个无法下定义的概念。〔不过,联合国司法裁决机构亦即国际法庭曾经于1951年12月就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这个官司把历史性水域当作内水(internal waters),只要是先拥有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⑧〕。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倒是有提到历史性权利,在第7,10和12页,该报告指出历史性水域在国际法或者习惯法是一个属于例外非同寻常的regime(historic waters as an exceptional regime in international law or an exception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r customary law)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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