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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迈永、姜人杰死刑:“杀一”能“儆百”吗?
http://www.CRNTT.com   2011-07-23 18:56:57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这两个“副局级”官员之死,似乎早就在人们的意料之中。事后,还有专家露面于媒体,称“像这样贪污数额巨大的官员,不可避免要杀一儆百”。

  按照“非专家”的一般理解,许迈永和姜人杰获死刑,应该是罪刑法定的结果,而不是为了“儆百”而被杀的冤死鬼。当然,任何刑罚的施行,都有警示他人与社会的效果,这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但是,在法治原则下,罪刑法定、罪刑适当是根本。非此,为了“儆百”而“杀一”,为了“儆百”而罪刑失当,那么,不仅“杀一儆百”的作用达不到,“杀一”也会成为法治溃堤的突破口。

  当然,“专家”如此理解许迈永和姜人杰获死刑的意义,也并非毫无道理。最近几年,同样是“亿元级”贪官,陈同海等“部长级”的前官员,获得的刑罚都是死刑缓刑。尽管陈同海是在准备外逃时被抓捕,毫无自首的情节可言,但也还是找到了可以缓刑的其他理由。此外,最近有关方面表示要严格限制职务犯罪的减刑标准,尤其是死刑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这说明职务犯罪的量刑,尤其是“死刑(执行)不上部长级官员”的示范,给许多“前腐后继”者以“即使落网也可侥幸免死”、免于一死后的事情就“好办了”的心理预期。因此,许迈永和姜人杰获死刑,对官员的贪腐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警示。

  警示归警示,想用警示来治理官员的腐败,那无异缘木求鱼。在利益面前,不要说一块警示牌的作用有限,就是树起电网,也照样有人会“勇敢”地越过去。并且,实际上,靠“杀一”来“儆百”,靠杀一两个“副局级”贪官来“吓退”其他官员,以求官员之廉政,其效果比之树起一块警示牌来,也好不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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