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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有尊严地面对死亡
http://www.CRNTT.com   2022-07-06 16:51:10


  生老病死是不可逃避、不可逆转的事实,但是追求有质量的生命,顺其自然走完这一生,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生前预嘱作为一种患者在健康状况良好且意识表达清楚时的理性选择,可以使患者做到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死亡之前的痛苦,在生命最后关头捍卫自己的尊严。

  在公证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当事人希望通过设立生前预嘱的方式,让自己在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时能够自主选择采取何种治疗方案,以在临近死亡时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但由于之前生前预嘱幷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明确认可,生前预嘱的执行力也无法得到确切保障,当事人最终只能暂时放弃这个想法,另外谋求别的方式。

  为了使患者本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保证当事人生命权和生命尊严,同时减少患者承受不必要的伤痛,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这是“生前预嘱”首次写入地方法,由此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深圳人自主决定疾病终末期的医疗措施有了法律保障。

一 生前预嘱具有法理基础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即人们在意识清楚情况下通过单方签署声明书或其他关联文书的方式,表达出在自己生命末期的时候所希望接受的医疗护理方案的意思表示。国内采用的生前预嘱文件内容一般包含有“我的五个愿望”,分别是“我要或者不要相关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帮助我”。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能够使人们更加有尊严的、从容地离开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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