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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之风当止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8:42:01


  日前,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审议,明确提出给予重罚。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产业的迅速发展,数据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加速器”。但是,数据监管还不规范,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其中不乏头部平台利用大数据“用户画像”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让算法变“算计”,使赋能变“负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打击大数据“杀熟”,不能仅靠自律,还需监管重拳出击。此次深圳的《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不仅提出对大数据杀熟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而且制订了相对而言比较详细的规定,使相关部门保护用户权益有了可以量化的标准。这对维护市场秩序,破解数据领域的瓶颈问题,引导企业向着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方向发展,无疑大有裨益,为促进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同时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基于“用户画像”向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的产品或者服务。这种制度设计,是对网络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频频推送广告或产品等现象及其背后畸形杀熟“产业”的强力矫正,也是对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进一步保护。

  盈利是互联网企业的天性,但网络交易不守规矩则会给内循环添堵,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企业平台自身。除了立法监管,数字产业发展还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大数据使用规范,加强数字平台和企业的相互监督与协同自律,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自我约束,推动不同主体的有序、良性竞争。同时,要鼓励舆论监督,积极利用社会力量,打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建好大数据安全的防火墙。

  无论是行业自律还是法规条文,最终还是要落在日常的从严监管上,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进行有效监管。也希望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出台更高层级、更具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重视与保护。(来源:长春日报 作者: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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