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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影院“黄金座位”即使心甘情愿,服务体验也要令人心服口服
http://www.CRNTT.com   2021-06-18 20:17:59


  有报道显示,早在2019年底,北京的一些影院就已经开始实行分区售票。只是由于票差不大,相差多为1元或者2元,观众没有太计较。如今,相差20多元的价格无疑较为显眼,也饱受诟病。但严格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样的“同场不同价”未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经济学角度看,影院分区售票符合经济学原理,属于“价格歧视”策略,即经营者对同样的商品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典型的如,电影院放映的同一部电影,凌晨场次、上午场次一般比其他场次要便宜很多。球赛、明星演唱会的座位场次更体现了差异化定价,同一场次的不同位置有着多达三四种价格,且价格之间相差明显。这是经营者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收益的通常做法。

  而且,判断“同场不同价”“黄金位置加价销售”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主要应考量是否强迫消费、是否告知消费者权益等因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真情知悉权、公平交易权。对此,经营者应当做到明码标价,童叟无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否则就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涉嫌宰客。

  具体到影院“黄金座位”加价售票方面,经营者要想做到合规经营。一方面应以显着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同座位的定价,不得搞暗箱操作。还应充分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变相诱导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位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明确哪些是“黄金座位”,哪些是普通座位,以及各自的价格。消费者如何选择座位,是否购买“黄金座位”系完全自愿。

  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愿意承担较高价格的消费者可以享受较好的观影效果,以价格优先取代了时间优先规则。即不再是先买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黄金座位”,而是愿意承担较高价格的人可以挑选“黄金座位”。

  当然,经营者需要考虑的是,当前处于大银幕过剩,观影人次不高,上座率低下的时期。各影院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如果不能为消费者提供较好的观影体验,消费者很可能选择用脚投票。换句话说,虽然“黄金座位”加价销售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却不符合市场行情。经营者还是应慎重而为,从提升观影体验方面着手,而非总是想着蝇头小利。(来源:每日甘肃网 作者:史洪举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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