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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首案裁定生效,不让债务人被压垮符合债权人利益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31:14


  近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民梁先生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先生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幷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最新的案例,让我们精准理解自然人破产制度有了更多样本参照。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媒体在报道此事时,纷纷冠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这实则是不准确的。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在本案中,法院幷没有对梁某进行破产清算,而是针对其具体情况,而选择了“重整程序”,也即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而债权人则豁免一定的滞纳金和利息。

  应该说,在法院裁定启动“重整程序”后,梁先生得到了难得的喘息之机,也得以重新出发“人生重新来过”。而在此前,梁先生每天都被催债电话压得喘不过气来……和很多人的第一印象不同,所谓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绝不是债务一笔勾销,而反倒是以一定的法律裁决、制度安排,来确保债务人不被债务压垮,不被拖入泥潭深渊万劫不复。

  正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保护住“诚实而不幸的人”,帮助其重新融入经济社会生活,重新获得收入和还债能力。从根本上说,这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保护懒人烂人,也绝不是逃废债的后门。对于负债累累的欠债者来说,你若不自弃,法律便会再给你一个机会。珍惜这一机会、用好这一机会,也许是东山再起的最后希望。(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蒋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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