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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第一案,为“诚实而不幸”者托举明天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35:10


  7月19日中午,拿着深圳中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梁某松下一口气,表示“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幷节流,如期还债”。据悉,这是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深圳法院落下这一槌意义深远。就个案来说,当事人得偿所愿,成功摆脱了“债务泥潭”,还债的能力和意愿都大为增强,债权人也能借此化解不良债权,避免出现催收无门、颗粒无收的局面。跳出个案的窠臼,从立法到司法,写在地方性法规上的个人破产制度,成功进入了司法环节,实现了制度设计上的闭环连锁,深圳这个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又一次成功扮演了“吃螃蟹者”的角色,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都是值得点赞的创举。

  不必担心,司法裁定个人破产,会为个人逃避债务留出“后门”。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对个人破产的申请、受理等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幷不是所有债务人都能实现“个人破产”。事实上,在深圳出台有关制度后,共有600余人申请个人破产,但首批仅有7人通过审核关,梁某就是其中之一。审视梁某的个人情况,申报材料完备,且客观真实,本人偿债意愿积极,且能100%偿还本金,符合“诚实而不幸”要件。所以,在严格程序规定、审核把关之下,个人破产幷不等于既有债务一笔勾销。

  也不必担心,司法裁定个人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从保证。法院除了作出裁定外,还在严格的调查基础上,为梁某量身打造了一份重整计划。未来三年,梁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一旦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迫于法院重整计划的法定效力,以及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债务人会竭尽所能履约,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看得见、够得着、抓得住的。

  当然,这部富有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幷不完美。为尽可能防范金融风险,减轻银行方面的监管压力,制度设计上对审查条件颇为严格,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申请通过比例偏低等情况,难免会有若干“诚实而不幸者”遗憾出局,有必要在避免金融风险与满足现实需求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不仅如此,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的出台,往往离不开健全完善的配套措施作为补充,在成立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上线首个个人破产一体化办理平台的同时,还有必要构建法院、银行、征信部门等主体在内的联动机制,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优化审核程序,让个人破产在科学、规范、高效的制度下运行。

  长远以观之,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上位立法。毕竟,《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从立法位阶、效力范围等各方面,都与国家立法有不小的差距。期待深圳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东风,深化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探索,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奠定基石,让更多“诚实而不幸”者卸除包袱、轻装上阵,也推动中国市场经济更健康地发展。(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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