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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需要“白身份”
http://www.CRNTT.com   2021-09-14 20:30:00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披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幷开展多个机关单位和部门联合惩戒的探索实践,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受贿行贿一起查,关乎对贿赂犯罪是“单打”(只惩治受贿)还是“双打”(既惩受贿也惩行贿)的问题。“双打”写在法律文本上,“单打”则常常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从公布的最终被法院判刑的受贿犯与行贿犯数据来说,前者远超后者。这也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由来。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也由来已久。在地方实践长达10年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推出国家级行贿人“黑名单”,幷实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但问题是,行贿“黑名单”制以往只有部分地方试行,在这边可查,出了这地就不可查,所以对行贿人约束力幷不大。更何况,无论对于行贿的个人或企业来说,规避行贿人“黑名单”只需改个名字而已。事实证明,以检察机关一家之力,很难实现将行贿人逐出招标等领域、限制其经济利益的惩戒功能。

  对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最直接的冲击,是全国反贪部门的转隶——即从检察机关转隶到纪检监察机关。这之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出现了与检察职能不符的尴尬。基于种种原因,作为检察制度组成部分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无奈半途而废。

  重启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令人期待。这不再是哪一家机关的事,而成了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的集体探索与实践,目标直指贿赂犯罪治理的综合效能。基于前车之鉴,将行贿人“黑名单”法治化,先给这一制度上个国家法的“户口”,让它有一个“白身份”,将惩戒性质、规制范围、执行机制以及救济程序等等皆予以法定。这样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才能走得更稳、更顺、更远。(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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