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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22-01-10 18:37:06


  2022年1月4日,陕西西安一名孕妇的家属发帖称,1月1日,自家小姨肚子疼打不通120,随后打110将小姨送往医院。晚上8点多到达西安高新医院,在门口由于核酸问题无法入院,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在门口等待期间小姨大出血,8个月的胎儿流产。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2年1月5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西安高新医院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总经理范郁会被停职,门诊部、医务部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此外,西安市纪委对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急救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的西安市急救中心党总支副书记、主任李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人群救治工作要求不到位的西安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刘顺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该事件因相关责任人员受到相应的处分和处理似乎告一段落,但也有网友提问,难道8个月大的胎儿流产就因为几个官员的受到处理而不了了之吗?是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受到处理只是行政责任的承担,事实上,该事件还有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尚待后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用11条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事件中,根据媒体报道,是因为孕妇的核酸检测报告过期,所以无法入院。网友评论说,规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不能让冷冰冰的规则泯灭了人性。然而落实到法律责任上,不能仅仅用人性来说话,还得回归到规则中。事实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在2020年2月8日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应当指导助产机构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幷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患者对于医疗损害,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其中就包括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在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中,根据相关信息,西安高新医院对于急救、对于特殊人群的救治是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的,是存在过错的,这是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也是孕妇能够向医院进行民事索赔的基础。关于民事赔偿金的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中,西安高新医院是存在明显过失的,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情形。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刑事责任是最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也更为严格,笔者认为,无论该事件多么的令人愤慨,在刑事责任的判断上仍应坚决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在相关事实尚不完整全面时,不宜轻易对刑事责任作出判断。(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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