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中评深度专访:凌友诗谈遏港台双独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9  


 
  事实上,我们香港既有的法律《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了香港的社团包括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是什么性质或宗旨都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社团条例》第8条也规定香港所有政治性团体不得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所谓政治社团(political society),经1997年临时立法会确认,指政党、宣称政党或主要功能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作宣传或准备的组织。而所谓联系,指的是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或贷款、作为附属、厘定政策,或决策过程中的指示、控制、参与。

  第八条并且规定,如果发现有香港团体危害国家安全,或有政治组织与台湾或和外国政治团体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警务处处长)可以禁止他们的运作,宣布其为非法组织。现实是,我们大部分的政党、政团和参与选举的团体,都是通过《公司条例》来登记成立的,《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禁止上述行为。以个人名义登记为无限公司,更不需要有公司章程。本来,《社团条例》还是可以规管它们。没有想到在2011年曾荫权还剩一年半任期的时候,特区政府突然提出修法,在《社团条例》的附表中,把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所谓公司划为《社团条例》不适用范围,使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注册而实际上从事政治活动的政党、政团不再受《社团条例》规管。

  也就是说,即便发现他们危害国家安全或跟外国或台湾的政治性组织有联系,香港要禁止也无法可依。这项修订在2012年6月27日至7月12日梁振英政府交接之间,在社会上大部份人都未曾注意到的情况下,由曾钰成时任主席的立法会匆匆二读、三读通过(2012年第28号第912、920号修订案)。加上原来就列入不适用范围的工会、学校、宗教团体、社区非政府组织或慈善组织,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与外国台湾政治组织联系的规管出现一个巨大缺口,而最具管制必要的政党、工会、学校、教会、非政府组织,全被放掉了。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