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田飞龙(中评社 海涵摄)
中评社香港1月1日电(记者 陆文煜)第九届中华文化论坛不久前在北京举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田飞龙在本届中华文化论坛上发表论文,他表示,香港平台的 WTO 法律战以及国际调解院在香港的创设为例,说明“一国两制” 对和平发展道路与制度体系的规范支撑意义中国立足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在“一国两制”范畴推进国际法维权与国际司法制度创新,对和平发展道路展开进一步的制度化探索。田飞龙具体以香港平台的 WTO 法律战以及国际调解院在香港的创设为例,说明“一国两制” 对和平发展道路与制度体系的规范支撑意义。
田飞龙谈到,在二十大报告中,“一国两制”被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港澳回归以来保持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要长期坚持。“一国两制”的古典历史与思想渊源可追溯到中国古代一体多元的大一统宪制模式,对多元性的整合与协调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与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古典的一体多元宪制模式内含对族群差异性的文化包容及对和平发展的价值追求。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央针对港澳问题提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战略方针,作为“一国两制”早期国家理性的精致表达,而涉台层面则提出了具有谈判方案性质的“一纲四目”,这些早期战略构想与政策安排同样是从和平发展价值观出发的。改革开放以来,“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具体制度化以及在两岸关系发展中的进展与激荡,展现出中国式现代化对和平发展道路与制度的积极探索。“一国两制”是中国以和平发展方式对接现代化与国际化的战略与制度杠杆。
田飞龙认为,“一国两制”内含对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和平发展的道德理想及和平伦理,是和平统一、经济现代化、制度现代化与去冷战化之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精神要素的典范制度之一。“一国两制”长期坚持,折射的是中国对自身发展与全球治理之和平道路的规范性承诺。“一国两制”是中国和平发展道路制度化探索的最好证明。而在当代世界体系面临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干预、制裁和长臂管辖的霸权行径愈演愈烈,战争、瘟疫和动乱根源难以消除,中国的和平崛起与人类和平发展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对此,中国立足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在“一国两制”范畴推进国际法维权与国际司法制度创新,对和平发展道路展开进一步的制度化探索。田飞龙具体以香港平台的 WTO 法律战以及国际调解院在香港的创设为例,说明“一国两制” 对和平发展道路与制度体系的规范支撑意义。
(一)WTO 法律战:对美国贸易霸凌的制度反击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美国涉港产品标签令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应予以改正。美国贸易代表戴琪拒绝接受 WTO 裁决,拒绝撤销强制性的产品标签令。美国违反了“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这是当代国际法的反讽。田飞龙认为,如果仔细梳理美国劣迹斑斑的“国际违法史”,这不过是沧海一粟。美国以国内法的长臂管辖制裁体系凌驾国际法,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性的霸权实践。WTO 此次的涉港裁决,尽管将美国标签令的非法性和危害性揭露无疑,美国反驳理由完全不成立,但仅靠这一裁决似乎难以阻断美国的国际违法行为。
田飞龙指出,美国涉港产品标签令是 2020 年 6 月针对香港国安法的制裁性措施之一,即以香港国安 法为借口污蔑香港丧失自治地位,强制要求香港输出到美国的产品标注“中国”标记,而不 能继续沿用“香港”标记,并适用与内地产品相同的关税安排。这一强制标签令援引了 WTO 规则中的安全例外,认为香港国安法造成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威胁,美国要进行反制。事实上,美国对香港国安法的反制和干预并不限于强制标签令,甚至专门制定了《香港自治法案》进
行制裁干预,授予美国总统及行政执法部门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以采取损害“一国两制”与香港自治及 WTO 成员相关权益的单边行政措施。
田飞龙谈到,美国的强制标签令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这种单边的贸易制裁措施严重损害了香港享有的 WTO 成员合法权益。香港的 WTO 成员地位由香港基本法和 WTO 法律共同确认和保障,美国没有法定权力加以否认和制裁。香港的 WTO 成员地位是香港享有的“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国际地位与身份权利的重要内容,美国从法律上否定香港地位就是打击香港国际身份与合法权益,是对“一国两制”的破坏行为,也是对国际法秩序的挑衅。面对美国的贸易霸凌,香港可以有多种反制措施:其一,与国家共同采取反制行动,因美国涉港制裁同时触犯了中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外国制裁法》可作为执法依据,
(二)国际调解院与“一国两制”和平发展功能的制度增量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中国外交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田飞龙指出,这是“一国两制”范畴内地与香港就涉外法律事务展开的积极合作,也是中国彰显参与全球治理制度性角色的重要体现。此前,中国已与有关国家协商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达成了建立这一新型国际司法组织的政府间 意向,但具体的公约起草与组织建设工作尚未展开。此次中央选择香港来具体承接这一国际组织的有关筹备工作并落实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的制度责任,是“一国两制”新制度使命的展现。
田飞龙认为,中共二十大宣告“一国两制”长期坚持,香港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角色,是国家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战略杠杆。国际调解院在港设置,是中央坚持“一国两制”,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地位与优势的具体举措,有助于香港繁荣稳定及国际地位的强化。在十四五规划关于香港角色的“八大中心”目标中,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是关键目标之一,国际调解院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致力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型组织,可以有效增强和扩展香港既有的争端解决服务体系与功能。调解是诉讼、仲裁之外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相对于西方法律文之诉讼中心主义的比较优势。以国际调解院承载和传播调解型东方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智慧,是中国文化走出去及服务于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创新。
田飞龙表示,当今世界秩序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乌克兰战争暴露出联合国安理会机制的重大漏洞,国际法院及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制也难以解决此类国际争端,同时世界各地区的武装冲突、领土纠纷、难民危机、地缘政治矛盾等层出不穷,国际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争端解决需求。中国作出这一倡议并落地香港,是积极承担全球治理责任并提供全球安全公共品和制度机制的正当之举,并显示了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要素思考
与理性行动。
中共二十大确立了民族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统目标,需要各层次的具体计划和行动加以支撑。美西方主导的霸权体系及掌控的国际组织体系,对中国的和平发展造成严重损
害。中国积极筹建新的国际组织,增强在全球治理范畴的制度性作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展开世界体系内涉外法治斗争的战略性动作,是一种国家竞争与国际法治的思想自觉与实践
突破。
田飞龙认为,选择香港,既体现了中央在“一国两制”范畴对香港国际地位与作用的强大政策支持,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与法律服务能力的高度肯定。香港在筹备国际调解院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其一,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独立与法治享有极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实际的制度运行能力,法治指数排名处于国际领先区间,具备筹备和运行
国际调解院的主要条件和基础性能力要素。其二,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比较而言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这里除了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务能力与法治地位之外,还与香港作为贯通中西的文化枢纽地位以及相对中立的国际大都市地位有关。存在国际争端的争议方对在香港进行有关调解和对话,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
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学教育、法律服务业水准、外籍法官与外籍律师的有关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区政府承接和处理国际争端业务的意愿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关键是,香港的法律专业性、法律人才国际性与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结合,可以为国际调解院的成功运转提供强大支撑,从而显示出“一国两制”在提升香港法律服务能力方面的新进展和新作为。
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设立是这项工作的第一步,它需要展开的相关工作流程包括:
其一,在国家主场支持和香港特区主动配合下,在已签署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的基础上,设立国际调解公约的有关起草小组,起草公约条文草稿,作为政府间协第 36 页商和缔约的基础。其二,协调组织各国政府代表就公约草稿进行多轮谈判、修改和定稿,召集各国政府代表开会并审议通过。其三,在公约基础上并经公约授权,在香港成立国际调解院,完成这一国际司法组织的合法化组织建设。筹备办公室在调解院设立后可转化为该组织的秘书处,协助进行行政性事务管理及国际调解工作的程序性展开。其四,筹备办公室在筹备期间可依授权开展一系列的合法化工作,进行广泛的对外联络通,组织有关会议及专家组,积极推进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与机构建设。
田飞龙进一步表示,国际调解院是香港国际地位与优势的全新增长点,是中国大国外交与负责任参与全球治理的制度性贡献。这一新型国际组织的落地对香港未来发展而言,具有如下积极影响:
其一,弥补香港在国际调解范畴的制度性和机构性不足,使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制度性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展,形成诉讼、仲裁、调解相结合与相互促进的健全法律服务体
系。
其二,增强“一国两制”下中国在香港的国际化参与和治理能力,利用好香港平台解决国际争端,体现中国对联合国宪章有关和平安全义务的制度性承担。
其三,提升香港法律服务人才层次,增强香港在法学教育与调解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学术和职业影响力,将香港打造为全球调解服务中心。
其四,以国际调解院为典范,为中国及香港特区协同创制新的国际组织、领导缔结新的国际公约以及坚持和凸显和平发展核心价值观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制度操作方案。
其五,在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及世界体系剧烈演变的条件下,国际调解的客观性需求将极大增长,香港在国际调解院层面的开创性工作将为香港带来高端服务业的新形态和新增
长,也会带来全球对香港地位及“一国两制”的更好理解与认同。
田飞龙表示,总之,国际调解院的制度性创设及与香港“一国两制”定位的规范性连接,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和平发展性质及人类和平发展的纠纷化解需求都是非常精准有力的回应和证明。国际调解院是解决国家与地区间争端的重要国际法机制,是以和平发展为基本价值观的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可以美国霸权体系之外催生新的国际法规范,可以对联合国司法体系进行有效补充。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在“一国两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交叠的范畴对人类和平发展作出的新的制度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