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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性仁:不在籍投票制度化 落实人民权利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00:41:53


 
  至于许多国家实施“不在籍投票”或“通讯投票”的原因,其动机并非为了影响选举及左右结果,而是为了要保障立宪国家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回到民主政治的本质来探讨,就是以选票来取代替非和平的方式,透过定期且公平公正的选举,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政府更必须尽力去协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权的公民都能够便利的行使选举投票权,以落实民主的精神。
   
  而民进党一直对于不在籍投票持反对态度,显然是以选举的思维及公平性为考量,因此担心选务行政不公、开票过程不公、投票者容易被操弄、因此对于不在籍投票或许只能限于境内及公投议题,而无法扩及境外及大选时来实施;民进党的担忧,不能说没有道理,技术性问题亦有待克服,但仔细探究,仍有可议论之处:

  首先,“通讯投票”为不在籍投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几乎都采用此种制度,“通讯投票”所保障的是选民的投票权,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行使选举权,因此实施并非只局限于境内;时机更无囿于公投。

  其次,在籍投票的规范是否合宪?亦有所争议,从2009年马英九曾经特别强调“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这两项人权公约,不外乎是保障人权,那么现行在籍投票的制度,恐怕就有检讨的必要。
   
  再者,从台湾现今的状况出发,不在籍投票之适用对象可包括:1、居住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以内之公民,包括军人、警察、担任选务工作者、在监服刑之受刑人或交付羁押者,以及在户籍地以外工作或求学者等五种;2、居住在自由地区以外之公民,包括在海外或大陆地区经商、工作、求学、居住之台湾公民。这些对象都是“中华民国”公民,应享有选举权利;至于行使的种类,亦应扩大至中央与地方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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