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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学运拟两岸协定缔结协定版本之荒谬性
http://www.CRNTT.com   2014-04-06 00:27:02


 
  再者从行政与立法间的关系来探讨,学生版认为行政与立法权一起参与协商显然违背权力分立的精神,必且要先经过“立法院”同意后才能协商,显然突显立法优于行政,那么干脆由“立法院”提案即可,由“立院”代表去与大陆谈,此谬论岂有可能?反观“政院”版仍秉持一般正常情况由行政机关以专业负责态度对外谈判,而“立院”若遇修法部分则须进行监督,其它则备查即可;既将行政立法分工负责,并且合乎国际惯例一般正常情况,立法机关也能充分参与,在权力分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分工合作。

  另就对于谈判的影响来说,学生版第六条规定协商九十天前先提缔结计划,这非但不符合一般国家及地区正常状态,极有可能造底牌先露、谈判筹码丧失情况;而“政院”版情况则是对于业务沟通中具有重大进展或阶段型成果,应说明之,如此方可尽最大可能避免对方摸清底牌,也是一般比较常见的作法。

  学生版的条例都是十分另类,既不按照国际通用情况,也完全无视与现行法规接轨,任凭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完全忽略此事可能带来的后果及副作用,就如学生版对于签署协议时效的影响,完成协商后由协定机关在协定签署前180天,完全忽略现实迫切性需要,倘若不急迫甚至可以不签或延签;反观“政院”版第十二条即规定协议统筹办理机关报请“行政院”同意始可签署,合于一般国家外交缔约的情况。

  更荒唐的是,学生版对于有无溯及既往在二十一条中规定该条例未生效前,未依学生规范所签之任何协定不生国内法的效力,也就是不管是ECFA及两岸间二十一项协议及台湾所签之FTA全部在台湾都不生效力,实在太过离谱。

  笔者必须点出几个更严肃的问题。其一学生版完全忽略双方意愿及现行可操作性;其二学生枉顾国际看法及大陆当局意愿;其三学生完全忽略台湾现行相关法规及制度安排,这些学生所开出的协定非但会贻笑大方,也会引起美国等国际力量的高度关注,也千万不可低估大陆当局反弹的力道及所采取任何方式的举错。我们都十分清楚大陆当局对台底线,除反分裂国家法外,诸多政治性谈话及政策主张,其中当台湾无法有效运作或是发生内乱及外国势力必须出面时,可能大陆当局就会采取一些必然措施,笔者实在不愿见到李登辉时期的飞弹危机重现,虽对选举结果有利,但对大局不利,不仅拖累美国等国际势力,对两岸更是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虽然台湾目前官方还尚能有效运作,但这批学生继续恶搞下去,恐怕后果难以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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