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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四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http://www.CRNTT.com   2024-04-10 01:01: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中评社 李子宁摄)
  中评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 李子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将从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充分发挥消费公益诉讼作用四个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有记者提问,作为消保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于司法审判会带来哪些影响?另外,最高法将从哪些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陈宜芳表示,首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消费纠纷的发生。其次,《条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调解等,有利于构建多层次、高效率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再次,《条例》完善惩罚性赔偿、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条例》第49条第1款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惩治敲诈勒索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理念一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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