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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修例 可对国安案无罪裁决上诉
http://www.CRNTT.com   2023-07-13 00:55:42


立法会(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7月13日电(记者 卢哲)香港特区立法会12日三读通过《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一是就高等法院原讼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控方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二是就高等法院原讼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毋须答辩的判定,控方可以提出上诉。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动议的修正案,涉及在上诉机制下送达通知及文件的方式,连同没有修正案的条文和附表,均获得在席议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林定国当天在立法会会议表示,正如所有发言的议员均正确指出,在现时的刑事审讯制度下,原讼法庭在一般由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作出无须答辩判定时,以及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时,即使有法律错误,控方是没有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机制。《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针对上述两个情况,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可就原讼法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以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庭所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提出上诉。至于原审法官或审判庭是否真的犯了法律错误,完全由上诉法庭决定。

  林定国表示,两项上诉机制只是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修订现有刑事罪行或刑罚,亦只适用于立法修订生效后所作出的判定、裁决或命令,不适用于立法修订生效前作出的判定、裁决或命令,因此不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关刑事罪和刑罚没有追溯力的规定。他强调,新程序适用于待审和在审但仍未作裁决的案件,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则,不会对被告人不公平,不影响被告既有权利,无损公平审讯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林定国强调,新的上诉机制不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条例草案针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案件中可能出现法律错误,导致被告误被无罪释放而提出两项修订。是次修例有效填补控方未能提出上诉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林定国表示,修订展现法治精神允许控辩双方皆有上诉渠道的原则,加强了刑事审讯中的程序公义。条例草案与香港国安法第46条上诉机制有关的条文,将于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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