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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麟:日方命名钓岛妄图蒙骗国际舆论
http://www.CRNTT.com   2014-08-05 01:00:24


 
  (三)美国托管当局划定的琉球境界不合国际法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当年接管琉球的美国托管当局划定的琉球境界究竟根据哪条国际法?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国际法资料,发现在最权威的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之第五章第九节“群岛和群岛国”中,有一条关于“群岛基线”的划界法,即先划定经纬度,然后用几何直线切割之,使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当年美国托管当局划定琉球境界就是套用了这一划界法。不过,该划界法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按这种划界法划入“群岛基线”内的“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而这种岛屿必须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条件下才能采用“群岛基线”,这里所说的“某些标准的条件”,也就是指“地理上的统一以及政治上的完整”。

  根据以上《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美国托管当局将钓鱼岛划入琉球境界范围即“群岛基线”内,是极不适当的和不合国际法的。美国托管当局将钓鱼岛划入琉球境界无国际法效力,它只不过是美国托管当局单方面的作为。至于1972年美国在《冲绳归还协议》中将钓鱼岛连同琉球列岛一并归还日本,这更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私相授受行为,中国政府完全可以援引历史和国际法据理驳斥。对于日本政府近日在钓鱼岛问题上得寸进尺的举措,中国政府理应作出有力的反击。

  三、钓鱼岛主权谁属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根据以上的分析,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岛,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文献、地理地质构造、国际法理的角度来评判,其领土主权皆属于中国,具体有如下证据。

  (一)关于发现、命名、使用 

  钓鱼岛的发现、命名、使用,最早见诸中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由朝廷派往东西洋各国开诏的使臣所撰《顺风相送》一书,据该书“福建往琉球”条所记,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识,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

  (二)关于中、琉两国边界的划分 

  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且这些分界是政府派遣的出使外交官员经实地考察并经对方允许而形成共识的,有关中、琉地方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陈侃《使琉球录》(1534年)记:“古米山,乃属琉球者”;郭汝霖《使琉球录》(1562年)记:“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记:“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以上三则史料清楚记载了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即今久米岛)。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谢杰《琉球录撮要补遗》(1579年)等史料,其中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海域分界,这个分界线就是位于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最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以上的官方纪录,已经适合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疆界(Boundary)划分标准(参看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Ninth Edition] Volume 1. pp661-669. Published 1992. Londonand,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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