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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15


 
  二是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找准重点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涉及廉洁纪律的内容较多,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在金融、国企、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较为多发,需要对症下药,强化监督管理。比如,围绕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查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三是聚焦权力规范运行找准重点对象。“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发挥重要示范作用。《条例》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监督工作中,要聚焦“关键少数”,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切实发挥“头雁效应”,依法、廉洁、规范履责用权。此外,具体承担资金拨付、项目审批、后勤基建等管钱管物管项目的岗位,也是权力运行的关键点,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怎样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彭新杰: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协助推动、各部门协同衔接的工作格局。一是推动党委(党组)用好第一种形态。《条例》把“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等日常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刚性约束。要督促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二是推动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好职责。《条例》充实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衔接规定,新增在影响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规定,以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督促组织部门抓好落实,避免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问题发生。三是压实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新增条款最多,专门增写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运用好行业规范和《条例》规定开展监督,及时将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四是推动纪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的规定,增写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细化完善并严格执行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做到执纪执法贯通,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形成纪法合力。

  马元富: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承担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必须始终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督促各监督主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一要立足“全要素”,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必须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使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推动健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格局,形成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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