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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与受贿犯罪之辨
http://www.CRNTT.com   2023-09-20 10:31:08


制图 李芸(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评社北京9月2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导,本案中,龙敏让行贿人代为保管贿赂款以及收受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受贿数额如何确定?龙敏有两个持有股份的行为,为何一个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一个认定为受贿?审查调查期间,龙敏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如何对其量刑?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龙敏,男,1974年12月出生,非中共党员,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财政局副局长,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

  违反廉洁要求。2019年9月,龙敏出资585万元,与卜某某等人共同成立某船务公司,龙敏占股45%,主要从事砂石运输业务。至案发时,该公司尚未盈利。

  受贿罪。2016年至2021年,龙敏在担任象州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实施、验收、拨款等方面为甲公司、乙公司及私营企业主李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及私营企业主李某某等人送给的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937万余元(其中145万元未遂)。

  其中,2016年至2019年,龙敏利用担任象州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在土地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通过甲公司股东卜某某占有甲公司28.5%的干股,所得干股分红由卜某某代为收受并管理。龙敏通过卜某某收受干股分红2295万余元,其中现金400万元,余下的1895万余元按照龙敏的要求购置房产、用于炒股等,所购房产登记在卜某某名下。

  2016年至2021年,龙敏利用分管国土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乙公司及私营企业主李某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乙公司及私营企业主李某某等人送给的财物折合共计1641.7万元。2018年12月底,经龙敏确认,李某某购买了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登记在李某某朋友名下。2019年初,李某某将上述房产以及钥匙、门禁卡送给龙敏,龙敏收下。截至案发,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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