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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支付的哪些费用可计入受贿数额
http://www.CRNTT.com   2020-06-17 11:33:09


  中评社北京6月17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典型案例】杨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2015年3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企业主蒲某在工程项目承接方面提供关照,事后收受蒲某送的大众牌途锐汽车一辆。2018年10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杨某收受的该辆途锐车裸车价83.8万元,新车购置税7.2万元。但蒲某在购车时因资金紧张,大部分购车资金系银行贷款,至还款结束,蒲某共计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0万元。

  【分歧意见】

  杨某构成受贿罪无疑,但对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为他人谋利后所收受的是一辆途锐汽车,该车的实际价值是83.8万元,故杨某的受贿数额应为83.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途锐车的价值虽然是83.8万元,但蒲某另支付了7.2万元购置税,故应以91万元来认定杨某的受贿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虽然收受的是一辆途锐汽车,但该车系贷款购买,加上银行利息实际花费了蒲某111万元,相当于权钱交易的对价是111万元,故应以111万元来认定杨某的受贿数额。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以汽车、房屋等作为收受对象的受贿犯罪中,行受贿双方为实现权钱交易,有时需要行贿人在贿赂物之外额外支付某些费用,如本案中蒲某购车的贷款利息、车辆购置税。这种情况下,是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来认定受贿数额,还是以行贿人的实际支出来认定,抑或是以其他标准来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认定此类受贿犯罪的数额,应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同时考察受贿人的主观认识以及额外支出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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