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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34


 
  三、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涉及罪名的一般认定思路

  实践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多样、手法复杂隐蔽,在定性时容易产生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相互交织的问题。办案过程中,应注重从主体身份、收受名义、体现意志、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款物归属等方面予以分析辨别。

  第一,精准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受贿罪为单位犯罪,必须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若为单位利益,代表单位意志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收受的贿赂归单位所有及支配,则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否则应为个人受贿犯罪。若同时存在为单位和为个人利益两种主观故意,同时存在为单位和个人谋利的两类行为,受贿款最终兼有两种归属且能够明确区分,则涉嫌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

  第二,精准区别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除全面审阅主体身份资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能仅凭单位性质认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中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精准认定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不少人员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劳务活动,该类人员如同时担任相关管理职务时,要精准认定其收受贿赂利用的是何种职务便利,若基于不具有公务性质的劳务活动为他人谋利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基于其担任相关职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应认定为受贿罪。三是客观表现不尽相同。虽然两罪都包含主动索贿或非法收受贿赂两种方式,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中索贿的必备要件,而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无论是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还是索贿,都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是入罪标准有所差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来源:中央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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