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7月31日电/香港资深大律师郑若骅昨日在一个关于《“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的座谈会指出,根据国际公法,法院是政府的一部分,因此各级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属于“治港者”,要求其“爱国爱港”并无不妥。她强调,法官承担对国家的责任,宣誓时亦须表明效忠国家,拥护基本法,重申“爱国爱港”与“司法独立”并无冲突,亦相信法官判断不受影响。
据大公网报道,香港建设管理交流中心昨日举办“一国两制白皮书及基本法”研讨会,邀请身兼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和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资深大律师郑若骅、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宋小庄围绕白皮书发表演讲,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卢伟国与梁美芬亦有出席。合办团体包括经民联、香港建设管理交流中心、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等。
宣誓已隐含承诺爱国爱港
郑若骅引白皮书第五章指,“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而上述论述在法理上完全正确。她指出,基本法保留了香港的司法制度,并赋予香港司法独立和终审权,这是港英政府所不具备的权力。她说,法官无疑是治港者,因此须承担国家责任,这在世界各国都是无可厚非的,亦不认为爱国爱港的要求,影响法官判案。她亦表示,对白皮书附录所列举的香港回归后取得的成绩感到鼓舞。
宋小庄表示,基本法对法官的要求宽松,根据基本法第90条,只须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这不意味着其他各级法官毋须“爱国爱港”,他指出,法官宣誓时“效忠基本法”,已经隐含了承诺“爱国爱港”。他引法官判案时,经常引用中国宪法为例,指本港法官亦应效忠于宪法。
对于白皮书指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对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邹平学认为,“全面管治权”与“监督权力”有无可辩驳的法理基础,亦非新概念。他说,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及规定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及授予特区多大范围的高度自治权,皆须坚持一个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最高原则。
邹平学说,基本法规定中央与特区关系是体现了主权─授权─自治权的逻辑关系,而非分权关系,香港在中央的全面管治和监督下享有经授权的高度自治权。他续说,中央与香港特区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授权者拥有完整的管治权是授权的前提,授权者拥有对被授权者的监督权。他亦指出,根据基本法的相关条文,中央对香港特区具有“隐含权利”,包括制定和调整对港政策方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