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教育法》执法不力 地方应负安全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05-11-18 20:48:19


    1、惨剧缘于法律执行不力

    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这是《教育法》中所明确规定的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但学生跑步还要到公路去的教学设施是合格的吗?学生在马路上跑操,在农村地区并非个别现象。而这正是一些地方政府普遍失职的体现。

    而且,亡故的都是初三的学生,都在义务教育范围之内。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操场容不下学生跑步,这是保证投资了吗?这是合乎规划的吗?

    《教育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然而,这足以保证学校有充足的教育经费吗?(广州网易网)

    2、凸显地方政府安全责任缺失

  长期以来,各地对教育的重视往往偏重于智育,即使是硬体建设也是围绕着知识教学展开。政府规划学校建设时,往往也偏重于校舍建设,很少考虑操场和活动空间;教育部门检查一般都离不开校舍砖瓦化程度、“三室”装备程度等内容,很少考核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内容。在一些官员的心目中,教育强调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几乎等于不务正业,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投资安排压根就没有这方面打算。有的即使出台了一些相关办法,但也只是纸上谈兵,根本没有保护落实的有效措施。这种想法和行为严重地有悖于教育方针,有悖于教育法律法规,是一种狭隘的思维、落后的理念和违法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即使不出现此类交通事故,对于发展体育运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也一定会有严重影响的。 

    这起惨痛的交通事故也提醒各级政府,安全问题随时存在,就在身边。在安全工作上,既要重视那些事故频发的高危行业和生产领域,也要重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不仅要把重视体现在事故后的现场指挥和善后处理上,更要把重视体现在制定并落实超前预测的各项措施上,特别是要注重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工作的全局,学会举一反三,处处争取主动,把安全工作体现在全局各项工作的规划之中,把安全隐患消灭在有效的工作之中。同时,要加强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管,杜绝“天亮才找枕头”现象。(新华社新华网)

  据一名受伤学生介绍,因学校操场较小,大部分学生一直在公路上跑操,经常有车横冲直撞驶来,使他们跑操时提心吊胆。校园硬体的现实局限,便能成为将学生们推向风口浪尖的理由吗?究竟是安全服从于晨练,还是安全和谐的校园文化应是主导一切程式设计的首要前提?在如此简单的问题上出现认识偏差和设计硬伤,这是让人难以容忍的。从根本上说,这次惨剧绝然脱不了“人祸”的干系。由此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校园文化也好,校园活动也罢,究竟是以学生为本的设计原则,还是以领导意志、师长意志为决策圆心?这不是一个轻描淡写的程式性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制度原则问题。(上海《东方早报》)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