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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独”的南海路径及演变
http://www.CRNTT.com   2022-12-31 14:14:09


 
  1947年,国民党政府在中国大陆相继颁布了“1947年宪法”和包含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1949年后,台当局继续沿用上述两大法律政策文件。1991年台当局制定《国统纲领》,阐明海峡两岸同为中国领土。为配合《国统纲领》,1993年台湾当局出台《南海政策纲领》,针对断续线内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水域”。〔9〕在《南海政策纲领》的指导下,1999年台湾地区行政主管机构(第06161号令)公告《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的附图中,南海断续线称为“固有疆域界线”。〔10〕此名词紧密连接的是“1947年宪法”第四条(国土),“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国民大会”决议,不得变更之。

  换言之,台当局透过三部法律与政策文件解释了“1947年宪法”第四条(国土)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关系,赋予了南海断续线领土主权主张的法律内涵,故,称断续线为“固有疆域界线”系主张:断续线内括岛礁、海域均属中国领土,具“主权”性质。结合“历史性水域”的海域主权特征,南海断续线是“固有疆域界线”也是“历史性水域外部界线”,两者法律内涵相同,同为海域“主权”主张。

  赋予南海断续线内括水域“领土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水域”主张,妨碍“台独”的实现,民进党当局遂“先模糊”再“实质抹去”断续线,绕开修改岛内宪制性文件的法定程序,以抛弃领土。

  (二)2000-2016年台当局的海域主张:南海断续线内水域主张模糊化

  民进党当局的南海海域主张系在前任当局主动和被动弃权主张铺垫下,再做退让。因陈水扁当局奉行“台独”的两岸路线,故,2005年《南海政策纲领》遭到陈水扁当局中止适用,作为《南海政策纲领》基础的《国统纲领》也在2006年被废除。台湾当局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主张,遂失去直接法律依据,断续线内括海域的法律地位业已失焦,断续线的法律内涵则开始“虚化”。

  2008年承认“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马英九当局上台,起初其主张南海维权回归“中国路线”,却举步维艰,因其任内发生南海仲裁案(2013.01.30-2016.07.12),美国全力为菲国护航,多次透过官方和智库,轮番施压、威胁马当局调整南海断续线主张。〔11〕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海洋界限143号报告》可洞悉美国态度,该报告公开否定:(1)南海断续线为“国界线”;(2)可在南海主张“历史性水域”。〔12〕

  承压之下,第一,马当局不敢拨乱反正恢复被废除的“历史性水域”主张,系使用“周遭水域”代替。比如,2013年1月2日,马当局抗议越南制定海洋法将西沙及南沙群岛纳入越南主权及管辖范围,其“外交声明”使用“周遭水域”(Surrounding Water)。2015年7月7日的南海立场声明中,同样使用“周遭水域”。2016年3月21日发布《南海政策说帖》,也用“周遭水域”。结合马英九2014年9月4日在南疆史料特展的开幕讲话,可反向推出马当局放弃“历史性水域”主张的中心思想。马英九开幕讲话提到:“在1947年宣布U形线的时候……那时候的领海的观念是3海里,……,最多到12海里,没有其他的所谓的海域主张。”此话随后遭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报道。〔13〕还被南海仲裁庭关注,更主动要求菲律宾提供书面解释。菲律宾法律团队在答复时引用此演讲,反对中国在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14〕结合以上证据,马当局在南海海域的主张系模糊处理,放弃“历史性水域”之主张,仅仅主张依据领陆所产生的“周遭”十二海里领海,舍弃领海外海域的“主权”主张。

  第二,暗度陈仓调整1999年的《第06161号令公告》,未启动“修改领土的法定程序”,在南海仲裁案期间,径行将断续线的定义从“固有疆域界线”改成“传统U形线”,唯有透过仔细比对台当局行政主管机构公布的前后地图才能发现。在2015年3月24日,台湾地区民意代表蔡正元在台立法机构就此质询台行政机构负责人毛治国,后者答曰:南海主权主张幷未改变。〔15〕奇怪的是,答询后仍不见台当局恢复“固有疆域界线”。可见马当局系模糊化南海水域主权主张与虚级化南海断续线法律内涵。南海断续线遂虚有其表,带有“领土主权”性质的整体水域主张摇摇欲坠。这些遭弃置的主张却都彰显在1999年“固有疆域界线”及1993年“历史性水域”的官方文件。

  可见,马当局虽承认“九二共识”,却迫于美国压力不敢恢复“历史性水域”主张,甚至进一步虚化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内涵,仅仅主张依据领陆所产生的“周遭”十二海里领海,导致领海以外海域的“主权”主张持续模糊化。因此,扁当局之主动弃权和马当局之被动退让,巧合地铺垫了民进党当局改变断续线内的海域主张的“台独路径”。

  (三)民进党当局的南海海域主张:实质放弃“历史性权利”

  通过整理民进党当局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裁决公布后)的立场声明、2016年12月9号在《经略南海,永保太平:收复南海诸岛70周年纪念特展》之发言、2017年8月7日针对《南海行为准则》架构之立场声明,可见其上台后的南海海域主张在前任模糊化的基础上,更形退缩:(1)不再提及“依据历史”,仅使用“依据国际法和海洋法”主张台湾当局在南海海域的权利;(2)海域主张不再提及断续线;(3)使用“相关水域”(relevant water)代替马英九的“周遭水域”;(4)仍不提“历史性权利”。

  相对而言,中国政府在199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在十二海里外的海域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影响中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外交部在2016年7月12日的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立场声明的第三段,更明确指出:中国在南海的海域主张,除了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还有历史性权利。〔16〕两岸对于南海海域的主张,相差甚远。

  南海仲裁案错误地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海域历史性主张(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所有权”和次于主权的“历史性权利”),但仲裁庭承认历史性权利法律制度包含了这两大权利。〔17〕民进党当局的南海海域主张说辞(“相关水域”)却绝口不提“历史性证据”,可见,其放弃了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所有权”(台湾地区称“历史性水域”)和次于主权的“历史性权利”。民进党当局的“相关水域”是仅指基于《海洋法公约》在太平岛四周主张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最终,民进党当局在实质放弃海域历史性主张后,原已虚化的断续线,被民进党当局以“不作为”的方式顺手抹去。

  五、民进党当局的南海岛礁主张:祇要太平岛

  (一)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选择

  国家取得领土主权,依国际法有五种方式。第一种是先占要件和有效控制要件的结合。〔18〕第二种是通过战争征服和占领其他国家的岛礁,最后实现领土主权的转移。第三种是藉由条约将岛礁主权从他国转移过来。第四种是透过国家继承,当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人格分裂成为数个国家,或者从原国家领土上分离出新的国家,新国家基于国家继承的规范取得该岛礁的主权。第五种方式是在以上方式都无法确认之下,观察在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之前,即该岛礁主权争端发生的日期之前,比较争端各方在该岛屿上持续且和平的主权展示行为(Continuous and Peaceful Display of Sovereignty)的多寡,来断定哪方拥有该岛屿的主权。〔19〕若不能透过先占确定岛礁的原始权原(Original Title),亦可透过和平且持续的主权展示证明获得岛礁的原始权原,比如,国际法院白礁案,马来西亚举出柔佛苏丹(马来西亚的被继承国)的历史性证据,即在白礁的持续主权行为,支持了马来西亚拥有白礁的原始权原,白礁因此幷非无主地。〔20〕

  民进党当局的南海领土主张为何?可用排除法判断:(1)战争取得领土方式不被国际社会认可,遂可排除;(2)国际协议,南海岛礁争端各方幷未缔结条约或协议来解决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3)国家继承,新的国家继承而取得岛礁的领土主权,民进党当局的声明提出以独立身份来参与南海的国际争端解决和合作开发,符合其南海声明中的“两国论”想象,但中国国际法人格持续存在,也未分裂出新的国家,此种假设也违反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认知(联大第2758号决议),恐怕不是民进党当局的主张,遂可排除。民进党当局“台独论”中主张南海岛礁“主权”的法律理由,似乎祇剩下“先占和有效控制”及“持续且和平的主权展示”之取得方式。

  (二)马当局的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主张

  马英九的《南海政策说帖》,分别从历史角度和时际法角度阐述中国早已享有南海岛礁的原始权原(Original Title)幷如何传承南海的“领土主权”。比如,从时际法角度主张:适用“先占和有效控制”方式而证明中国取得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比如,原文论述:依照18世纪西方的领土取得方式,中国在当时业已对南海诸岛进行先占和开发,遂已取得领土主权;尔后,依据相关的国际法文件及条约来阐述中国如何从日本手中收复南海诸岛、实现主权转移、以及战后台湾当局对南海诸岛持续的行使“主权”管辖等历史性证据,藉此证明中国(假设台湾当局是“合法代表”)拥有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因为有效控制的条件业已满足。〔21〕马英九似乎承认两岸同属一中,认为台湾当局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遂以中国历代之历史证据主张拥有南海岛礁的主权。民进党当局的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主张,与此不同。

  (三)民进党当局南海主张之论点一:不提“历史”因素

  诚如前述,南海断续线彰显中国对台领土主张。南海仲裁庭在实体审理程序中曾询问南海岛礁的主权问题,菲方答复竟神似“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1)主张中国在1935年之前从未主张西沙以南的岛礁领土主权;(2)二战时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两份国际文件不具有将南海岛礁领土主权移转给中国的法律效力;(3)中国政府在1946年派遣海军接收南海诸岛,不能合法获得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4)《旧金山和约》及《台北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南海地区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而未指明归还中国。因此,南海的领土主权是“未定的”(Indeterminate Pro Tempore),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法藉由政府继承而取得台湾和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此为“南海岛礁法律地位未定论”。〔22〕

  重要的是,菲国法律团队提出的“南海岛礁法律地位未定论”须假设中国在历史上从未取得(或者取得后又失去)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就“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而言,中国因1895年的《马关条约》失去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但是,无条约证明中国失去了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关键是,中国是否在历史上早就拥有南海岛礁(甚至是海域)的领土主权(原始权原)?

  诚如前文提到的《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白礁案》,须依赖历史性证据(即持续且和平的主权展示)来证明声索国享有岛礁的原始权原。而南海仲裁案口头庭审会中,菲国律师主张,中国在1935年以前从未主张过海南岛以南的岛礁主权。这种论点旨在推翻中国在历史上早就拥有南海主权的前提,若中国(缺历史性证据)未拥有原始权原,则可便利“南海岛礁法律地位未定论”之成立。

  如此一来,民进党当局若使用历史证据,等于加强了中国(民进党当局视为“另一个国家”)的南海领土主张,不利于其“台独”论述,民进党当局乃拒绝使用中国历代历史证据作为主张南海岛礁主权的基础(排除“持续且和平的主权展示”方式)。如此,或有助于切断台湾当局跟历代中国(包含1949年之前的“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传承、也可减弱中国对于南海领土主张的合法性、更为其假想的“台湾国”抢夺南海领土主权做出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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