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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个税起征点 缘何民众不领情?
http://www.CRNTT.com   2007-12-27 09:14:57


 
四、现行税制劫贫济富 税改必须加速

1、减税料将碎步前进 有赖深层改革
  专家普遍预计,其一,本次调整之后,后年或再晚些时候,起征点还会再次提高。而今后一个时段内,起征点之调高,很可能采取小步幅而快步走的策略,以使民众每隔一个阶段都能尝到一次甜头;其二,现行个税法无论再作多少次修改完善,都只能是一部“夹生饭”似的法律,其先天性不足——要使该法真正起到调节贫富的作用,最终还得依赖个税税制及整个国家税制的深层次改革。先破“制”再“立“法”——是为不破不立。(广州《广州日报》)

  国际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两种形式:一个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一个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在一些个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综合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但在国内,目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这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对透明、不易偷漏的工资薪金收入比较有效外,对那些隐蔽的灰色收入却不易监控。这是个税不能很好起到缩小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的原因所在。(北京新华网)

2、所得税不是人头税 亟待重新定位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使得个税变得类似于“人头税”的感觉,这就让其失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很明显,这与个税的初衷——公平是相背离的。(广州《广州日报》)

  众所周知,中国当前税收实行分类扣缴,在这种税收制度下,工薪阶层成了税负最重的群体,他们所缴纳的税收收入竟然占到整个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而高收入者反倒享受着多源扣除的优势,偷逃税现象严重。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格局: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可现在他们反而成为征税主体。也就是说收入少的人缴纳的税却多,收入多的人却缴得少,也难怪有人将我们的税收形容为“劫贫济富”。另一方面,中国的吉尼系数高达4.3,但这更多的是由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所造成的,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种,要靠它“劫富济贫”,无异于缘木求鱼。(北京《证券时报》)

3、个税制度“劫贫济富” 一刀切不公平
  而且,国内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税制,对于平均工资较低的贵州等省份来说,这一标准将使大部分职工沐浴在减税的阳光中;而对于上海、北京、深圳等物价和工资双高的地区来说,此一起征标准意味着领工资的人基本上在劫难逃。哪怕是城市里最苦、最累的农民工,也有相当一部分不得不成为纳税人。这显然不符合公平税负的法则。虽然说按地区确定起征点会给税务部门增加工作量,也可能会引起一些其他波动,但着眼于更大的公平,还是值得一试。(上海《东方早报》)

  如果对征税的方式提出更高、更科学、更人性化的要求,个税应该按照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来征收,而不是简单地确定统一的数字。举例来说,两个同样是月收入5000元的职工,一个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父母生病,孩子上学,妻子是全职主妇;另一个则是父母健康,没有孩子,妻子月收入5000元。这样两个人的经济负担完全不同,可他们要按同一标准纳税,严格说来也是不公平的税负。个税是以公平为目标的二次分配方式之一,采用“一刀切”的征收方式显得有些简单粗放。在部分发达国家,个税的征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的,不但考虑不同的收入水平,也要顾及不同的支出水平。(北京《北京青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也承认在个税上采用“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较之“个人申报”更趋公平与合理,之所以仍要弃“家庭”而选“个人”,是因为我们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能力上还未强大到能够掌握纳税人真实信息的地步,“家庭申报”如若实施,可能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又会带来新的分配不公。但从公众的角度看来,税务机关既然知道自己征管能力有欠缺,为什么不努力去提高,反而把征管能力上的缺陷转嫁给纳税人呢?(上海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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