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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发回重审 考验中国司法公义
http://www.CRNTT.com   2008-01-26 22:41:10


 
一、判处无期是否过重 许霆案一石激起千重浪

1、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一时贪念付出一生代价
  据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23岁的打工仔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许霆本想取100元,因疏忽多输入一个“0”而顺利取出1000元,其仅有170余元的银行卡账户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广州《南方都市报》)

  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用同样手段反复取款多次。许霆共计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赃款潜逃。事后,郭安山投案自首,幷全额退还所取款项,获刑一年。2007年5月22日,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方抓获,17.5万元因丢失、投资失败等原因一无所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的一审判决认定,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法制日报》)

  仅仅多按了一个“0”,许霆的人生从此改变了。一个家人朋友眼中的“好孩子”、一个律师眼中的“厚道人”、一个法官眼里“1米8个头,相貌堂堂的帅小伙”,怀揣恶意取款获得的17.5万元走上了流离失所的逃亡之路,“不敢回家,怕连累家人”,最终成为阶下囚,被判无期徒刑。其辩护律师的话一针见血:“看到钱能不拿吗?恐怕很多人都过不了这一关。”但为此付出一生的代价,对于许霆来说是“太沉重了”。面对出了故障的ATM机,其实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许霆”。个人的道德自律稍有差池,后果就是刑法的严厉处罚,实在让人不寒而栗。(北京光明网)

2、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判处许霆无期是否太重
  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借ATM机故障实施犯罪,在当今法律上找不到丝丝入扣的量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扩展适用”——援引性质相近的犯罪类型及其罚则,幷据此作出判决。就本案来说,法院是按照盗窃罪来进行处理的,;而许霆的律师则以侵占罪为其当事人作轻罪辩护。目前争议的核心是,许霆的行为究竟属于“侵占罪”,还是属于“盗窃罪”。(中国江西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根据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幷处没收财产,其中之一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而如果对许霆定侵占罪,判刑肯定轻很多,一般判刑3至7年。

  许霆的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以“侵占罪”为许霆做轻罪辩护。在吴义春看来,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许霆虽然对提取的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幷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他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吴义春承认,他本人也幷未想到许霆案会“判得这么重”,因为“银行方面也存在一些过错,应该要减轻对许霆的处罚”,但最后法院认定银行没有过错,而用盗窃罪为许霆定了罪名。(重庆大渝网)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则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明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幷且逃跑,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上海《新民周刊》)

3、法理情理争论激烈 许霆案不应轻易“民转刑”
  一台银行ATM机出了故障,一个贪“便宜”的打工仔取款17.5万元,然后被“严肃”的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于是舆论大哗,媒体关注热度直线上升,专家、学者争得面红耳赤——这就是许霆案在当下给人们的最直观表像。(北京和讯网)

  支持一审判决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幷无不当。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提取现金,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而且,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告知他人犯罪,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整个过程幷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广州《新快报》)

  也有不少法学专家倾向认为该案“一审量刑过重”。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对当事人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如果能用民法解决的话,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因为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酷刑酷法”。鉴于在当事人的犯罪后果幷不特别严重恶劣的情形下,他希望对这个今年才24岁的年轻人,应该有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北京《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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