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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复活” 赵作海案撕破司法黑幕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23:02:23


 
一、死者归来 赵作海冤狱十一载

1、赵作海案震惊世人 被杀者竟“复活”

  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为河南版“畲祥林”。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罪犯”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此事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畲祥林案”翻版。(广东《南方周末》)

  据赵振裳说,自己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儿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北京《检察日报》)

  一年多后,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是赵作海将赵振裳杀死。赵作海被警方带走后,村中人相信他杀了赵振裳,将他的头和膝盖残忍地割下,其余部分用编织袋包裹抛尸村边的井中,并且用三个石滚压住。赵作海因此被判死缓。然而,就在今年“五一”期间,失踪10余年的“死者”赵振裳却突然在家乡现身。如果不是赵振裳重新回到村中,连赵作海自己都不敢奢望自己会在65岁之前回到村中。但此时,赵作海家中的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湖南《潇湘晨报》)


2、证据不足照样宣判 层层迷雾待查

  5年前,湖北畲祥林“杀妻”案因为妻子的突然“复活”轰动社会,给中国司法界上了最沉重的一课。5年后,河南版“畲祥林”案再度让舆论哗然,抽丝剥茧的背后,是两个伤心的农民,两个破碎的家庭,和一大堆对于中国司法问题的追问,河南版“畲祥林”案还有层层迷雾没有解开。(重庆《重庆晨报》)

  11年前所谓的赵作海“凶杀案”,看似云山雾罩,其实,案件中至少有三个疑点“清晰明了”,就连法盲看来,也不会误判赵作海有罪。在没有追查到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而且通过DNA鉴定也未曾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警方就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是失踪的赵振裳,为赵作海所杀,这本身就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其实,仅凭这一条就可断定死者并非赵振裳。(江苏《新华每日电讯》))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从曝光的案情可以看出,赵“杀人”的手段很残忍,杀人后还有“分尸”行径,系恶性杀人。而本案中也并未出现赵检举揭发他人,没有任何立功表现,按律足以判处死刑,缺乏缓刑的理由。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对此案一开始就证据不足或“留有余地”?值得玩味。法院的心虚,若干年后得到验证、变成现实:失踪者回来了,被判死缓而入狱者,立刻被证明比窦娥还冤。(四川《华西都市报》)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现任公安局局长许大刚到现场实地察看,发现压在无名尸体上的3个石滚,是从不同方向推到井里的,最大的有500斤重,一个人根本推不动,所以“赵作海一个人是做不了案的”。许大刚感叹,公安、检察、审判“任何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如果到现场实地看一下,稍微细心一点,这个案子就不会办成这个样子”。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有起码的良知和职业精神。(北京《新京报》)


3、依赖奇迹洗刷冤屈 法治社会之耻

  再现河南版“畲祥林案”是法治社会之耻,而这种耻辱的曝光完全源自一种偶然——赵作海的“杀害”对象赵振裳因病无着赶回家乡,导致错案浮现。假设赵振裳因种种缘由没有“复活”,没有再次进入原来的生活圈,那么,这起错案就可能会一直错下去,乃至成为“真案”,赵作海也只能无奈地继续自己漫长的牢狱生涯。错案的平反具有极大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让我们心有余悸:将来,依靠“被害人”的偶然“复活”才得以昭雪冤屈的“畲祥林”还会不会再现?(北京《中国青年报》)

  而一审判决后赵作海居然没有上诉喊冤,这实在难以理喻。赵作海也许没文化,也许老实巴交,但其即便是法盲一个,也不可能不知晓一审死缓意味着此生要把牢底坐穿,何况赵作海是被冤枉的。当严酷的司法行为把一个根本就不是杀人犯的赵作海弄成死缓的时候,他甚至都失去了上诉的念头与欲望——这是如何恐怖的司法现实生态?(广东《现代快报》)

  畲祥林被冤枉杀妻案曾经轰动全国,当时人们普遍希望这个案子能够引起制度的改良,让类似的案子不再出现,但赵作海终于还是出现了,甚至还带有一丝不可避免的味道。赵的悲剧足以说明,制度并未出现人们期待中的改良,它仍然有冤假错案得以滋生的空间。尽管随着赵振裳的“复活”,河南省高院迅速启动复核程序,为赵作海平冤,并可以预计,赵作海将会得到一笔国家赔偿,但这些亡羊补牢式的举措远不能抚平因为错案导致的法治创伤,也不能消弭公众因错案对司法产生的不信任感甚至恐慌感。(北京《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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