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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0:12


  在深圳诚信经营却不幸破产的企业法人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的风险。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幷征集意见,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立刻引发了社会关注。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幷认为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与深圳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另外,金融机构或者资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这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深圳这部地方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幷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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