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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将促进市场经济全面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1:39


 
  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应该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绿色通道,另一方面确实需要在制度上堵住漏洞,让个人债务人无法规避。

  刘俊海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我国刑法设立了欺诈破产罪和虚假破产罪,幷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可以避免个人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出现。

  预防个人破产制度滥用,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靠制度事中监管,事后民事责任追究;需要进行道德教化,也要加快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还需要刑法刑事责任及时跟进,进行震慑和打击。

  “总之,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行政处罚、信用制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刘俊海总结道,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具备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具备了这样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品质,个人破产制度的风险可控。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该法的普遍适用,主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效果。”王欣新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如是评价,只有个人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破产法立法目标的顺利实现,才能建立起保障债务公平清偿的完整法律制度体系。

  在逆全球化甚嚣尘上的背景下,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制度,为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环境与经济活动提供全面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王欣新表示,这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与国际规则与惯例接轨,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贸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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