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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大数据“杀熟” 云计算不能变成“云算计”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8:37:52


 
  张钦昱:制止大数据“杀熟”的前提是明晰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实际上,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在应对大数据“杀熟”方面还需完善。大数据“杀熟”在法学的定义,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反垄断法》认定价格歧视的前提是要求实施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于互联网市场是双边市场,其与传统单边市场有较大差异,在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存在诸多障碍。《价格法》对价格歧视的界定体现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这里面不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没有直接针对大数据“杀熟”的处置条款。因此,需要明晰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和认定标准,才能更好打击大数据“杀熟”行为。

  阮传胜:平台企业是否会利用大数据“杀熟”,一看其能力,二看其动力。无疑,平台企业有“杀熟”的能力。至于“杀熟”的动力,则取决于这样做是否有获利的空间。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予以重罚,让行为者得不偿失,是从遏制其动力角度来保障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消费者遭遇“杀熟”,一般会遭遇举证难的现实困境,导致其维权不易。平台企业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相比消费者拥有压倒性优势。因此建议:其一,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由检察机关或公益人士代表公众维权。其二,探索在诉讼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创新,由平台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自证其“清白”。

  和静钧:《征求意见稿》以营业额的5%及5000万的上限为处罚标准,可谓力度非常大。除了重罚,杜绝或减少大数据“杀熟”,也要注意到这是一个与社会和人性纠缠一起的顽疾,需要综合治理。一方面,在企业使用个人数据时要遵循“最小必要、合理正当、确保安全”等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要探索和引导有序合理的个人数据交易制度,使数据流动有序化、透明化。“杀熟”的产生,往往由于企业过度使用和采集个人信息,合理的个人数据交易制度将有助于非法、敏感的个人数据及时得到保护。在企业中大力倡导诚信文化,信守公平及无差别对待相同条件交易人的承诺,也有助于“杀熟”等不良风气的收敛。(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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