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活“第五要素”价值,地方政府应如何对数据立法?
有业内人士建议,为避免概念混淆或越权情形,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重复的原则无需再重复,而有较大区别的规则还需要研究得更透彻。地方政府如果想创新,可以在政务数据方面多下功夫。
“对公共数据的定义应该细化、完善,在重复论证后给出更为严谨的定义范围。”范佳佳提出,可以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模式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利用公共数据服务社会的热情。
许可认为,在权利人和数据双重流动的状态下,任何地域切分都是刻舟求剑,本地与他地的法律冲突难以避免。
“在数据作为会流动资产特性的一种情形下去考虑,地方可以做哪些事情,这才是一个良性的地方与中央互动的模式。”许可建议,在“地方性事务”的约束下,地方数据立法只能在有限事务上:其一,明确本地区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数据职责的立法,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企业数据调取规范等;其二,明确本地区企业之间数据行为规则的立法,天津数据交易办法便是一个例证。当然,如果有全国人大具体授权,地方也可先行先试,例如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