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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严格与郭刚堂的宽恕可以幷行不悖
http://www.CRNTT.com   2021-07-21 18:06:24


 
  从刑罚的功能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目的。第一是改造论,刑罚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过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二是报应论。犯罪分子接受刑罚,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恶果,作为他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报应论包含着代人复仇的意味。现代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刑罚就代为复仇,满足家属的复仇心理,这也称为刑罚的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机能。

  第三个目的是预防论。这个学说认为,刑罚是为了对将来犯罪的预防。一是对具体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避免今后再犯。另一个则是向社会传达价值观,给公众以心理上的警示,预防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这就是“威慑其他人要引以为戒”的逻辑机制。

  在这个案例中,养父养母不会再犯,对个人威慑的意义不大,甚至改造的意义也不大了。但是,刑罚的报应功能仍存合理空间。显然,养父养母当年买这个孩子时,有着明显的残忍恶意,他们知道这个孩子后面一定有一个家庭一生的悲痛。他们对孩子的善不足以弥补这种恶,当年的恶意恶行应该付出代价。

  报应的另一面,是安抚家属、平息感情的功能。郭父承受了24年的失子之痛,而在今后的岁月中,他也无法再寻回一个正常家庭情感之下的儿子。这段感情、这段艰辛,需要法律去抚平。

  更重要的是,法律应作为不作为,就会向社会传达“只要躲过法律的时间足够久,买孩子就不用负责”的错误观念,极大损害刑罚的威慑犯罪功能。法律的慈悲应该放在法条之后。因为法条的严格逻辑中,隐含着更大的社会功能与更高层次的慈悲,不可为一桩个案就损害法律的尊严,造成威慑功能的下降,导致新的悲剧发生。

  回到个案,法律的严格与郭父的宽恕可以幷行不悖。郭父可以宽恕,但法律却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一定要为他讨回他应有的公道。道歉与真相还没来到,原谅不必迫不及待。(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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