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启选介绍,首案当事人梁先生可以说是“诚实而不幸”创业者的典型代表。首先,他所借债务均用来创业;其次,其及配偶名下均无房产,一家5口人租房住,本人工作努力,在申报财产时非常配合,经核实没有隐瞒,同时还债意愿非常强。
根据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债务总额约为75万元,梁先生夫妻收入都纳入共同清偿,三年还清欠所有债权人的本金约50万元。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一家5口人,含2名在校学生),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经测算,该案10家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平均为88.73%,本金100%清偿。
不难发现,个人破产幷非纵容“老赖”,也不是不用还债。如果法院裁定对具备重整条件的债务人进行重整,意味着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要按重整协议逐月按期归还部分债务,这对债权人更有利,对债务人的约束也更强,既及时高效地清理了债务,有利于深圳金融机制良好运行,同时又保护了创新创业者。
梁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幷节流,如期还债。
作为知名的创新创业之城,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以及首宗案件的裁定生效,又为深圳的营商环境加了分。
当然,要判断破产申请人是否真的属于“诚实而不幸”,有赖于严格审查和细致调查,法院需要把“老赖”和真正需要破产的个人区分开来,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手段都需要用上。
深圳的“个人破产”首案开了一个好头,未来,深圳在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也将有望为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参考。(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