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根源究竟是受贿的官员,还是行贿的商人,其实幷不重要。有的个案中,下级官员也向上级官员行贿,甚至向与上级官员关系密切的商人行贿。这一问题笼统而谈,又将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命题。
对于反腐部门来说,打击贿赂犯罪抓住受贿人这条主线无疑是对的,但同时也不能对行贿视若不见,甚至有罪不罚。反腐败不能有所偏废。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这是司法的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行贿受贿也是一样,多数贿赂犯罪的双方都是利益之交。以制度去分化这种腐败共同体,好过同时对付行贿受贿双方。关键在于,这种分化措施需要规范化、稳定化、法治化,让其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如此,也能让调查者免于被“围猎”,同时让调查者从制度上洗脱自身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通过对贿赂犯罪的“双打”,不断抬高行贿者的法律风险,不断降低打破“腐败共同体”的阻力,这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义所在。(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王刚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