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协会混淆“商标权”和“标志权”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公开资料显示,“潼关肉夹馍”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现为第三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北京化工大学余俊副教授表示,此举似乎有割韭菜之嫌。如果是合法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协会的维权无可厚非,但要维护的是真正的“商标权”,而不是“标志权”。所以,我们要区分“真维权”,还是“假维权”,这一区分的核心是“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和权利边界”。
余俊表示,“潼关肉夹馍”“逍遥镇”作为商标,尽管已经注册成功,但幷不代表享有一切权利。根据事实材料来看,这些使用的商户,应该是为了描述肉夹馍和胡辣汤的做法,而幷不是从“商标的意义上”来使用。也就是说,“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除了是注册商标之外,同时还是一种食品的独特做法,这种独特的做法幷不归属于任何权利人,而是属于公共领域。
此外,在商标法原理上,商标和标志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例如,“两面针”是一个商标,但“两面针”同时还是一种中草药的通用名称。如果有另一个牙膏商家,在牙膏的成分上标注“两面针”这一中草药成分,那么,他只是在“标志”或者说“通用名称”的意义上使用,幷不是把“两面针”作为一个商标,因而是合法的。
目前来看,这些协会打着维权的旗号,其实是任意扩大了商标权的边界,混淆了商标与标志的区别,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是不可取的,应该加以杜绝。(来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