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正当使用呢?“地名+商品名”构成模式的集体商标,显着性幷不强。比如潼关,只是一个地名,可能是传情达意层面的使用,也可能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看似用了潼关肉夹馍的字样,如果根本不是对该标志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传情达意的陈述性使用,则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强调的也正是这一点。这既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又防止了知识产权滥用,有利于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由地方行业协会发起的集体商标侵权案件,通常需要被告拿出证据来证明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无法证明产品来自于该地,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要让小吃店商户证明自己卖的肉夹馍来自潼关,难度无疑很大,这也是为什么类似潼关肉夹馍协会大量发起诉讼的原因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明确“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取加盟费,最高法或许也有必要及时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不让“潼关肉夹馍”式商标维权继续“逍遥”。(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