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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母诉刘鑫案”,不只是一场简单的生命权纠纷
http://www.CRNTT.com   2022-01-12 22:23:32


 
  事实上,法院能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尽最大可能实现“情理法”相融相通,提升司法的温情,无论对个案还是对审判,均不失为有益的尝试。

  就此案而言,具有确定性的基础事实是:刘暖曦幷非凶手。因此,对江歌之死,刘暖曦亦不负刑事责任。刘暖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江秋莲负有赔偿责任,取决于刘暖曦对江母有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对方伤害,依法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仅从媒体披露的裁判中的说“法”部分来观察,一审法院认定了刘暖曦对江母负有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也认可了刘暖曦仅负部分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一则刘暖曦幷非凶手;二来刘暖曦虽有过错,她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后,一审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另有一项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法院考虑刘暖曦在事发后对江母发表刺激性言论所裁断。这样的赔偿比例分配是否适当,其背后的划定逻辑和标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还有待更多事实的披露。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同这一裁判结果,一审裁判是否会成为生效裁判,也有待时间来回答。

  从个案的正义来说,不管追求何种“情理法相统一”,严格依法都是第一位的要求,兼顾情理不但不会因严格依法而失色,相反,相得益彰的“情理法交融”会更显法治成色。(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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